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科学的目标

15 科学的目标

对于任何物理理论而言,没有比这更公平的命运了:指明前进的道路,迎接更普遍的理论的到来,并作为其特例而继续留存。

阿尔伯特·爱因斯坦

至今为止我大体都是通过批判实在论的方法来论证如何支持实在论。在下一节中我会指出它的某些困境,但在此之前我将在这里给出一些肯定性论证以支持它。我所指的这些肯定性论证都是立基于实在论和科学目的之间的联系之上。

从《探究的逻辑》出版以来(即从1934年以来),我已经发展出了一套更为系统化的方法来处理科学方法问题:我曾尝试以论述科学活动的目标为出发点,并从中得出大多数关于科学方法的必然结论——包括对科学史的许多评论。现在我将只限于说明这些论述,同时指出它与实在论问题的关系。

谈论科学活动的“目标”,这可能听上去有点天真;因为不同的科学家显然有其不同的目标,而科学自身(无论这意味着什么)并没有目标。我赞同这些观点。但是,当我们谈论科学的时候,我们确实能或多或少明显感觉到,有某种东西刻划了科学活动的性质;因为科学活动非常类似于某种理性活动,而理性活动又必然拥有某种目标,所以试图描述科学的目标并不见得全然无用。

我认为,科学的目标就在于找出我们认为需要解释之事的令人满意的解释。一个解释(或一个因果解释)指的是一个由陈述组成的集合,其中每一个陈述都描述了被说明事物(即被阐释项[explicandum])的状态;而其他解释性陈述则在“解释”这个词的一般意义上构成了“解释”(即被阐释项的阐释项[explicans])。

通常我们都认为,被解释项多少能被确定为真,或多少能被假定为真。因为寻求被认定是完全虚构的事物状态的解释,没有多少意义。(“飞碟”可以代表这个情况:我们需要解释的或许不是飞碟,而是关于飞碟的观察报告;如果飞碟存在,我们就不需要对这些观察报告做进一步的解释了。)另一方面,阐释项是我们的研究对象,通常是未知的,有待我们去发现。因此,科学解释——只要它是一种发现——就是借未知来解释已知。[116]

如果要阐释项令人满意(可满足性可能是一个程度问题),就必须满足一些条件。第一,它必须在逻辑上蕴涵被阐释项。第二,阐释项应当是真的,虽然一般情况下我们不知道它是真的;无论如何,它必须不能为假——必须能通过最具批判性的检验。如果我们不知道它是真的(通常的情形是这样),就必须存在独立证据支持它。换言之,它必须是可独立检验的;它所能经受的独立检验越严格,就越令人满意。

我必须阐释一下我对“独立的”这个表达的用法,它的对立面是“特设的”和(在极端情形中)“循环的”。

令a是一个被阐释项,已知为真。因为我们可以从a自身平凡地推导出a,所以我们总能将a视为关于其自身的解释。但这肯定非常令人不满意,虽然在此情形中阐释项是真的,而且被阐释项可以从它那里推导出来。因此我们必须排除这种类型的解释,因为它是循环解释。

但我在这儿考虑的循环解释是一个程度的问题。考虑下面的对话:“为什么今天海浪如此汹涌?”——“因为海神尼普顿非常生气。”——“你有什么证据能支持你的陈述‘海神尼普顿非常生气’?”——“噢,难道你没看见海浪多么汹涌吗?当尼普顿生气的时候,难道海浪不总是汹涌的吗?”这个解释之所以不令人满意,是因为(正如完全循环解释的情形一样)唯一支持阐释项的证据就是被阐释项自身。[117]对于这种几乎是循环的或特设的解释类型,人们总会感到不满;另一方面,人们会提出相应的要求,希望我们能避免作出这种类型的解释。我相信,正是这样的感觉和要求构成了科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不满是批判性或理性方法所结出的第一批成果之一。

阐释项若不应成为特设的,它就必须有着丰富的内容:它必须具有种种可检验的结论,特别是那些与被阐释项不同的、可检验的结论。当我谈论独立的检验或独立的证据的时候,我指的正是这种不同的、可检验的结论。

