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教师资供给的宏观管理体制设计

二、幼教师资供给的宏观管理体制设计

幼教师资供给的宏观管理体制总体上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现代治理体系。切实做到简政放权、强化管理、优化服务,责权利相统一,管理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好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的作用,调动基层的积极性,激发主体的创造活力。针对幼教师资供给的特点,应在宏观管理体制设计上做出特别安排。

1.国家和省的治理关系

在确保国家对全国幼教师资供需的总体管理与调控的基础上,应逐步向省级放权,使省级政府(部门)能够切实承担起省级统筹的职责来。具体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确保省级政府(部门)能够统筹本省幼教师资供需两端的政策,使之能够基本匹配,保持供需平衡;二是能够拥有足够的资源配置权限,统筹配置全省的师范教育资源,以发挥资源的最佳效用,重点解决好均衡供给的问题;三是具体监测幼教师资的质量供给,根据国家宏观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订监测指标体系,使质量监测能够常态化;四是能够充分保障地方与院校之间的合作,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机制。同时国家应当加强对省级的指导与监督,确保国家的宏观政策能够得到贯彻,对省级执行政策情况和师资供给统筹效果进行督导评估。

2.国家、省级政府(部门)与院校的治理关系

各级政府与院校的关系应当按照放管服的要求,彻底转换政府的角色,让院校拥有真正的办学自主权,成为幼教师资供给的中坚力量。三者之间的治理关系见图6-6。

图6-6 国家、省级政府(部门)与院校的治理关系

一是各级政府(部门)角色不能弱化。“放管服”的改革不等于政府完全放手,而是要转换角色,转变管理方式。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政府(部门)应扮演重要的主导角色,幼教师资供给中的诸多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政府(部门)发挥关键作用。前面分析到了供给侧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宏观结构中的问题,许多是因政府作用发挥不足导致的。政府应当更多地通过法律手段(规范性保障)、经济手段(诱导性调控)、计划手段(预测性指导)、行政手段(协调性监督)、信息手段(服务性引导)[20]等宏观调控方式进行管理。二是院校应当拥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今天的学校不仅是教育资源配置的客体,同时也是创造、集聚和运用有效教育资源的主体。[21]在幼教师资供给问题上,院校既要跟着政府走,也要围着市场转。前者是由准公共产品的属性所决定的,后者是院校自身的职能使然。两者不能偏颇,如果没有足够的办学自主权,这种平衡将会被打破,院校对市场就不会有兴趣,缺失了主动适应市场需要服务社会的内在动力。院校应当在专业设置、教师引进、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经费使用等方面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院校应当按照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和“放管服”的要求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健全内部质量监控体系,合理定位,办出特色。三是国家对院校应当做到精准施策,真正做到分类设置、分类指导、分类拨款、分类评价,对不同类型的院校进行恰当的引领,防止地方院校盲目追求上层次,师范院校过度综合化,而不把精力用在培养的过程上面,用在培育办学特色上来。对师范教育的特殊性要有足够的认识,从宏观上把握好幼教师资供给的类型结构、层次结构、科类结构、地域结构,出台有利于师范教育尤其是幼儿师范教育的政策,以缓解幼教师资供需矛盾,解决不均衡供给、不良供给问题,为幼儿教育健康发展保障师资的有效供给。

两者关系处理恰当,可以使政府(部门)从具体管理事务中解放出来,抓住宏观问题。同时可以让资源配置活起来,创设院校间的良性竞争的环境。

3.省级与地市级政府(部门)的治理关系

省与地市两级是幼教师资供给体系中的中间管理层,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两者的关系要紧紧地围绕落实满足幼教师资需求,促进区域幼儿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责任,巩固师资供需合作共同体的体制。两者之间的治理关系见图6-7。

图6-7 省级与地市级政府(部门)的治理关系

一是省级对地市级要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制定政策、业务指导、组织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强对地市级幼教师资供给的管理,促进地市级的幼教师资供需合作,完善日常协商机制,及时解决校地合作中的问题和矛盾,保障幼教师资供给体制的落实。二是要制定标准、加强督评。省级要依据国家宏观标准制定本省的幼教师资供给与需求的标准细则,并通过监测体系进行督导与评估,确保省域内幼教师资供需总体平衡,不断提升区域幼教师资有效供给水平。三是要进行规划引领,提供信息服务。加强区域幼教师资供需政策研究,在地市级科学预测幼教师资需求信息的基础上制订全省的师资供需规划,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以引导地方幼教师资供给的有效合作。四是要通过设立经费专项支持地方破解供给瓶颈。针对各地幼教师资不均衡的突出问题,省级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设立财政专项引导地方政府与院校共同申报协同完成,给予经费支持的同时,通过市场机制调动主体间合作的积极性,实现供需合作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