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问题上最流行的观点看来是这样的。当休谟发现归纳是无效的时候,他是在“不符合有效的演绎推理准则”的意义上使用“无效的”这个词的。但在我看来,休谟的这个发现价值不高,因为归纳推理这种推理在某些方面类似于演绎推理,而在另外的方面不同于演绎推理。因此非常显然,其标准或准则并非在所有方面都与演绎推理相符合。归纳推理有自己的标准、自己的准则和自己的“程序”。因此“归纳过程”或“归纳推理”一般情况下不会是一个“有效的推理”——也就是说,它不会是一个有效的演绎推理。但没有理由认为它不是“合理的”——也就是说,符合于归纳推理的相应标准:它是归纳上有效的

但这些所谓归纳标准是什么呢?两个不同的哲学流派给出了两种答案。第一个学派教导我们说,那就是“概然的”推理的标准,它符合概率计算定律。我在《逻辑》和别的一些著作中详细反驳了这个学说,在本书的后面部分我将继续进行批判。另一个学派的教导则是,当我们谈论这些“归纳过程”的时候,我们应当对术语“概然”的各种用法,以及出现的各种“归纳过程”进行观察、分类,而我们的研究结果将使我们放弃归纳有效性的种种定律、标准或准则。

因此,按照这个学派的观点,事实上的“用法”将确立标准,而事实和标准之间的(quid facti[事实问题]和quid juris[权利问题]这两个问题[22]之间的)区别也不复存在了。于是,有效性的逻辑问题或归纳“证明”的逻辑问题也就不复存在了。根据这个学派的看法,正如我们无法“证明”演绎过程、烹饪过程或任何其他过程的用法一样,我们也无法“证明”归纳过程的用法,除非我们在某种实用主义的意义上谈论“证明”这个词——换而言之,除非以其成功与否为标准。而且,和演绎过程或其他过程一样,归纳过程也不需要什么“证明”。

在对这种流行观点做批判之前我想指出,它本质上是一种古老的观点,只不过披上了时尚的外衣。有一种古老的概念叫做“思想定律”[the laws of thought],它指的是演绎推理原则,而暗中又包含着如下观点:没有什么方法能“辩护”演绎逻辑的有效性,除非我们能给出这样的心理学事实——我们事实上确实以这种方式思考,或者说,我们事实上被迫以这种方式思考,或被迫承认某种演绎推理是不可避免的或“必然的”。[23]一旦演绎推理的有效性以此方式被还原为事实,我们就可以据此而接受某种“归纳原则”或“归纳推理准则”,其有效性同样不需要辩护,而仅需要如下事实:我们确实是在依据这些归纳准则进行推理或被迫进行推理。

这个古老的理论在当下的流行版本,否定了那种完全站不住脚的心理学论证——此论证将有效性问题和事实问题等而视之,而代之以另一种同样站不住脚的实用主义的、行为主义的或语言分析的论证。

这样的尝试,不过是企图复兴一种早就被休谟和康德否弃了的理论;而这些当代的复兴者们,肆意将这些伟大哲学家们的著作踩在脚下,不仅从未尝试过反驳它们,甚至都从未尝试过理解它们。断言有效性就是意味着成功,这是纯粹的教条主义。(没有哪一种科学理论比牛顿的理论更成功。如果我们的眼里仅仅看到它的成功,我们就不会去批判它,考虑其是否为真理。但正是批判产生了一场重大的智力革命,这场革命必定曾深深地影响了认识论领域。)

从远古至今,人们都在不断尝试着把思想的有效模型和实际的思考过程等同起来。这类影响中最具影响也最为有害的,当数黑格尔[Hegel]的理智与现实的同一性哲学。而最近的归纳理论,就是黑格尔尝试的死灰复燃。

但是,这些归纳理论试图将之转换为标准的所谓事实,都是些彻头彻尾的虚构。许多有着无比丰富的科学知识的人都曾经否定过这些“事实”,例如阿尔伯特·爱因斯坦[24]。而且,就算我们这些否定“归纳过程”存在的人都错了,教条主义者们所断言的这些有争议的“事实”创造出的推理标准的有效性,也依然是悬而未决的。(通过批判性论战讨论哲学问题的治学之道——连同理性哲学思考的伟大传统——真正迅速地消失,但即便如此,我也绝不甘心束手就范,不甘心就这么盲从当前的时尚,将上述“事实”拔高为某种哲学典范的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