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侧师资需求政策的影响分析
师资需求政策是幼教师资需求侧的要素之一,它反映了师资需求的结构与标准。对幼儿教育的日益重视催生了对高质量幼教师资的需求。“国十条”出台之后,国家高度重视幼儿教育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保障幼教师资质量的相关政策文件。通过对文件的梳理和分析可以看出这些政策对幼教师资需求的影响以及潜在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幼教师资供给产生影响。本部分从幼儿园教师资格标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幼儿园教师招录标准等方面分析了幼教师资需求侧师资需求的现实水平,以供师资供给研究参照。
1.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
(1)建立了师资需求的准入体系
我国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始于1995年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的颁布,2000年教育部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使该制度得到全面实施。目前已经逐步形成了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资格考试、资格认定的体系,改变师范院校的毕业生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的传统办法,改为参加社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证考试。D省教育厅《关于印发D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于2013年起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师范类院校不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非师范类院校毕业生需有在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修习的经历;自2015年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提高到了大学专科及以上。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的不断完善提高了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准入标准,有利于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化,促进幼儿园教师来源多元化与高质量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储备,为建立多元化幼儿园教师教育体系提供了制度保障。[5]
(2)提供了师资需求标准和质量标准
教师资格作为从事教师职业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决定着教师教育的内容、过程、方式、模式、考核等,对教师教育具有导向与制约作用。[6]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规定了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准入标准,成为幼教师资需求侧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幼教师资培养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和质量检验标准。2011年10月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试行)》,提出了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目标与内容,主要考查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幼儿园教师职业所必需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基本能力。目标具体有:①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良好的法律意识与职业道德;具有从事教师职业所必备的科学文化素养与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与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②掌握教育教学、幼儿保育与班级管理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并能正确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7]具备学科教学能力,掌握拟任教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掌握教学设计、教学实施和教学评价的基本原理与方法,并能在教学实践中正确运用。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与基本素养”“教育知识与应用”“保教知识与能力”。[8]面试环节主要考查的是,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养、职业发展潜质与保教实践能力。测试目标主要包括:良好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与思维品质;仪表仪态得体,有一定的表达、交流、沟通能力;有一定的技能技巧,能够恰当地达成保教目标。测试内容与要求有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交流沟通、思维品质、了解幼儿、技能技巧、评价与反思。测试方法采取结构化面试与展示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展示、回答问题、陈述等方式进行。[9]由此,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作为入职的基本标准,成为幼教师资需求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3)体现师资需求标准的不足之处
尽管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及考试认定办法在不断完善之中,但从体现幼教师资需求的角度看还有如下不足之处:一是考试标准较为全面,但对有些内容的考核难以真正反映出实际水平。如职业道德与基本素养,很难通过某种测量方法鉴别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目标要求的思想道德品质③;心理素质要求对于幼儿园教师来讲非常必要,但标准要求过于笼统,没有运用科学的测试办法来有效地进行测试;专业实践能力作为重要内容之一,测试问题设计的情境性、典型性、综合运用专业理论方面还有不足,有关面试环节的调查反映,60%的考官认为工作行为典型性还有不足,40%的考官认为无法实现幼儿教育活动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水平的预期目标[10]。
