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五、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的概念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是指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是指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的认定

  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的认定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里的“邪教”,是指冒用宗教的名义或者教旨而建立的不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组织。“会道门”是封建迷信活动组织的总称,如我国历史上曾出现的“哥老会”“一贯道”“九宫道”“先天道”等组织。“邪教、会道门活动”,是指从事传播封建迷信思想、煽动反社会情绪、蛊惑人心、蒙骗群众、发展并控制会员,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该行为包括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这五种形式。“组织”,是指领导策划、协调邪教或会道门的活动。具体包括为邪教、会道门活动制订计划、安排日程,在具体活动中进行部署、调动等。“教唆”,是指行为人通过劝说、引导、驱使等方式唆使他人参加邪教、会道门活动。“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或者精神威胁迫使他人参加邪教、会道门活动。“诱骗”,是指行为人通过以利相诱、隐瞒真相、欺骗蒙蔽等手段诱使他人参加邪教、会道门活动。“煽动”,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鼓动他人参加邪教、会道门活动。由于邪教、会道门的“教义”“门规”等本身就具有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性质,因此,只要行为人有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的行为,即使还未造成任何后果,也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的认定(https://www.daowen.com)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包括: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聚众围堵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煽动、欺骗其成员或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轻微的;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制造、散布邪说,蛊惑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的治疗,蒙骗病人放弃正常的治疗,利用迷信、巫术等给他人治病,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尚未造成死亡的。

  (三)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与相衔接犯罪行为的界限

  从事邪教或者会道门行为,一般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如果已演变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以及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及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00条第1款的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2)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4)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5)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6)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7)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8)发展邪教组织成员50人以上的。(9)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10)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500张(枚)以上的。(11)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①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1000份(张)以上的;②书籍、刊物250册以上的;③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250盒(张)以上的;④标识、标志物250件以上的;⑤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100个以上的;⑥横幅、条幅50条(个)以上的。(12)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200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50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500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250分钟以上的;②编发信息、拨打电话1000条(次)以上的;③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1000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1000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④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5000次以上的。(1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1项的规定,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来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情节较轻”:(1)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活动涉及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30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标准10%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