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检验的陈述

20 不可检验的陈述

上一节中我纠正了对我观点的误会,即认为我的分界标准意在成为某种意义标准。这个误会肯定会产生许多混乱。它不仅误解了我的意图,而且在形式上也与我的理论不一致。因此如果人们强行把它添加在我的理论中,产生出的结果就自我矛盾。下面我将论述这一点。

如果我们手中有一个有意义的陈述,那么它的否定显然也是有意义的陈述。我们总可以给这个陈述加上“……不是正确的”以形成其否定。对于一些有意义的表达式,加上这个之后所得到的结果显然也是有意义的表达式。因此我们得到了一个区分标准的要求,任何一致的、适当的区分有意义性和无意义性的标准都必须满足此要求:有意义陈述的否定必然是有意义的,而无意义表达或无意义的词语序列,其否定也必然是无意义的。

如果将我的分界标准诠释为关于某一表达有无意义的标准,那么上述要求就不可能得到满足。

因此可证伪的全称陈述,其否定是不可证伪的存在陈述[existential statement]。例如“所有乌鸦都是黑色的”是可证伪的,因为我们有可能在某一天发现一只白色的乌鸦。但其否定是存在陈述“存在(在宇宙的某个区域中,在过去、当前和未来中)一只不是黑色的乌鸦”;这个存在陈述是不可检验的,因为它无法被任何数量的观察报告证伪。因此如果我的分界标准也是意义标准,那么这个存在陈述就必定要被视为无意义的,但它是一个有意义的全称陈述的否定。于是上述要求就得不到满足。(实际上它违背的是可证实性标准,而这是一个意义标准。)

这不意味着我的分界标准是有缺陷的。它仅仅表明,如果打算将我的科学与形而上学的分界标准解释为意义标准,那么就必然会产生荒谬的结果。但也有一些哲学家认为我的分界标准不能令人满意,对此我毫不吃惊——在他们看来,一种科学和形而上学的分界标准竟然不同时是一种关于意义和无意义的分界标准,这真是绝对无法想象的事情。

然而在我的理论看来,存在陈述的性质是非常简单而直白的:它们和其否定全称陈述一样有意义。因此我的理论自然满足上文提出的要求(虽然我从没打算提出什么意义理论)。

至于存在陈述的科学或形而上学性质问题,重要的是要记住,我的标准针对的是理论系统本身,而非理论系统上下文中所挑拣出的陈述(我一开始就指出过这一点,见《逻辑》附录ⅰ)。这是缘于下述事实:我更感兴趣的是理论说了些什么,而不是理论如何说这些。但同一个理论有可能因为假说(前提)数量的多寡而表述为不同形式。因此我在《逻辑》(第15节)中断言,根据我的标准,可检验的存在陈述是科学的。在那里给出的例子是陈述“存在某种元素,其原子序数是72”。作为一个高度可检验理论的一部分,而且这个理论指明了寻找这种元素的方式,因之这个陈述是科学的。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孤立地看待这个存在陈述,或是它所属的理论不可能给我们任何线索,告诉我们能在何处以何种方式找到此元素,那么我们就必须说这个陈述是形而上学的,因为它不是可检验的:既使为搜索此元素经历过无数失败,这些失败也不能被诠释为是此陈述经受检验的失败,因为我们永远都不知道下一次搜索能否找到此元素并结论性地证实这个理论。

因此某些存在陈述是可检验的,另一些则是不可检验的。有些时候这依赖于上下文,还可能会随着上下文的改变而改变。[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