虽然以上论述有助于阐明可独立检验的阐释项这一直觉的观念,但仍不足以刻划出令人满意的、可独立检验的解释特征。因为如果a是被阐释项——再次令a为“今天的海浪汹涌”——那么我们总能给出一个高度令人不满意的阐释项,它完全是特设的,但却具有可独立检验的结论。我们仍能随心所欲地选择这些结论,例如我们可以选择“这些李子很鲜美”和“所有的乌鸦都是黑色的”。令b是这两个陈述的合取。那么我们可以把a和b的合取视为我们的阐释项:它能满足我们至今为止提出的所有要求,但它是特设的,而且从直觉上看完全不能令人满意。

只有当我们要求解释应该使用全称自然律(由初始条件作补充)时,我们才能进一步认识到什么是独立的或非特设的说明。因为全称自然律有可能是具有丰富内容的陈述,所以它们有可能是可独立检验的——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因此如果我们使用它们作为解释,它们就有可能不是特设的,因为它们有可能允许我们将被阐释项诠释为可再现效应的实例。这些情形都可以为真,只要我们能限制自己,仅仅使用可检验的——即可证伪的——全称定律。正是在这里,出现了分界问题以及可证伪性的标准问题。

因此,“什么类型的解释有可能是令人满意的?”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这样的:依据可检验的、可证伪的全称定律和初始条件进行描述的那种解释。这些定律的可检验度越高,经受检验时的表现越好,这种类型的解释就越令人满意。(这也适用于初始条件。)

这样一来,“科学的目标就是寻找令人满意的解释”这个猜想,让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了增进解释的可满足性程度这个观念,而方法就是增进说明的可检验度,也即向着更可检验的解释不断前进;这意味着——正如《逻辑》第Ⅵ和Ⅷ章所述——向着内容更丰富的理论、具有更普遍程度的理论以及更高精确度的理论不断前进。而这无疑完全为理论科学的历史和实践所印证。

我们也可以沿着另一条完全不同的理论之路,走到这个同样的结论。如果科学的目标在于解释,那么它的目标也在于解释迄今被接受为阐释项的东西,例如一个自然律。因此科学的任务在于不断地自我更新。我们可以永远地走下去,向着普遍性更高的说明不断前进——除非我们已得到了某种终极解释;也就是说,一种既不能被进一步解释、也不需要被进一步解释的解释。

存在终极解释吗?那种我曾称为“本质主义”的学说坚信,科学必须依据本质去寻求终极解释:[118]如果我们能依据事物的本质——本质特性——解释其行为,那么就不会再有进一步的问题了(可能除了本质创造者的神学问题之外)。因此笛卡尔相信,他已经依据某种物理物体的本质——他认为这就是外延[extension]——说明了物理学;一些牛顿主义者追随罗杰·科茨[Roger Cotes],相信物质的本质就是其惯性及其吸引其他物质的力量,而我们可以依据所有物质的这些本质特性,推导出并因此从终极上解释牛顿理论。但牛顿自己有不同的看法。当他写下《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末尾的《总注》[Scholium generale]时,他谈到了一个假说,这假说涉及重力本身终极的、本质的因果解释:“到现在为止我已……根据重力……解释了种种现象,但我仍未查明重力本身的原因……而我也不想武断地〔或特设地〕发明有关假说。”[119]

我不相信终极解释的教条。在过去,批评这教条的通常都是工具主义者:他们将科学理论诠释为仅仅是预测的工具而已,不带任何解释力。我也不赞同他们的观点。我认为应该有第三种可能性,“第三种观点”——这是我以前的讲法。我们可以将其很好地描述为某种“修正过的本质主义”——我强调的是“修正过的”这个词。[120]

我坚持的这“第三种观点”对本质主义作了根本的修正。第一,我否定终极解释这一观念。我坚持认为任何解释都可能依据更高普遍性的理论而得到进一步解释。不可能存在不需要被进一步解释的解释,因为不可能存在关于本质的自我解释性描述(例如笛卡尔提出的关于物体的本质主义定义)。第二,我否定所有的“是什么”问题:这是一些询问事物是什么、其本质是什么或其真实的本性是什么之类的问题。因为我们必须放弃下述带有本质主义特征的观点:在每个单一事物中都存在着某种本质,这种固有的本性或原则(例如葡萄酒中的酒之实质)必然地从因果性上使此事物是其所是,并因此行其所行。这种泛灵论的观点什么也解释不了;但它却使得本质主义者们(像牛顿那样)试图避开种种关系特性——例如重力——并根据种种感觉上是先验有效的基础,认定令人满意的解释必定得使用固有特性(它与关系特性对立)。第三点,也是对本质主义的最后一点修正。我们必须放弃如下与唯灵论关系密切的观点(具有亚里士多德特征,与柏拉图不同):存在于每个个体或单一事物之中的本质特性,正是我们在解释此事物的行为时必须依靠的。之所以必须放弃这一观点,是因为它完全无法帮助我们回答下述问题:为何不同的个体事物会有着相似的行为方式?如果它给出的答案是“因为它们的本质是相似的”那么问题就出现了:既然存在着种种不同的事物,为何不是同样地存在着种种不同的本质?

