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
2026年02月01日
二、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是具体的、客观的。每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必须有具体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这种危害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即已然的作为与有可能发生危害后果的不作为。在治安法律规范中,对每一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设定了具体的客观情形内容。这些客观情形内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而言,有的具有共同的适用性,如危害行为必须是受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故意或过失)作用所为;危害行为必须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身体伤害后果、财物与精神损失后果、危害后果产生的可能性大小)。有的则具有特别的适用性,如对有些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方法所设定的特殊要求(公共场所闹事、酒后驾车、在法律禁止的时间游行示威)。
客观要件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重要考察方面,但仅有客观方面要件不足以认定违法行为的成立。例如,《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