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一、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一)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概念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是指明知是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而秘密窃取或者故意损毁的行为。

  (二)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法律规定的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规定的“电力设施”,《电信条例》中规定的“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广播电视设施”,《防洪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水利“防汛工程设施”等,并且足以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除此之外的其他方面如果不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则不能成为本行为侵犯的对象。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行为。所谓盗窃,是指行为人采用自以为秘密的、不为保管人或者所有人发现的方式取走公共设施的部分或者全部。所谓损毁,是指以捣毁、拆除、焚烧、污损、砸烂等方式使公共设施的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的行为。

  (三)盗窃、损毁公共设施与相邻违法行为、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本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https://www.daowen.com)

本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主要把握盗窃或者损毁公共设施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对于造成一般的损失或者损坏并且对公共安全危害不明显的,按本行为处理。对于窃取公共设施数额巨大,或者损毁公共设施危害严重的,已经或者足以造成较为严重威胁的,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相关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论处。

2.本行为与其他相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

这里主要是把握本行为与盗窃行为、故意损毁财物行为的界限。本行为与盗窃行为、故意损毁财物行为在主体、行为方式上有一定相似之处,但是区别也很明显: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盗窃行为、故意损毁财物行为侵犯的则是他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中的某项权能。第二,侵犯的对象不尽相同。本行为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法律规定的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这些公共设施同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息息相关;而盗窃行为、故意损毁财物行为则不限于上述规定的公共设施,而且行为人侵犯的对象也不能危及公共安全。

  (四)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1项的规定,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