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例
《春秋》述及鲁国之外则有“八不书”,即外夫人不卒、外夫人不葬、外大夫不卒、外大夫不葬、外逆女不书、外相如不书、外平不书、外取邑不书。[60]
兹先以外夫人不卒、不葬为例,凡《春秋》经文为其书卒、书葬,则皆有原因,值得分析。
庄公二年,“秋,七月,齐王姬卒”。《公羊传》曰:“外夫人不卒,此何以卒?录焉尔。曷为录焉尔?我主之也。”齐襄公夫人由鲁国主嫁,其生当以鲁国为祖国、为娘家;其死,鲁国也当为之服丧,待遇视同内女。《解诂》曰:“鲁主女,为父母道,故卒录之,明当有恩礼。”鲁为其主婚,齐襄公夫人当感恩于鲁国。《谷梁传》曰:“为之主者,卒之也。”何休曰:“内女卒例日,外女卒不日者,实不如鲁女也。”《春秋》书例,内女卒,书日;外女卒,不书日。齐襄公夫人卒,却并未书日,故其待遇尚不如鲁国内女。
庄公四年,“三月,纪伯姬卒。”《春秋》例,“外夫人不卒”,却卒纪伯姬,是要为随后齐襄公葬之做背景铺垫。《解诂》却曰:“礼,天子诸侯绝期,大夫绝缌。天子唯女之适二王后者,诸侯唯女之为诸侯夫人者,恩得申,故卒之。”伯姬为鲁侯之女,《春秋》经文录其卒是为了明确表达对鲁国的恩情。然而,鲁侯之女,一旦嫁与其他诸侯,则为外夫人,其卒则不当书,故不从。
庄公三十年,“八月癸亥,葬纪叔姬”。庄公二十九年十二月“纪叔姬卒”,至三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下葬。《公羊传》曰:“外夫人不书葬,此何以书?隐之也。何隐尔?其国亡矣,徒葬乎叔尔。”《春秋》对鲁国之外的诸侯夫人一般是不记录其葬礼的,而对纪叔姬则书月、书日、书葬,究其原因一是对亡国之夫人给予最大的尊重和同情,国破而无立身之地;二是也可能出于悲悯之心,《疏》曰:“谓不得与夫合葬,故言徒。徒者,空也。”叔姬是纪侯的媵妾,死了也不能与夫君合葬。庄公四年六月乙丑,“齐侯葬纪伯姬”,《公羊传》曰:“外夫人不书葬,此何以书?隐之也。何隐尔?徒葬于齐尔。”及至叔姬葬,徐彦《疏》则曰,《春秋》“重发之者,正以彼则于齐,此则于叔,故重言之”。伯姬葬于齐国,而叔姬只能一个人孤独地安葬在其小叔子携以降齐的酅邑了。
再以“外相如不书”为例,相如是诸侯之间、诸侯国大夫之间的一种正常外交活动,《春秋》既然记录了鲁公之外别国诸侯或大夫之间的相互往来,则一定有内情可探。
桓公五年,“夏,齐侯、郑伯如纪”。齐僖公、郑庄公前往纪国,会在纪国,密谋的也是攻打纪国。据《左传》:“夏,齐侯、郑伯朝于纪,欲以袭之。纪人知之。”可惜的是,齐、郑联手的密谋已经被纪国人识破了。《公羊传》曰:“外相如不书,此何以书?离不言会。”[61]齐、郑两国元首议事,各是其是,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春秋》不言“齐侯、郑伯会于纪”。《春秋》王鲁,以鲁为叙事中心,而对外国诸侯之间的相互交往不予记载,既节省了篇幅,也突出了鲁国这个重点。齐、郑两国元首所密谋攻打的纪国是鲁国的姻亲之国,跟鲁国有关系,所以《春秋》才记载下来。《解诂》曰:“《春秋》始录内小恶,书内离会;略外小恶,不书外离会。至所闻之世,著治升平,内诸夏而详录之,乃书外离会。嫌外离会常书,故变文见意,以别嫌明疑。”三世异辞,记恶之于内、之于外,记与不记,离之言会于不言会,则皆有所分别,当“变文见意”,不可刻板一律。
桓公五年,“冬,州公如曹”。州国,是姜姓小国,都淳于,在今山东安丘东北。《左传》曰:“冬,淳于公如曹。度其国危,遂不复。”州公出访曹国期间,国内发生政变,一时回不去了,只得寄居于鲁国,被称“寓公”,成为入春秋以来第一位流亡国外的国君,《春秋》特予载录。《公羊传》曰:“外相如不书,此何以书?过我也。”路过鲁国,过境而行,却没有主动拜会桓公,连个招呼都不打,显得傲慢自大;桓公知道州公借道鲁国,却没有提供保驾护航,有损待客之道。宾、主两方面都各有不礼、不周,孔子皆刺之。州国之君,并非“天子三公”,也非“二王之后”,《解诂》曰:“称公者,申其尊,起其慢,责无礼。”但王闿运《笺》则曰:“外如例时,称公者,天子之相来见。”[62]