柏拉图着手解决的正是这个问题,他的答案如下:个体事物都是同一个起源的“形式”[Form]的产物[offspring],因而也是摹本,因此这个“形式”对于种种个体事物而言是“外在的”、“先验的”和“超越的”;而实际上,我们至今为止也没有比这更好的相似性理论了。甚至在今天,当我们想要解释两个人之间、一只鸟和一条鱼之间、两张床之间、两辆汽车之间、两种语言之间或两个法律程序之间的相似性时,我们仍会求助于它们的共同起源;这就是说,我们大体是从起源上或遗传上进行解释的;如果我们依据这个观点来形成形而上学体系的话,它注定会变成一种历史决定论哲学。亚里士多德否定了柏拉图的解答,但由于亚里士多德自己的本质主义学说中甚至没有包含任何解答的线索,因此看来他从未领会过这个问题。[121]

我们是依据全称自然律来选择解释的,这恰恰给出了上面最后那个问题(柏拉图问题)的解决方案。因为我们坚信所有个体事物和所有单一事件都服从于这些定律,所以这些定律(它们本身也需要进一步解释)解释了个体事物、单一事实或单一事件的规律性或类似性。而这些定律不是单一事物固有的。(它们也不是外在于世界的柏拉图理念。)相反,我们认为自然律是对自然——即对我们世界本身——隐藏结构属性的(猜想性)描述。

这样一来,我自己的观点(“第三种观点”)和本质主义之间就出现了相似:虽然我不认为我们可以依据全称定律描述这个世界的某种终极本质,但我也不否认,我们可以不断地探索世界的深层次结构,换言之,探索这个世界更为本质的特性或更深层次的特性。

每次当我们用一个更高普遍性的新猜想理论来进一步解释某些猜想性定律或理论时,我们就探索到了关于这个世界的更多东西我们深入了它的秘密之中。而每次当我们成功地证伪了这样一个理论时,我们就作出了一个重要的新发现。因为这些证伪是最为重要的,它们告诉我们许多未曾预料到的东西。而且它们使我们确信,即便我们的理论是我们自己的造物,即便它们是我们自己的发明,它们也都是关于这个世界真实的断言;因为它们能够与我们从未创造过的东西相冲突。

我相信当我们面对自然律的逻辑形式问题时,这个“修正过的本质主义”是非常有用的。它暗示定律或理论必定是全称的,也就是说,必定是对世界中的整个时空作出的断言。另外它还暗示,我们的理论是对世界的结构特性或关系特性的断言;而由某种解释理论描述的属性,其层次性在某种意义上必须比那些有待解释的东西更深。

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这两个观念——我们世界的结构属性或关系属性,以及某一理论的深度。

我们通常依据某些个体事物的结构来解释其类似定律的行为。因此,在将一个闹钟拆装数次之后,我们就可以解释和理解闹钟的工作机制;所以在此过程中,我们能学习或理解其结构,以及其结构所产生的工作机制。如果更仔细地考察此一过程我们就会发现,我们总会假设某些类似定律的行为,它们与有待我们解释的行为不同(也比后者“更深”)。例如在闹钟的例子中,我们想解释的是齿轮和指针如何做规律运动。我们通过分析其结构来做这一点,但同时我们也必须假定,构成这些结构的种种零件是刚性的(即它们能保持其几何形状和“外延”),而且是不可入的(即如果它们在空间有交叠的话,它们会彼此碰撞而非进入对方)。这两种类似定律的特性,即某些物理物体的刚性和不可入性,本身也可进一步从结构上加以说明:例如,依据原子点阵理论——这个猜想认为,原子点阵构造了这种类型的物体的物质结构。在这个解释中,我们不仅猜想由某些部分——原子——依据点阵结构排列,同时我们还假定原子遵循的其他一些相吸和相斥定律。这个解释本身又可以被进一步解释——依据原子的亚原子结构,连同约束亚原子粒子行为的种种定律等等。所有这些都可以用一个非常含糊的隐喻来表述:自然律陈述了“这个世界的结构属性”。(这个隐喻非常含糊,因为在任何层次上,起解释作用的都不仅是结构,也包括定律;但这个隐喻为我们所容许,因为在任何层次上定律都部分地被结构所解释,也因为至少我们可以确信,在某个层次上,结构和定律将变得不可区分——即定律将某种类型的结构强加给世界,而此外我们也可以将定律诠释为对此结构的描述。[122]我们提出物质场论的目的就在于此——也许我们还未能完成此目的。)对于结构的观念,我就说这么多。

