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专业培养方案的编修评估制度

二、建立专业培养方案的编修评估制度

专业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的路线图,是连接幼教师资供需的桥梁。科学编制专业培养方案是保证幼教师资有效供给的前提。专业培养方案的编制应当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有清晰的服务面向和具体可依的培养规格,要改变培养目标定位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杜绝培养目标的“高、大、空”。

首先是培养目标定位问题。具体应考察培养方案是否将学前教育专业准确定位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上,将一线幼儿园教师作为本专科层次培养的基本目标,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所确定的幼儿园教师知识、能力、素质等素养结构完整地体现在人才培养规格当中,落实到课程结构内,实现供需结构的对接。除有共同指向外,不同层次、类型的院校还应当体现出不同的学校特色、类型特色、地域特色。同时要处理好应用型与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关系,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应着眼“不只是继承性应用,而且是创造性应用”“通过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创造性地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25],同时尽可能促进师范生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复合、渗透和融合。专科层次也应当办出自身的特色,培养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人才,而不应当仅仅培养技能操作型人才,避免以职业性取代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性,不利于幼儿园教师的长期专业发展。

其次方案编修要很好地体现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大学是一个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大学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是寻求一种利益相关者参与共同决策和相互制衡的机制。[26]除政府之外,还有大学教师、师范生以及社会上的用人单位、家长等均是院校专业办学的利益相关者。方案的编制修订应吸收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主动听取师生及其他服务面向的需求方的意见,并将需求方的合理意见体现在方案之中,尤其要听取进行合作培养的地方政府(部门)和幼儿园的意见,将方案的编修作为双方合作的内容之一,使培养方案能很好地体现院校培养的本土化特点。

另外,专业培养方案的编制、修订和执行过程应当成为院校自我质量监测和专业评估的重点内容。一方面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各环节中的重要一环,另一方面培养方案自身也是检验人才培养质量的标准。院校应当明确专业培养方案的编制责任单位和监督单位,将编修评估专业培养方案工作纳入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之中。同时在国家和省级实施的专业评估中,也应当将此项工作列为重点评估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