在所传闻世,《春秋》对于别国诸侯,则大恶书,小恶不书;而对鲁国的十二公,则皆以其为内,大恶讳,小恶书。
春秋乱世,王道松弛,朝纲不振,君臣不伦,为政者多有其恶,《春秋》经如果予以一一载录,则不堪重负,书不胜书,故只录鲁小学恶,外小恶则一律忽略。外小恶既书,则必有原因,其恶则重也,其罪则当诛。
隐公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喧来归惠公、仲子之赗”。《春秋》书月,何休《解诂》曰:“月者,为内恩录之也。诸侯不月,比于王者轻,会葬皆同例。言天王者,时吴楚上僭称王,王者不能正,而上自系于天也。《春秋》不正者,因以广是非。称使者,王尊敬诸侯之意也。王者据土与诸侯分职,俱南面而治,有不纯臣之义,故异姓谓之伯舅叔舅,同姓谓之伯父叔父。言归者,与使有之辞也。天地所生,非一家之有,有无当相通。所传闻之世,外小恶不书,书者来接内也。”故“《春秋》王鲁,以鲁为天下化首,明亲来被王化渐渍礼义者,在可备责之域,故从内小恶举也”。所传闻之世,《春秋》经集中记载鲁国之历史,详录不遗,于其恶则必书;而对于诸夏中国之事、四边夷狄的活动,则不予关注,于其恶则最多也只是一带而过。
隐公八年,“三月,郑伯使宛来归邴”。郑庄公派人向鲁国赠送天子赐予诸侯、用于诸侯朝觐的汤沐之邑邴。《公羊传》曰:“宛者何?郑之微者也。邴者何?郑汤沐之邑也。天子有事于泰山,诸侯皆从泰山之下,诸侯皆有汤沐之邑焉。”《解诂》曰:“归邴书者,甚恶郑伯无尊事天子之心,专以汤沐邑归鲁,背叛当诛也。录使者,重尊汤沐邑也。”按照周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天下的土地都属于天子,唯有天子才可以分封建侯,变置土地所属关系,诸侯不可以僭越这项权力。尊爵国,即尊天子;尊土地,即尊王权。任何擅自交易、更换土地所属关系的行为,都是大恶大罪。郑国把诸侯的汤沐之邑当作礼物赠送给鲁国,尽管郑庄公主动,鲁隐公被动,但郑、鲁同罪同恶,都藐视王权之尊严,因而也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都值得追究,因而也都要接受道义的惩罚。
《春秋》对那些位于诸夏中国之外的夷狄所犯下的罪恶,更是逮住不放。定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庚辰,吴入楚”。《公羊传》曰:“吴何以不称子?反夷狄也。其反夷狄奈何?君舍于君室,大夫舍于大夫室,盖妻楚王之母也。”吴军攻陷了楚国,《春秋》却没有像先前那样称其为“吴子”,是故意让他们返回到夷狄状态中去。因为吴军闯入楚宫之后,吴君住在楚君的内室,吴大夫住在楚大夫的内室,君之妃、大夫之妇,甚至包括楚王之母都可能未能幸免于被侮辱、奸淫。所以,《谷梁传》说:“何以谓之‘吴’也?狄之也。何谓‘狄之’也?君居其君之寝,而妻其君之妻;大夫居其大夫之寝,而妻其大夫之妻。盖有欲妻楚王之母者,不正乘败人之绩而深为利。居人之国,故反其狄道也。”[63]夷狄之为夷狄,倘若只居住在本土还能够表现出一点礼乐教化的文明素养,而一旦到了异国他邦,野蛮、凶残、虏虐的本性就暴露无遗,理当遭到笔削。
夷狄之君即便行义,但如果心术不正,也会被《春秋》鞭挞,属辞表达也有所不同。昭公十一年,“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诱蔡侯般杀之于申”。《公羊传》说:“楚子虔何以名?绝也。曷为绝之?为其诱封也。此讨贼也,虽诱之,则曷为绝之?怀恶而讨不义,君子不予也。”[64]蔡世子,名般,即蔡灵公,襄公三十年夏,世子般弑其君——景侯固,所以《春秋》称其为贼。楚灵王熊虔诱骗蔡侯,将其灌醉,并在申地杀害了他。这原本应该是楚灵王为天下诸侯所做的一件讨贼伐逆的好事,但《春秋》没有称他为楚灵王,而是直呼其名,目的就是要不再给予他任何爵位,使其绝于诸侯行列。因为心怀恶的念头而去杀戮不义之人,在孔子看来,并不值得肯定,所以《谷梁传》记孔子之语曰:“怀恶而讨,虽死不服。”[65]