需要了解的另一个观念是“深度”。我认为我们无法对这个概念进行彻底的逻辑分析,不过它是我们直觉上的指引。(数学中情形也是如此:在给定某些公理的前提下,其所有定理在逻辑上都等价;虽然它们的“深度”差别很大,但几乎不可能对其进行逻辑分析。[123])看来与科学理论的“深度”最有关系的,应该是简单性和内容的丰富性。(否则具有某种深度的某一数学定理的内容就有可能是空集。)因此需要两个要素:丰富的内容,以及被描述事物状态的某种一致性或致密性(或“有机性”)。正是这后一要素,虽然在直觉上是显然的,却非常难以进行分析,而本质主义者们在谈论与纯粹的偶然特性累积不同的本质时,所试图描述的也正是它。我认为我们最好就把它当成一个直觉观念,不可能再做什么别的,也不需要再做别的。因为在考虑任何特定理论的时候,我们要关注的就是内容的丰富程度,因此也是可检验度——这决定了它的价值,以及实际的检验的结果——这决定了它的命运。从方法角度看,我们应该将它的深度、它的一致性甚至是它的美,仅仅视为对我们直觉和想象力的指引或刺激。

然而,深度或层次深度似乎确实存在充分条件,是我们可以加以逻辑分析的。我将借助一个科学史上的例子来解释这一点。

众所周知,牛顿力学完成了伽利略的地球物理学和开普勒的天体物理学的统一。人们常说,可以从伽利略的和开普勒的定律中归纳出牛顿力学,甚至有人断言,我们可以从二者中严格演绎出牛顿力学。[124]但事实并非如此:严格地说,从逻辑观点看,牛顿理论与伽利略和开普勒理论是相矛盾的(虽然只要我们把牛顿理论作为依据,就可以得到这两个理论作为逼近。)由于这个原因,无论是演绎还是归纳,都不可能从伽利略、开普勒或二者的合取中推导出牛顿理论。因为无论是演绎推理还是归纳推理,都无法从一致前提中推出形式上与此前提矛盾的结论。

我认为这是一个反对归纳主义的强有力的论证。

我将简要指出牛顿理论和这两个先前理论之间的矛盾之处。伽利略断言,一块扔出去的石头或抛体的运动轨迹是抛物线,特例就是当它垂直自由下落的时候是匀加速直线运动。(在此讨论中我们忽略空气阻力。)但根据牛顿理论,这两个断言都是假的,理由分别如下。第一个断言是假的,因为长距离抛体——例如洲际导弹(以竖直或垂直角度发射)——的轨迹甚至连近似的抛物线都不是:它是椭圆的。只有当抛体的总射程与地球半径相比可以忽略不计的时候,它才近似地成为抛物线。这个观点是牛顿自己说出来的,见其《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以及更流行的版本——《世界体系》[The System of the World]——在后者中他借助下图阐述了这个道理。[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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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顿的图阐述了如下论断:如果抛体的速度和射程都不断增加,那么它将“最终摆脱地球的限制……进入太空,不再回来”。整个轨迹近似于开普勒式的椭圆。

因此地球上的抛体沿一个限定离心率的椭圆轨迹运动,而不是抛物线。当然,在充分短的射程内,抛物线是极好的逼近,但严格地说我们无法从牛顿理论中演绎出这种抛物线轨迹,除非我们给它增加下述实际上是假的初始条件(顺带指出,在牛顿理论中这个条件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它将产生完全荒谬的结论):地球的半径无穷大。如果我们不认可这个假定——即便我们知道它是假的——那么我们得到的就总会是椭圆,这与伽利略定律矛盾,因为从后者中我们将得到抛物线。

