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大恶讳、小恶书

二、内大恶讳、小恶书

《春秋》属辞,别内外。区分鲁与诸夏、诸夏与夷狄是一种重要的书法。作为史书,遇鲁有大恶、小恶,书与不书,很有讲究。

隐公二年,“无骇帅师入极”。鲁国司空展无骇率领军队一举消灭了极国。展无骇因此是写入《春秋》的第一个灭人之国的罪臣。置王道于不顾,灭同姓,将其变成自己的一个附属国,不仁不义,显然是“大恶”,所以,孔子立意“拨乱世”,贬之而不称氏,直呼其名。《公羊传》曰:“此灭也,其言‘入’,何?内大恶,讳也。”展无骇灭极,属于鲁政之不道,不能直白其事,以免破坏新王京师的光辉形象。所以,何休《解诂》曰:“明鲁臣子当为君父讳。”[30]

昭公四年,九月,取鄫。《公羊传》曰:“其言‘取’之何?灭之也。灭之则其言‘取’之何?内大恶,讳也。”何休《解诂》说“据国言灭”[31],把别国占为己有,就等于把它灭绝了。鄫国虽已于襄公六年秋为莒国所灭,而成为莒国一邑,不复为国。但据《左传》记:“取鄫,言易也。莒乱,著丘公立而不抚鄫,鄫叛而来,故曰‘取’。凡克邑不用师,曰‘取’。”[32]鲁之灭鄫,于莒,少了一邑;于鄫,自身灭亡,两方面都不讨好,况且,也总免不了乘人之危的嫌疑。所以,《春秋》记录此事,避讳之深,“取”字之前绝不加“鲁”字。

桓公十八年,“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公羊传》曰:“贼未讨,何以书葬?仇在外也。仇在外,则何以书葬?君子之辞也。”鲁桓公,是鲁惠公之子,鲁隐公之弟,与公子荤合谋弑杀隐公而自立,于周桓王九年至周庄王三年在位。当政期间,他接受弑君自立的宋冯公所贿赂的郜鼎而默认宋国之宫变,容忍夫人文姜与齐襄公私通。他与齐襄公宴饮,酒醉,被齐襄公指使公子彭生杀害于车中。鲁桓公之为人,道德败坏、心狠手辣;其为政,则属于典型的昏庸之君。其四月死,到十二月才下葬,此间公子彭生虽然因鲁人的强烈要求而伏诛,但鲁国并未兴师问罪于齐襄公,凶手依然逍遥法外,显然不合《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隐公十一年)之礼制。按照诸侯卒五个月葬之惯例,“过时而日,隐之也”(隐公三年),显然在为鲁桓公隐讳。何休《解诂》曰:“时齐强、鲁弱,不可立得报,故君子量力,且假使书葬。于可复仇而不复,乃责之,讳与齐狩是也。”[33]大恶虽未书,指责也不少。

鲁入《春秋》,虽于大恶不书,但于小恶则可书。隐公十年,“六月壬戌,公败宋师于菅。辛未,取郜。辛巳,取防”[34]。看来,六月初六日,鲁隐公旗开得胜,马到成功,先是在菅邑打败了宋国的军队,紧接着于十五日、二十五日又分别拿下了宋国的郜、防两座城池。按照《春秋》书法,诸侯夺取别国的城邑一般不交代具体日期,对隐公两取却予以一一注明。《公羊传》解释说:

取邑不日,此何以日?一月而再取也。何言乎一月而再取?甚之也。内大恶讳,此其言甚之何?《春秋》录内,而略外。于外,大恶书,小恶不书;于内,大恶讳,小恶书。[35]

作为一部具有鲜明价值取向的史书,《春秋》专门用来记录发生于鲁国、诸夏中国的历史事件,而简略鲁国之外或诸夏中国之外的事情。在所传闻世,对于诸夏中国、夷狄地区与民族,如果有大的过失,则一定记录在案,而小的过失则可以忽略不计;而对于鲁国,如果有大的过失,则尽量为之避讳,但可以把小的过失加载史册。十天之内竟能接连拿下两座城池,隐公对宋国的武力打击似乎太过分了,但仍属小恶之列,是可以记录下来的。

至于书与不书的深刻原因和真正目的,一方面,可以对亲者、尊者、贤者不得已而为之的一些事情作隐瞒和忌讳,或者,借以表达他们的哀怜、怜悯心情;另一方面,根据何休的《解诂》,“明王者起,当先自正,内无大恶,然后乃可治诸夏大恶,因见臣子之义,当先为君父讳大恶也。内小恶书,外小恶不书者,内有小恶,适可治诸夏大恶,未可治诸夏小恶,明当先自正,然后正人”[36],只有本国内部的确已经没什么大不了的问题了,然后才有资格去治理别国。一个连自己国家的人民都统领不好、治理不好的君王,怎么可能有心思、有能力去统领、治理别国的人民呢?![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