除了段熙仲所总结的八种“外不书”,《春秋》对外灾,一般也不予记录。
鲁国有灾,《春秋》当然要记录入史。僖公二十年,夏,“五月乙巳,西宫灾”。写下这一记录的目的并不在于灾害本身,而几乎完全出于政治考虑。因为西宫乃鲁僖公小寝内室,为楚女所居。楚女本当为鲁僖公的正室,但僖公为齐侯所威胁,不得不娶齐女为嫡,楚女则被废于西宫,长期不见幸宠和体恤,于是滋生悲愁、埋怨之火实属必然。此灾之发生不妨理解为对鲁国政事外交的一种警告,受到强齐的胁迫太深。桓公十四年,“秋,八月壬申,御廪灾”。经文记录鲁国御廪之灾也是事出有因的。何休《解诂》曰:“龙门之战,死伤者众,桓无恻痛于民之心,不重宗庙之尊,逆天,危先祖,鬼神不飨,故天应以灾御廪。”[66]御廪之灾,显然是对鲁桓公不恤生命、不敬祖宗、不拜天神行为的一次惩罚。
按照襄公九年“春,宋火”,徐彦《疏》所曰“害于大物则言灾,害于小物则言火”的标准,被《春秋》一书所记录的“灾”,如庄公二十年,“夏,齐大灾”、襄公三十年,“宋灾”,这些都发生在鲁之外的诸夏中国,也被记录在案,皆有寓意,值得挖掘。
襄公“九年春,宋火”。《左传》和《谷梁传》都记作“宋灾”,而唯独《公羊传》称“火”。《公羊传》曰:“大者曰灾,小者曰火。然则内何以不言火?内不言火者,甚之也。何以书?记灾也。外灾不书,此何以书?为王者之后记灾也。”现代汉语里,火灾并称,不加拆分,但在上古,受损程度轻的叫火,大的则叫灾。相对于诸夏之宋,鲁当是内,但此前、此后都有称灾而不称火的,似乎有点过分了。在鲁之外,诸夏中国如果有灾,原本是可以不做忠实记录的,即所谓“外灾不书,外异不书”,但这里偏偏记录了下来,目的只是为了给先王的文化遗存备案。在西周礼乐已经损毁的情况下,宋国作为殷商王者之后,是殷商礼制法度的保有者和继承者,孔子著《春秋》,以《春秋》当新王,故《春秋》当“为天下记,则非外之之辞”[67],溥天之下莫非《春秋》王者之土,所以便借用“别内外”的书法,策略性地将这一事故称为“火”。何休说:“《春秋》以内为天下法,动作当先自克责,故小有火,如大有灾。”[68]《春秋》拥有天下情怀和天下视野,为先王之后的封国记录灾异天象,也是其分内之事。
《春秋》的“别内外”书法,灵活运用,则能把鲁国、诸夏的大事化小,而把夷狄的小事放大。僖公二十八年,“公子买戍卫,不卒戍,刺之”。《公羊传》曰:“不卒戍者,何?不卒戍者,内辞也,不可使往也。不可使往,则其言戍卫,何?遂公意也。刺之者,何?杀之也。杀之,则曷为谓之‘刺之’?内讳杀大夫,谓之‘刺之’也。”在这件事情上,公子买、鲁僖公都有不当,因此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公子买有过在前,僖公则错误在后。在何休的《解诂》中,一方面,“使臣子,不可使,耻深,故讳使,若往不卒竟事者,明臣不得壅塞君命”[69],臣有臣道,必须服从君,按时按质完成任务[70],抗旨不遵是大忌;另一方面,“有罪无罪,皆不得专杀,故讳‘杀’,言‘刺之’”。作为君上也不能肆意滥杀有天子任命并已成为国之栋梁的大夫。《春秋》王鲁,以鲁国为王道典范,但面对政治现实中残暴的鲁君,而只能不直言其“杀”而曲笔为“刺”,发挥有限的批判作用。而如果事情发生在鲁国之外,则必定换成另一种笔法:“杀大夫也,外直书其事,内曰‘刺’。”[71]何休说:“内杀大夫例,有罪,不日;无罪,日。外杀大夫,皆时。”[72]杀之与刺之、日与不日所彰显的是儒者的道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