非常类似的逻辑情境将出现在伽利略定律的第二部分中——它断言了某种加速度常数的存在。从牛顿理论来看,自由落体的加速度绝不会是常数:在下落过程中它会一直增加,这是因为在此过程中落体离引力中心越来越近。当落体是从极高处掉落时这个效应是非常明显的,当然,如果高度和地球半径之比可以忽略不计的话,这个效应也就,可以忽略不计了。在这个情况中,如果我们再次引入下述假定“地球的半径无穷大(或下落高度等于零)”,那么我们就可以从牛顿理论中得到伽利略的理论。

就远程导弹而言,我所指出的这些矛盾绝不可忽略。在此我们将应用牛顿理论(当然要加入空气阻力的修正)而非伽利略的理论:根据牛顿理论我们知道,后者得到的是假的结论。

对于开普勒定律,问题情境是相同的。在牛顿理论中,如果我们考虑行星间的相互作用的话,开普勒定律显然只是近似有效——严格地说是无效的。[126]但除了这个比较明显的矛盾之外,在这两个理论之间还存在着更为根本的矛盾:即便我们先退一步,忽略行星间的相互作用,那么从牛顿力学的观点来看,开普勒第三定律也仅仅是一个逼近,而且只适用于非常特殊的情形——行星的质量必须彼此相等,或者如果不等也必须远远小于太阳的质量。如果两个行星,一个非常轻而另一个非常重,那么连这种逼近甚至都不可能发生;因此非常显然,开普勒第三定律和牛顿理论的矛盾,正如伽利略理论和牛顿理论的矛盾一样。

通过下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很容易看出这一点。对于二体系统(双体系统),牛顿理论给出的定律也常被天文学家们称为“开普勒定律”,因为它与开普勒第三定律有密切关系。这所谓的“开普勒定律”是说,如果二体系统中一个物体——例如太阳——的质量是m0,另一个物体——例如某颗行星——的质量是m1,那么选择适当的度量单位,我们可以从牛顿理论中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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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a是两个物体之间的平均距离,而T是旋转一周的总时间。而开普勒自己的第三定律则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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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说,就太阳系中的所有行星而言,这是同一个常数。显然我们只有基于下述假定才能从(1)得到(2):m0+m1=常数。而如果我们令m0是太阳的质量,那么在我们的太阳系中就有m0=常数,这样一来,我们进一步假定对所有行星来说m1都是一样的,那么就可以从(1)得到(2);或者,如果这实际上是假的(这确实是假的,因为木星就比最小的行星大几千倍),那么我们就假定所有行星的质量相比太阳而言都等于零,那么对于所有行星我们就可以令m1=0。从牛顿理论的观点而言这确实是一个非常好的逼近;但同时,m1=0不仅严格来说是假的,而且在牛顿理论之中是不可实现的。(质量为零的物体不再服从牛顿运动定律。)因此,即便我们不考虑任何行星间的相互作用,开普勒第三定律(2)也在形式上与得出(1)的牛顿理论相矛盾。

重要的是要注意到,仅从伽利略或开普勒的理论自身出发的话,我们得不到任何线索能告诉我们应当如何调节这些理论——应当采用什么(假的)前提或应当规定什么条件——才能使我们可以用另一种像牛顿理论那样更普遍有效的理论去解释它们。只有在我们拥有了牛顿理论之后,我们才知道旧的理论是否能成为对它的逼近,以及在何种意义上逼近。简而言之,虽然从牛顿理论的观点来看,伽利略和开普勒理论是对牛顿理论的某些特殊结果的良好逼近,但是,我们不能说,从伽利略和开普勒理论的观点来看,牛顿理论是对它们结果的某种逼近。所有这些都表明,无论我们是使用演绎逻辑还是归纳逻辑都无法从它们之中推导出牛顿力学。[127]只有天才般的独创性才能迈出这一步。一旦走出了这一步,我们就可以说伽利略和开普勒的理论结果验证了这个新理论。

