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产业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

(三)四川省产业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

1.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尚不完善

现有的《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对基金绩效评价的评价内容、组织实施、结果运用和监督管理作出了要求。不过,该办法总体的要求很多局限在宏观层面对相应概念进行定义,对绩效评价诸多可能的实际问题考虑有限,部分条款要求不确切,对具体绩效评价工作细节流程的要求目前则还处于缺失状态。也尚未出具省本级的工作指导办法等文件,目前具体工作主要还是依靠四川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川发展)内部出具的相关规定和办法。

例如,《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指出“省级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方式采用受托管理机构自评和财政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复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但是却并未明确究竟哪方的评价结果形成最终的评价报告。第十四条要求“第三方机构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初稿后应征求被评价对象意见”,但也没有说明如果双方意见存在冲突如何协调。普遍来说,恪守绩效评价的公正性、独立性是所有科学的评估的共同原则,也是有关文件对于预算绩效管理的明确要求,在当前绩效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公正独立能否切实体现?

如上问题的产生,除了省级引导基金体系建立时间尚短、经验不足以外,还可能与建立全流程全链条的绩效评价管理考核制度的意识在基金有关机构仍不强有关。

2.部分考核指标科学度仍需加强

其一,部分对引导基金投资方向和方法有统领性影响的主要指标考核力度较弱,设置方法不够科学。例如:“基础管理”一级指标的“财政出资管理”和“资金银行托管”二级指标中“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资金安全”“受托履职”“托管资格”三级指标,决定了引导基金是否从原则上符合引导基金设置与拨付的根本目的。无论基金如何投资,投资效果如何,原则上说必须满足安排专人管理、设立专用账户的要求,不满足这些要求的基金,不但存在明显的管理缺失、监督缺位风险,而且还存在潜在的资金滥用甚至资金流失、资金转移的可能,此外,也加大了事后加强管理和问责的难度。在现有评价体系中将这几项列为与其他基金考核项目并列的指标,且权重很低(总计低于10%)。

如果按照现有绩效评价指标执行,会导致如下的情况存在发生的可能性:一只引导基金未制定财政出资受托管理审批、委派等制度,未设置专户存储财政资金且无专人对资金负责,或者资金托管的银行根本不具备托管资格,但可能凭借较高的投资收益、较高的资金募集规模和放大倍数,在整体绩效评价考核中位居前列,成为表现较为优秀的引导基金。很显然,这样的基金是与省级引导基金的设置目标背道而驰的,多种风险将导致这样的基金管理不规范、发展不可控、投资方向产生偏差、易于受到怀有其他目的资金的裹挟,在日后的问责和管理革新之中,责任难以明确,问责不到位不清晰,甚至导致财政资金安全受到威胁。

其二,政策目标考核比重较低,二级三级指标权重设置合理程度有待商榷。现有指标评价体系当中,“政策目标”的一级指标总体设置权重不高(25%)。现有评价体系是有关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家反复商讨确定的,然而,省级引导基金设立的根本目的就是配合实现相应的政策目标,省级财政注资的初衷也是希望省级引导基金对现有的财政扶持产业政策进行市场化的替代和补充,归根结底还是要配合相应产业发展政策目标的实现。(https://www.daowen.com)

其三,部分指标权重设置有待优化。例如,“投资进度”指标在所有三级指标中权重最高,达12%。诚然,按时按量完成既定投资进度、按时按量完成预算是完成引导基金投资的主要要求。然而,计划的绩效目标(计划总投资)是事前由有关部门会同专家规划的,并不能确保在一个投资周期(五年左右)之内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形势不发生重大变化,这与服务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相对固定的收入支出预算编制理念有冲突。另外,事先规划的投资规模也不一定完全符合四川省发展的特点。此项指标权重过高,可能导致部分基金为了提升基金绩效完成进度而进行盲目投资或投资比例过高的问题。引导基金政策的施行是为了提升产业发展引导的科学化程度,如果要求基金必须尽快全部投出,则难以避免诱发潜在的不合理投资甚至强制性投资,这并未完全摆脱以前财政补贴预算实现比例的困境。

结合当前省级引导基金投资完成比例情况表(见表1),确实可以看出,部分基金投资进度完成比例较低。在课题组的调研中,部分引导基金负责人也表示当下确实存在找不到合适的可投资企业的问题。从现有的指标设置来说,一只投资进度完成较好但投资方向存在偏差、经济与社会效益一般的基金绩效完全可能在绩效表现上超越投资安排审慎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基金,这不符合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原则。课题组认为,投资进度的要求确实有利于激励基金尽可能利用财政资金实现政策目标,但如果权重设置过高可能促使基金对投资的质量和数量的权衡产生偏差。要求尽快完成投资进度可能是传统财政预算完成观念的一种延伸,如能在此类数量型指标的设置上与投资质量型指标进行交叉和统筹考虑,也许能进一步提升绩效评价指标的考核科学性,进而提升绩效评价工作的效能。

其四,前瞻性不足,对新的大政方针响应速度不快。例如,在我国新阶段的发展理念中,投资的生态效益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这一项在现有评价指标中未作体现;另外,现有指标未体现出不同产业基金的协同效应,这不但不利于引导形成产业链优势和规模优势,甚至可能导致企业之间的不健康竞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协同效应等此类指标确实普遍存在考核难度大、考核主观性强、审计困难等问题,如果设立不科学则可能留下在绩效评价监督中钻空子的空间。

3.绩效评价工作指导方案应尽快出台

与大部分省市类似,四川省产业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的实施主要依托主管部门和第三方独立研究机构实现。《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对评价实施进行了相应的要求,但考虑到绩效评价对于产业引导基金优化的核心作用,应出台专门的对评价实施的工作指导手册或将现有规范进一步细化,压缩潜在的风险空间。

绩效评价实施机构公认最重要的特点是必须确保专业性和独立性,独立性确保评价结论避免受到利益相关机构的干扰,专业性可以确保评价结论可靠有公信力,有助于利用评价结论加强基金管理,甚至影响有关部门对于进一步实施程度和范围的决策。目前,课题组暂未查询到现有基金绩效评价制度下科学和现代化的绩效评价机构搜寻、聘用乃至招标的文件规定等。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形势较好、财政投资的产业引导基金发展较早的地区之一,比较明确地公示了绩效评价服务机构的遴选方式、过程和申报方法[5],体现了政务管理的透明化发展方向[6]

此外,考虑到绩效评价实施必须依赖可靠的绩效数据支撑和互相印证的数据来源,《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或相关的延伸办法规定等)宜对绩效评价实施的数据作出要求,如明确数据提交的周期、责任部门、责任人,对数据和事实情况的来源应尽可能加以净化。另外,需要主管部门确保有关基金参与部门,特别是利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第三方研究机构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开展调查和印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