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协同培养人才制度化
在幼教师资供需合作体中,地方幼儿教育资源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院校与地方协同育人是幼教师资供给办学体制的一大特色,符合师范专业育人的规律。地方政府、教育等部门,幼儿园的行政资源、教育资源与院校的教育资源形成了很强的互补性,双方结合得越紧密,资源的配置效率越高,育人水平越高。在省级统筹下,应当建立校地合作与校、园协同育人的制度和运行机制,通过适宜的政策引导使校地双方愿意合作,能够主动合作。机制应体现以下要求:完善组织制度,地方政府(部门)遴选符合院校要求的幼儿园作为院校的校外实践基地,整合当地教师培训机构参与合作,对幼儿园参与院校协同培养的状况进行监督指导;建立合作经费保障制度,院校和地方政府(部门)均应分别落实见习实习经费和幼教师资培训经费,用于双方的合作,省级可实行经费专项由校地双方联合申请的办法,使双方合作更加紧密、更有基础;建立双导师管理制度,实现师资的双向交流,院校派出专业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同时进行自身的专业实践,地方政府(部门)选拔当地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和幼儿园的优秀师资作为院校的校外实习指导教师,院校对其进行专业培训与指导,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教师结合继续教育帮助其提升学历,逐步使当地教师培训机构的指导教师学历达到教育硕士水平,幼儿园教师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水平,同时与地方政府(部门)共同制订优秀指导教师的评聘办法,对长期从事合作指导的优秀教师可将其聘为院校的特聘教师,同时可享受高校教师职称待遇。
当然院校与地方协同培养体制,不是固化的。合作在省级统筹下,但并不完全是指令性的,双方的合作带有市场调节的一面,任何一方都可以同时与省内其他主体进行合作,如院校可以同多个地方同时合作,一个地方也可以同多个院校合作,或与一个院校联盟合作。动态的机制表明竞争的存在,完全基于双方合作的利益。但是全部的合作与竞争都应接受省级政府(部门)的监管,省级政府(部门)要对协同育人的质量进行定期的评估,纳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