而在这里,我感兴趣的不是归纳的不可能性,而是深度问题。关于后者,我们确实可以从上述例子中学到些东西。牛顿理论统一了伽利略和开普勒的理论,而对于牛顿理论而言它们就是被阐释项。但牛顿理论绝不仅仅是二者的合取,它在解释它们的过程中修正了它们。最初的解释性任务就是对这些早期结果作出演绎。但这个任务最终完成的标志,不是演绎出这些早期结果,而是演绎出某些比它们更好的东西:新结果乃基于旧结果的某些特殊条件,因此在数值上非常接近于这些旧结果,但同时这也是在修正它们。因此我们可以说,旧理论的经验成功验证了新理论;此外,那些修正成果本身也要被检验——可能被反驳,要么就被验证。在我概述的这个逻辑情境中最强有力的事实就是,新理论不可能是特设的或循环的。新理论绝不仅仅是重复其被解释项,而是与之产生矛盾并修正它们。这样一来,甚至是被阐释项本身的那些证据也成为了支持新理论的独立证据。(顺带指出,这表明了我们可以去解释——以《逻辑》第57节中论述的那种方式——度量理论metrical theory]的价值,以及测度的价值;因此这也将帮助我们避免犯下错误,将测度数值和精确性认可为终极的和不可约的价值。)

我认为,如果在经验科学中,某种具有更高普遍性层次的新理论以修正旧理论的方式成功地解释了它,那么这就是一个无可置疑的信号,表明新理论的探索深度高于旧理论。我们要求新理论应当近似地包含旧理论,将之作为这个新理论适当的参数值——这个要求可以称之为(根据玻尔)“对应原理”[principle of correspondence]。

我曾说过,这个要求的满足是深度的充分条件。但它不是一个必要条件,这可以从下述事实看出:在此意义上,麦克斯韦的电磁波动论没有修正菲涅耳的光的波动论。无疑前者在深度上是增加了,但这是在另一种不同意义上的增加:“偏振光振动方向的问题变得毫无意义。两种介质交界面上的边界条件难题也迎刃而解了,而它根据的正是这个理论。在消除纵向光波的时候我们不需要任何特设假说。在辐射理论中极为重要的光压虽然后来才在实验中确定,但也可以作为这个理论的结论之一被推导出来。”[128]爱因斯坦在上述睿智的文字中概述了麦克斯韦理论的一些主要成就,并用菲涅耳的理论与之作了比较。这段文字也表明还存在着另一种关于深度的充分条件,而我的分析并没有涵盖到。

我认为科学的任务在于寻找令人满意的解释;如果我们不是实在论者,我们就无法理解这一点。因为令人满意的解释不是特设的;而如果我们要理解独立证据这个观念,我们就必须先理解发现的观念,理解什么是向着更深层次的说明前进,并由此理解,存在着某些东西等待我们去发现,存在着某些东西等待我们进行批判的讨论。

但在我看来,在方法论领域中我们不需要去假设形而上学的实在论,而且在它身上除了某些直觉上的指引之外我们也得不到什么助益。因为一旦我们知道了科学的目标在于解释,一旦我们知道了最令人满意的解释就是那些可经最严格检验的、已经最严格检验的解释,那么我们也就知道了作为一个方法论学家所需要知道的一切。我们无法断言这个目标是可实现的——无论有没有形而上学实在论的帮助,我们都无法作出这个断言,因为它能给我们的仅仅是一些直觉上的鼓励,一些希望,而不是能确保什么。可以说对方法论进行理性的分析,依赖于某种被假定的或猜想性的科学的目标,但即便如此,它显然也不需依赖于下述形而上学的、极有可能是假的假定:关于这个世界的结构性理论(如果有的话)可以用人类的语言陈述出来。

现代科学描绘出的这幅世界图景如果说有什么地方接近真理的话——换言之,如果我们能拥有“科学知识”这样的东西的话,那么在这个宇宙中几乎随处可得的种种条件,也将使我们几乎不可能发现我们要找的这类结构定律,因此我们获得“科学知识”也将变得几乎不可能。因为这个宇宙几乎处处都充满了混沌的辐射,而剩余的那些被物质填满了的地方,也几乎处处都处于混沌的状态之中。但撇开这些,科学已经在向其目标——我认为应当将之视为其目标——进军的过程中取得了奇迹般的成功。这个奇怪的事实诱惑着我们去作出解释,但我认为我们往往总是言多必失(参照第3节脚注1对应的文字)。然而它确实鼓励我们奔向这个目标,哪怕并不存在什么东西能进一步使我们相信我们能够实实在在地实现这个目标;形而上学的实在论及其他任何思想都无法给出这种鼓励。[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