二是未能很好地体现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化要求。幼儿园教师职业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职业,从相关政策来看,缺乏对教育实习的明确规定,是我国幼儿园教师资格政策的一个缺陷。[11]虽然取消了师范生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的规定,但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却仍要来自教育实践,它不是通过一次性资格考试能真实展现出来的,正如朱旭东教授所言,那种任何人只通过考试就可以承担教师专业的观点是极其不负责任的[12]。另外教育实习也被《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等有关师范教育的文件所强调,因此可以看出教师政策存在冲突和不配套的现象。以D省为例,在《关于印发D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对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报考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须修习规定的教师教育类必修课程,面试须有教育实践(包括教育见习和教育实习)经历等做了明确要求,但在实行中却没有得到贯彻。
三是教师资格单一,未能体现出幼儿园教师专业成长的特点。一方面,前面提到对幼儿园教师要有实践性要求,不仅要有专业实践能力,还有对职业的理解认同和儿童观都需要建立在一定时间的实践体验基础之上;另一方面,通过一次考试获得终身证书在目前认证存在形式化的情况下显得格外不合理,应当实行教师资格临时证书、有期限证书、终身证书的分类管理。
四是存在幼儿园教师资格与其他教师资格的衔接问题。如目前在录用和聘任时一般实行教师资格自上而下融通,忽视了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性。大量拥有小学教师资格等的人员未经专门培训进入到了幼儿园教师行列中来,不能很好地适应岗位需要,容易产生幼儿园“小学化”。在对D省部分幼儿园园长和新教师的问卷中了解到,对“拥有小学和中学教师资格证的人员经过一般培训可以胜任幼教”明确持不赞同态度的分别占22.5%、34%;对“非专业人员经过一般培训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可以胜任幼教”持不赞同态度的分别占26.49%、33.7%。应当对持有其他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聘任其为幼儿园教师时做出专门的培训规定。
2.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幼儿园教师队伍,2012年2月教育部印发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专业标准“代表了国家对幼教师资质量的基本需求标准,是国家对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幼儿园教师实施保教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引领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幼儿园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专业标准也为幼教师资需求建构了完整的标准体系。
(1)明确了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
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主要包括幼儿为本、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终身学习四部分。珍惜幼儿的生命,尊重幼儿的价值,满足幼儿的需要,维护幼儿的权利,促进每一个幼儿的全面发展等,乃“幼儿为本”的核心内涵。[13]“师德为先”要求幼儿园教师要将师德放在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首位。“能力为重”强调幼儿园教师的专业能力在幼教实践中的重要性,随着幼儿园课程范式转换,适应以幼儿的“学”为中心的课程变化,对幼儿园教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终身学习”理念适应了国际教师专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趋势,适应了幼儿园教师需要持续学习、促进幼儿持续发展的职业特点。应当说四种理念缺一不可,内在联系。四种理念围绕幼儿发展这个核心,因此幼儿也成为幼儿园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核心。
(2)建构了幼教师资专业素养结构及生成途径
专业标准的基本内容包含了“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共3个维度、14个领域和62条基本要求。在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养中“专业理念与师德”处于核心地位,包括“对职业的理解与认识”“对幼儿的态度与行为”“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态度与行为”“个人修养与行为”4个方面内容。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理念与师德可以通过理论学习、实践反思、合作研究、榜样模仿等途径生成。[14]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知识”体现着幼儿园教师作为一种专门化职业的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对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水平和专业发展起着重要的根本制约作用。它既是幼儿园教师必备的知识,又是其“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能力”的认知基础。[15]内容包括“儿童发展知识”“保育教育知识”“通识性知识”3个部分。通过自主的终身学习、与同伴的合作交流、反思实践等途径,幼儿园教师可促进自身专业知识的发展。[16]“专业能力”是幼儿园教师专业化发展在教育实践中的集中体现,直接影响着幼儿园的保教质量与幼儿的发展④,与中小学教师不同,具有全方位和综合性的特点,包括“环境的创设与利用”“一日生活的组织与保育”“游戏活动的支持与引导”“教育活动的计划与实施”“激励与评价”“沟通与合作”“反思与发展”7个方面。幼儿园教师应在自身教育实践中促进自身专业能力的不断提高。[17]
无论是从促进教师的专业化,还是从提升教师的教育质量来说,专业标准都能够起到重要的指引和支撑作用。[18]在对幼儿园教师“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基本要求中体现出了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特点和对其专业素养的特殊性要求,体现出了幼儿园教师的专业价值。专业标准也揭示了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养的特殊性来自其服务的对象的特殊性,即幼儿不同于其他学段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独特的学习方式,以及支持引领幼儿学习的方式的独特性。所以,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养结构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实践性、经验性等特点,将会影响与制约幼教师资供给结构及供给模式。当然专业标准作为师资需求的主要依据还应当与其他需求政策相一致,配套运用,并与师范教育课程标准相协调,应当细化合格教师、熟手教师、优秀教师等层次标准,使之作为供给规格的依据更加清晰、具可操作性,体现绩效本位。
