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保证供给质量的监督评估机制

二、完善保证供给质量的监督评估机制

监督评估是保证供给质量的重要环节。针对现实评估中存在的问题,监督评估机制要有利于以评估促进质量,以评估激发院校内生动力,以评估促进供给合作的积极性,以评估促进管理者角色的转换。

一是实行对师范类院校分类评估。单独制定评估标准,体现本、专科师范类院校的特点,通过评估促进师范类院校“双一流”的建设,在国家本专科院校评估意见指导下,定期进行省级分类督导评估,重点对专业院校办学方向和服务面向、校地共建与校、园协同育人等进行有效评估。

二是完善分级督政。在已有的督政标准体系中,增加对幼教师资需求的科学规划、支持参与院校人才培养、保障师资均衡供给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幼教师资供给新体制能够得以确立和完善。可以将参与师范生培养作为评定示范幼儿园的条件。

三是对学前教育专业进行定期评估。对照《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以省为单位制订专业评估的具体实施标准和细则,将专业评估与专业准入、教师资格认证、核拨经费等政策进行有机衔接,重点对专业培养的各个环节及育人产出效果进行评估。建立对国家和省级委托项目进行专项绩效评估的制度,确保实施的重点项目取得如期的效果和效益。评估方法上应注重组织各方面专家,运用教育统计学、教育测量、系统工程等科学方法,对院校的办学质量和合作育人进行数量化的教育评估,应当充分听取需求方的意见,注重教育的长期效果,增进评估的专业性和客观性。这方面美国斯坦福大学以儿童学习结果取向进行教师教育课程评价的做法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4]应当重视对评估结果的有效运用,完善奖惩办法,健全退出机制,发挥好评估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四是重视相关利益者参与评价,尤其是需求方评价。省级主管部门应当着手建立和完善毕业生跟踪调查制度,运用大数据对通过院校毕业生的评价以及其专业发展状况来客观地评价院校的育人质量。作为教育供给的产品——育人服务,必然是与毕业生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教育的作用是长期的,仅仅评价在校表现是不全面的也是不科学的,反而往往会带来院校的应付倾向,导致形式主义,使督导评估失去其应有的作用。毕业生仅是需求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着眼建立需求方以至于利益相关方的综合评价系统是十分复杂而艰巨的任务,但是从长远来看是一项十分有价值的工程。可以运用社会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这一工程的建设。

五是建立第三方教育评估机制。尝试委托社会第三方进行教育评估,是在社会治理理论基础上,在我国高等教育推进管办评分离的背景下,发展社会中介作用的具体体现,是推进我国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三方是由政府委托或购买,由非当事方(无利益关系)组织机构承担,具有相应的资质要求,能独立开展工作并对结果负责的教育评估组织。[5]第三方教育评估的作用已在国外得到充分证明,目前国际上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主流模式包括美国的社会独立评价模式和英国的QAA半官方评价模式,其共同点就是评价机构独立于高校和政府之外,同时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技术性。[6]对幼教师资供给评估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组织,能够相对客观、公正、专业地对幼教师资供给中省域统筹、院校培养、校地共建与校、园共育等多主体参与供给的状况做出评价,更好地引入社会机制,有利于政府(部门)更好地转变自身角色和改进治理手段。鉴于第三方评估正在不断发育完善之中,作为委托方政府(部门)的再评价也是必不可少的,同时要处理好与既有的院校第一方评估和政府(部门)进行的第二方评估之间的关系,发挥好教育评估的评价诊断、激励促进作用。

六是完善问责机制。问责机制是监督评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依法督评结果的兑现机制,是放管服改革中的重要环节。以往由于缺失了问责环节而使诸多改革流于形式,新的幼教师资供给体制需要健全问责机制。问责机制是由问责主体、问责依据、问责事由判断、问责的实施构成,是一个严谨公开的程序,应依法依规进行问责,接受被问责单位和个人的申诉。应当建立供给主体的权利、责任清单和市场负面清单等,使问责更有依据。问责的重点在于对事先约定的义务实现情况的监督,问责不仅是对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进行惩处教育,也包括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实施限制,使问责真正起到维护法律法规权威、保障市场健康运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