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规定的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等5种违法行为统称妨害铁路运行安全。
(一)妨害铁路运行安全的概念
(1)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是指盗窃、损毁或者违反规定擅自移动正在使用中的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行为。
(2)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是指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3)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是指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4)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是指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5)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是指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二)妨害铁路运行安全的认定
1.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铁路行车安全。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损毁或者违反规定擅自移动正在使用中的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行为。如果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仓库中或者已经废弃不用的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则不构成本行为。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包括铁路钢轨、夹板、扣件等,机车的安全阀、电缆、闸瓦钎、拉杆等,信号灯、信号机变压器等。
本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行为。第二,行为的对象是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所谓铁路设施、设备,是指线路、桥涵、站场、电力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组成铁路路网的固定设施、设备,如信号变压器、轨道变压器,以及铁路信号接线盒、信号机抗流变压器、钢轨扣件等。机车,包括蒸汽机机车、内燃机机车、电力机机车等。车辆配件,是指机车车轴、轮对、主变压器、电机座等零部件。安全标志,是指用图形符号、文字,配之以特定颜色,向驾驶人员或者行人传递特定信息,用以引导、警告、管制交通的标志。
2.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铁路行车安全。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轻则延误列车时间,重则造成车毁人亡的事故。障碍物包括石头、木头等物品。铁路线路,是指正在使用中的铁道交通、地下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只要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的行为,就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的行为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人实施这一行为是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进行的。第二,行为人放置障碍物的地方,必须是在使用中的铁路线路上。如果在铁路线路以外的地方放置障碍物,或者在已经停止使用的铁路线路上堆放物品,则不构成本行为。
3.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铁路行车安全。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列车,是指正在行驶中的列车(如铁路列车、地下轨道列车、城市轨道列车),包括在车站临靠、停留的列车。如果是向停运或者正在修理的列车投掷物品,则不构成本行为,但可能构成其他行为,如故意损毁财物等。行为人投掷的物品可以多种多样,包括木板、砖瓦、石块、铁条、凳子、瓶子等。
本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人实施这一行为是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进行的。第二,行为人向列车投掷物品,即行为人投掷物品的对象,必须是列车。向列车以外的其他地方或者其他铁路设施、设备投掷物品,则不构成本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向列车投掷的物品,不需要必须影响列车的正常行驶。
4.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铁路行车安全。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本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行为。挖掘坑穴,是指用工具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开掘出低于原平面的坑道、穴洞。采石取沙,是指将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的石块或者沙子取走。第二,行为人必须是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实施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行为。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按照《铁路法》的规定,是指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特定范围内采砂、淘金。
5.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铁路行车安全。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会影响列车的行车安全,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私设,是指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在铁路线路上设立道口或者平交过道。《铁路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擅自设置,是指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经过批准就自行实施设置的行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铁路道口,是指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等于或者大于2.5米并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平交过道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的简称。平交道口,是指铁路与城市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人行过道,是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城市一般为0.75米至1.5米,乡村一般为0.4米至1.2米),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三)妨害铁路运行安全与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1.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主要是把握行为人实施的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程度。倾覆,是指火车出轨、颠覆;毁坏,是指火车遭受人为破坏而不能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行为人实施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行为,如果没有达到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程度,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达到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程度,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此外,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盗窃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2.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主要是把握行为人实施的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的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程度,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达到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程度,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3.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主要是把握行为是否达到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程度,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例如,投掷石块、损毁列车运行传动装置等,使火车可能倾覆的,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如其行为毁坏列车、造成人员伤亡等,则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