3.幼儿园教师待遇政策
(1)涉及幼儿园教师待遇的基本政策
幼儿园教师待遇政策是幼教师资需求侧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决定了师资需求的水平和有效性。在重视发展幼儿教育的过程中,国家一直致力于构建幼儿园教师的保障体系,在多个文件中出台有关保障幼儿园教师待遇的政策。《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国十条”在此基础上,对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工资、职称(职务)评聘和社会保障等提出要求,强调对长期在农村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园教师,应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四部委”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强调建立幼儿园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对公办幼儿园教师执行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对各类幼儿园教师工资与社会保险作了规定,提出了农村幼儿园教师住房问题的解决思路;在国家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中进一步对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完善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提出要求,要通过多种方式逐步实现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和农村集体办幼儿园教师同工同酬,民办园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国家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再次提出要切实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配足配齐教职工并保障其工资待遇,依法将幼儿园教职工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2)幼儿园教师待遇现状分析
幼儿园教师待遇现状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整体待遇较低,与其他学段教师相比差距较大。上述有关幼儿园教师的待遇政策主要包括教师的法律地位、工资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公办园事业编制的配备、农村教师住房、职称评审等方面。应当说目前仅仅是建立了幼儿园教师待遇保障机制,但是还相当不完善,落实的力度还不够大。主要集中体现在公办园和公办性质园的教师编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其中的非公办教师没有达到同工同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没有完全得到落实。整体来看,幼儿园教师的待遇水平与其他学段尤其是小学教师相比相差较大,主要原因:一是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当地政府重视的程度不高;二是底子薄,欠账多;三是缺乏监督保障机制和经费投入力度。由此导致了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吸引力偏低,流动性过大,整体质量不高。这些问题的解决非一日之功,并且有明显的地域差异。因此提示我们,幼儿园教师待遇是幼教师资需求侧的重要因素之一,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不仅影响着幼儿园教师的待遇水平,也决定了师资的需求水平,从而会影响到幼教师资的供给水平。研究幼教师资有效供给时必须充分考虑师资的有效需求水平,以实现供需平衡。与此有关的师资有效需求问题将在下一部分介绍。
4.幼儿园教师考录政策
幼儿园教师考录政策对幼教师资需求也会产生影响,主要体现在教师招聘条件和考试内容上,一般包括对应聘者学历、资格、知识与能力等方面的要求。考录一般分为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考录和幼儿园合同制教师招聘。前者由省、市人事、教育等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后者由幼儿园或其主管部门自行组织。两者的考录要求会有不同,前者考试要求和难度相对较高,组织较为规范,一般进行综合化考试,由笔试和面试组成。幼儿园教师考录已经成为专业院校毕业生必须面对的一项功课,成为幼教师资供给的最后一个环节,因而也成为专业院校培养方案中应当考虑的内容之一。目前以D省为例,从幼儿园教师事业编制考录的有关政策及实施情况,能够反映出幼教师资需求的一些特点和不足。
(1)报考资格条件
幼儿园教师事业编制招聘一般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拥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学前教育专业,个别幼儿园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有的地方对本科学历不限专业或只要求具有教师资格。至于未纳入事业编制自行招聘教师的条件则要求不一,主要指公办园、集体办园中的非事业编制教师和民办园教师的招聘。从实际招录要求来看,幼儿园教师入职门槛总体过低,未能很好体现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化要求。应从政策上首先明确幼儿园教师的入职标准,须具备学前教育专业、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等,除民办园外幼儿园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幼儿园的教师招聘,规范幼儿园的用人标准。与此同时根据现有的实际供需情况,应着手建立非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聘用及培养培训的过渡办法,逐步提高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2)考试要求
目前招聘考试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未能完全体现学前教育专业要求。目前有的地方幼儿园教师事业编制考录与其他学段教师考录同时进行,笔试适用同一要求,体现不出幼儿教育的专业特点,反映不出幼儿园教师专业化要求。二是未能很好地体现《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要求。考查内容在全面反映专业标准、运用专业理论解决实践问题等方面略显不足;不同地区、不同时间的考查内容差别较大;面试环节在突出考核应聘者游戏设计与指导、幼儿园环境创设、幼儿观察与评价、沟通与合作等专业能力方面明显不足。其原因,一方面招录方对幼儿园教师考录标准与内容的把握尤其是吃透专业标准方面尚需努力,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地方与师范院校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尤其是院校对幼儿教育发展的引领作用发挥不足。
幼儿园教师考录政策应当与其他需求政策尤其是幼儿教师专业标准相吻合,形成稳定的一体化的师资需求标准,便于幼教师资供给的有效对接。同时应当加强院校培养与地方招录政策的对接,促进幼教师资供需之间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