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具特色的人大预算监督模式

(二)我国独具特色的人大预算监督模式

1.党领导下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架构

人大监督、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是构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当前,党和国家对“强化和坚持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出重大制度安排,提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的十大监督体系需有机贯通和相互协调,明确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架构。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落实、部门与机关的运行都离不开财政。财政收支以预算为主线,因此以预算收支为主线进行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201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组建了中央审计委员会,用以加强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指导,同时对国家审计署的职责进行调整[3],并要求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人大常委会汇报[4]。人大在党的领导下,代表人民利益的立法机构,拥有法定的对预算决算和国有资产审查监督的权力,且监督重点开始向支出和重大政策拓展[5]。财会监督、审计监督和人大监督三者均以预算为主线,相互联系,有机结合,因此预算监督合力的形成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有重要意义。202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6](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修订标志着人大预算监督改革进一步向法治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迈进,在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督中不断形成监督合力,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预算联网监督的基础上,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及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

2.人大联网监督以技术手段联通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首先,人大预算联网监督是形成党和国家监督合力的重要技术纽带。我国的人大监督具有“合作型监督”的典型特征,人大监督制度设计的初衷是支持与监督相结合,最终目的是以监督为手段促进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实施,旨在通过预算审查监督保障“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樊丽明等,2020)。这种在“监督中支持”的制度设计初衷不仅解释了以往人大被描述为“橡皮图章”的制度根源,也揭示了当前人大“沟通中合作”依靠协商交流促进监督的工作模式。也正因如此,人大最具有形成监督合力的组织基础。

监督合力和监督体系的形成,是国家监督契合党的领导,以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重要一环。如图1所示,新时代的人大预算监督主要可以分为收入和资产监督、支出和政策监督两条主线。一方面,联网监督联通了收支和资产管理的各部门与各环节,为实现预算监督的联动机制、打造监督合力提供了客观条件。另一方面,联网监督解决了以往人大预算监督信息更新不及时的障碍,人大可以实现对国有资产、债务发行与使用、重大支出事项的动态监控,不仅能在间接的报告中获得信息,更能借助大数据互联网平台掌握主动权,跟踪重点收支信息。(https://www.daowen.com)

图示

图1 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示意图

其次,联网监督可借助机器学习与大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识别潜在风险点。大数据环境下海量的收支信息仅靠传统的监督方式无法全面兼顾,需借助智能时代数据的深入挖掘自动识别出潜在的风险点。在大数据时代,财政收支数据来自多部门,原有的监督手段无法在海量数据信息中及时准确有效地进行审核监督。人大预算监督的重点已经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贯穿全过程和全口径,监督重点的变化也需要联网监督提供精确匹配可比的信息。通过恰当地设定监督的重点领域和监督目标,联网监督系统会自动预警,及时提醒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利于节约人力,实现有效监督。

3.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定位

首先,人民公众是政府受托代理的委托人,人大作为人民公众的代表,依法拥有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权和对预算绩效的监督权。《宪法》《预算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分别赋予人大对预决算的审查批准权;对预决算不适当决议的改变或撤销权;对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查批准权和对支出政策,特别是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的审查监督权。同时包括重庆市在内的8省(市)在地方预算监督条例中设立人大对预算草案的修正权,从法理上明确了人大在预算绩效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实践中,广东省、云南省和浙江省也积极尝试人大主导或参与的预算绩效评价及管理试点工作,收效明显(卢扬帆和尚虎平,2018)。

其次,“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是确保政府委托代理行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制度保证。人大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涵盖预算收支、国有资产监督,与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全面”相呼应。人大依法对预算的审查不仅体现在大会审查批准环节,还体现在人代会前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环节,人大的初审模式能起到及时纠偏的作用,各地实践已经逐渐形成以政策和预算绩效为抓手、以部门预算全覆盖为导向的和以项目预算为中心的三种初审模式(王逸帅,2017)。同时人大作为立法机构,在对预算的监督逻辑中具备问题意识,更能以人民的长远利益为重,按照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通过监督过程的沟通、协商与反馈机制,必要时输出压力,保障监督有效(孟宪艮,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