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国际经验[7]
1.英国
作为国有资产监管的最高权力机构,英国议会通常采用立法监管、审议报告、设置专门委员会以及授权监管等多种方式控制国有企业资产。具体而言:
首先,与其他国家情况类似,英国议会通过立法程序监管国有企业。例如,国有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甚至国有企业的设立、运营以及管理等若干具体事项,都必须通过议会立法程序决定,受法律保护,同时也受法律制约,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此外,在依法设立后,国有企业未经议会同意不得解散、改组、出售等,即使国有企业需要扩大经营范围权限,也需要向议会提出申请,由议会立法程序决定。
其次,国有企业在部分问题上需要向议会报告,接受议会审议。一方面,国有企业需要及时向议会提交自身年度报告,接受议会在借款限额等众多财务项目上的审议;另一方面,如果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出现某些重大事项,也需要提交议会进行审议,并由议会组织内部会议进行辩论。
此外,为更好地监管国有企业资产,议会还可以下设专门委员会,专门负责与国有企业相关的若干具体事项。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是向议会提交国有企业运营报告;二是质询相关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管理工作,或者质询国有企业自身管理工作;三是监督有关部门和企业在部分事项上的具体执行情况。
最后,议会授权各主管大臣监管国有企业。特别地,在国有企业监管方面,为防止过度干预、滥用权力、寻租腐败等情况发生,各主管大臣只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工作,直接对议会负责。
2.其他国家
(1)德国
与其他发达国家类似,德国议会也在使用下设委员会和审议报告的方式监管国有企业资产。一方面,德国议会下设预算委员会,在议会会议中,若涉及国有企业相关问题,一般由其进行报告、接受询问并且予以回答,更准确地说,这项工作通常由其下属的账目委员会承担;另一方面,德国议会每年需要审议国有企业财务报告,审议细节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管理层名单以及具体参与项目等方面内容。
(2)法国
在国有企业的成立、废止、处置等方面,法国议会具有绝对的权力,例如,在国有企业重大产权交易事项方面,议会可以通过立法程序决定,或者授权政府决定。另外,法国议会具有决定国有企业部分内部管理事项的权力,例如,在国有企业人事任命方面,一般先由主管部门长官推荐,再由内阁商议,如果讨论结果通过,则议会通过法律程序对候选人进行任命。此外,议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监管国有企业,同时听取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工作汇报。
(3)瑞典
瑞典主要采用议员监督、下设专门委员会以及特别审计的方式监管国有企业。在议员监督方面,瑞典议员具有参与国有企业股东大会的权利,而且具有在股东大会上发表相关意见的权利。在下设专门委员会方面,瑞典议会下设工业委员会,瑞典议会工业委员会一般每年两次听证大型国有企业对自身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工作,保障大型国有企业资产安全。在特别审计方面,议会和政府有权审计部分兼有政府职能的国有企业,监督其非商业性质活动,防止其滥用政府职权。
(4)加拿大
加拿大国有企业又称皇冠公司,归议会所有。在加拿大政治体制下,联邦议会和地方议会各自通过立法程序决定其国有企业事项,具体事项内容包括设立、废止、企业宗旨、董事会成员数量、管理层报酬等内容,未经法律程序决定,不具备法律依据,因此,国有企业资产控制权集中于拥有立法权的议会。此外,加拿大议会每年对国有企业经营活动情况举行听证,而且下设立法、会计等多个委员会专门检查国有企业资产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