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Ⅲ

ⅩⅢ

通过重复进行归纳的方法意欲给出证明的标准。(另一方面,试错法——从错误中学习的方法——则是纯粹批判性的、选择性的。坚持这样的方法,我们就不可能变成辩护主义者或归纳主义者,除非我们像培根或穆勒那样,假定有可能通过排除一切替代方案来证明某一理论;然而未经检验的替代理论的数目总是无穷的,[33]而且意外也总是存在。)本质上说,归纳主义者就是证明主义者(在第2节论述的意义上)。

休谟认为归纳不可能通过理性得到证明,但它却可以通过自身的方法得到证明:它通过高度的可靠性,在实践中为自己辩护,而面对这样的可靠性我们只能相信它,即便仅仅是非理性地相信。现代归纳主义者同样认为,归纳虽然明显区别于演绎,但也有其自身的证明:它在实践中证明自身,并建立自己的标准——它是自我生效、自我鉴定的。在归纳中,事实和标准宛如它们在上帝那里一般彼此协调。因此,休谟的观点和现代观点的逻辑差别,仅仅是一位有点勉强的、带着怀疑论色彩的信徒和一位死硬有神论者之间的差别。

但是,如果我们放弃证明主义,我们就可以很容易地挽救理性——即批判——并挽救事实与标准的二元论。而放弃了证明主义,我们也就能意识到通过重复进行的归纳和试错法即从错误中学习的方法之间的逻辑鸿沟。

归纳过程的信徒们和我有一点是共同的:与休谟不同。我们都认为,获取知识的事实或过程总与理性标准有某种密切的关系。只不过那些信徒们相信,事实——或是他们认为是事实的那些东西——是自我鉴定的,创造它们自己的归纳理性标准;而我的猜想是,大体来说,理性标准(我认为这是批判的标准,即逻辑标准)很有可能决定我们获取知识的过程。因为理智和逻辑都告诉我们,从理性而言,不存在归纳和证明,只有批判和消除,这样一来我就有了个好主意:不妨让我们去看看种种科学发现的事实能否依据试错过程而得到解释——更好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