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概率和主观概率

第一章 客观概率和主观概率

在“后记”的这一章中,我将把关于概率计算的客观诠释和主观诠释之分(此区分见于《逻辑》第48节)发展为长篇大论。[1]

概率的主观理论起源于下述信念:我们仅在具有不充分知识的时候才会使用概率。我在《逻辑》的许多地方都批判了这个理论,但正如大家所料——它从我的批判中挺了过来。甚至在物理学家中这种理论也依然十分流行。但在我看来,它在物理学领域中已经产生了巨大混乱和错误推理。基于这个原因,我打算扩展我的批判,以表明这个理论应当被抛弃,哪怕它prima facie[第一眼所见]就似乎有理。

本章和随后几章的主要内容就是抨击这种主观诠释。以这几章为前导,我将随后提出一种关于概率的新的客观诠释——我称之为“趋向性诠释”,以作为我理论的辩护总结。这个新理论标志着自1934年以来我的观点的最重要改变,我也将在《后记》的第二卷和第三卷中非常详尽地讨论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