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内在原因

(二)内在原因

1.法律法规不健全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有权代表人民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虽然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监督的权力,但在现实层面,人大履行国有资产监督权却缺乏充分有效的法律支持,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现有法律存在狭隘性。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域已制定实施的法律法规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但仍然缺乏对国有资产监管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详细规定。唯一涉及人大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法律条文来自《企业国有资产法》[6],但该法只将监督主体限制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并将监督方式狭义地定义为专项工作报告和实施执法检查,存在较强的片面性和单一性,因此对人大开展国有资产监督难以形成有效的制度化支持。

二是法律层级较低、效力不足。一方面,宪法未对人大开展国有资产监督给予实质性的说明,仅从宏观层面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但未能将监督权的内容与范围进行细化,并未明确指出人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权限;另一方面,目前推行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的法律依据为2017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2019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五年规划(2018—2022)》与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三者在法律效力层级上仅为行政法规,存在立法层级较低、法律效力较小的问题。

三是现存法律法规未对国有资产处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等做好特别规定。近年来,中央、地方各级党委虽然出台了政府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政策重大调整、国有资产重大投融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但对于“重大”这一概念没有明确界定,地方人大在国有资产处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如何进行有效监督上没有一个可以操作的流程和办法。

综上,法律依据的不足在客观上增加了人大履行国有资产监督权的约束和限制,也间接导致各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人大监督国有资产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

2.处于制度落实的必要磨合阶段

制度从建立到实施需要经过较长的磨合期,才能充分发挥其效力,地方人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出现的各类问题,与监督的方式、沟通的成本密切相关。

首先,监督方式的磨合期主要指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建立时间较短,仍然存在缺陷与不足,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2018年是我国实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第一年,2018—2022年是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体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时期,由此可见该项制度的建立时间较晚,缺乏过往的经验借鉴,现行体制的各项规定仍不够完善具体,存在改进完善的空间,并且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检验。(https://www.daowen.com)

其次,监督工作的开展将产生沟通成本,也需要协调相关部门的利益。国有资产监管涉及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机构,跨部门的沟通需要投入较多人力、物力成本;与此同时,这些行政单位存在较严格的工作规范和管理原则,各个部门的利益也存在差别,难免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利益纠纷,因此人大开展国有资产监督时,可能会考虑平衡部门利益、减小监督成本,最终导致监督工作落实不到位、停留于表面等问题。综上,人大虽然根据宪法具有监督国有资产的权力,但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仍然缺乏切实的法律依据,监督效力极有可能受到各类因素的影响,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3.国有资产管理难度大

我国的国有资产规模庞大、种类繁多,客观上增加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量,也提高了国有资产管理的难度,导致国有资产管理存在较多遗留问题。

一是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这主要体现在:第一,国有资产历史资料不完整、统计不全面,即部分资产并未进行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核算,或者对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不严,导致“账实不符”;第二,会计核算基础薄弱,导致国有资产的计量方法并不统一,尤其是包含历史成本的土地、住房等固定资产,以及历史文物等无形资产,其资产价值不能得到合理计量,入账成本的确定缺乏科学性;第三,我国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起步晚,其管理与评估存在较大争议,在前期侧重实物调查,对于资源性资产的评估和价值测算方法掌握不足,在各项资源、各类资产的范围界定中存在争议,并且导致资源性资产的评估体系缺乏科学性。综上,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仍不够健全,部分单位对其资产的基本数据掌握不充分、资产报表的统计口径不一致,加剧了数据统计和汇总的难度,最终导致国有资产情况报告中无法对国有资产进行跨期比较和趋势分析。

二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透明度较低。国有资产管理的难度客观上也导致相关管理部门较少公开国有资产情况,因此国有资产管理的透明度较低,造成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恶性循环效应。一方面,在国有资产情况报告制度实施以前,人民代表大会仅能通过政府工作报告获取国有资产的部分信息,但以上信息不够充足;另一方面,在国有资产情况报告制度推行之后,国有资产管理的困境仍无法在短期内得到改善,各级政府在国有资产报告中提供的数据信息仍然有限,人大也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更多数据,仅能将往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国有资产数据作为参考。由于缺少直接且充分的国有资产历史数据,人大很难对政府的国有资产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提出针对性的监督意见,不利于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4.人大监督的专业力量不足

开展国有资产监督是一项专业性较强、工作量较大的工作。首先,国有资产管理涉及经济、管理、法律等多门学科,需要运用经济、会计、审计等财务知识;其次,国有资产监督的对象包括所有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公益性基础设施等,每个企业(单位)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业务活动通过各项财务指标反映,监督的工作量庞大。目前,各地方人大开展国有资产监督稍显“力不从心”的主要原因,便在于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本身具有较大难度,而人大缺乏直接有力的现实力量。

一是缺乏国有资产监督的专门机构。人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由其内部机构开展监督工作,二是进行国有资产审计,而我国人大缺乏上述两类专门机构。首先,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体系看,各级人大并没有设立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目前大部分省份将国有资产监督职责交由财经委承担,少部分省份交由预算委或者预工委承担,上述两个专门委员会都存在人员少、任务重的现实困难。以财经委为例,其主要承担财政经济方面的研究分析、征求意见工作,若再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则将加大其工作压力。其次,从我国的审计体制看,人民代表大会与政府机构不同,组织结构中缺少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交由其他部门进行审计将给人大国有资产的监督带来较长的时间成本和较大的经济成本。综上所述,缺少开展国有资产监督的专门机构和审计机构,不仅不利于人大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反而将制约其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是缺乏国有资产监督的专门人员。各地方人大普遍存在的国有资产监督专门人员不足,一方面体现在开展监督工作的人员数量不足,另一方面表现为监督人员的专业知识欠缺。首先,人大财经委或预工委的委员大多数由人大代表兼任,增加国有资产监督职责后,并没有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岗位,因此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将极大增加其工作压力;其次,现有的监督人员在知识结构、工作能力上存在不足,即很多地区的财经委和预工委委员并非来自财务专业或经济专业,他们平时的工作并不需要关注国有资产管理或运营方面的知识,因此在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往往对经济、会计、审计知识缺乏了解,或者出现不熟悉公司经营和资本投资等业务的问题,客观上导致人大的国有资产监督能力匮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