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的国际经验
日本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较成熟且各具特色,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立法监管。日本国会由下议院(众议院)和上议院(议员院)组成。在若干年前,日本就已经在法律层面上进行了明确规定,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8]。作为立法机构,日本国会的首要职责是制定或通过法律法规。日本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受通用的宪法、国库法、财政法约束,同时也受专有的国有资产法律体系约束,但没有专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整体而言,日本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法律约束框架可以分为三个层级:一是于1948年制定、2004年修订的《国有资产法》,用于规定管理体系与相关事宜;二是《道路交通法》《国家公务员宿舍法》等一系列特别措施法,用以规范资产项目;三是配套的细则与行政命令。此外,日本国会通过若干全国性法律和地方配套法律制度[9]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信息公开进行了严格规定,共同保障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信息及时全面地向国民公开,进一步提升监管水平。
二是调查审议。日本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处于国有资产管理框架下,可以分为执行机构、资讯机构、监督机构三类。其中,国会作为监督机构,有权调查、审议以及决定国有资产事项。根据日本《国有资产法》,各省厅及其下属机关需要详细记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位置、数额、单价等具体情况,并据此建立相应的资产账簿,在此基础上,财务省每年进行汇总清算,并形成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上交内阁,内阁接收后转送会计检察院,检察院对报告进行严格审计,审计结果需要在下一年国会会议上汇报,并接受国会审议。[10]
三是绩效评价。日本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评价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包括国民、非政府组织与由政府和国会共同设立的资产评价员和评价审查委员会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使用、运营、管理起到监督作用。一般而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评价也是国会的一项重要工作。特别是,为更好地监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使用情况,国会下设固定资产评价委员会,由其专门承担此项任务。[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