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与夷狄之执中国
作为一个动词的“执”,所指对象如果是人,其方式、幅度和含义则有所不同,相对温和或轻者为持有、拿着、掌握、控制,而比较强烈或重者则为逮住、擒拿、捕获、捉住。春秋时代,天下纷争,为各自不同的利益所驱使,许多上层贵族经常处于一种抓人或被抓的状态。《春秋》一书中记载了诸侯互执的许多案例,从中可以发现,“执”也有道。
其一,“伯讨”“非伯讨”的区分。诸侯抓捕罪人,被称为“侯”的,则是“伯讨”;如果被称为“人”,则为“非伯讨”。方伯是一方之长,如果以方伯的名义或在方伯的率领下攻打有罪之人,才能称得上“伯讨”。被“伯讨”的人,肯定是罪人,所以“伯讨”应该是合法的,是符合道义原则的。
僖公四年,“齐人执陈袁涛涂”。《公羊传》曰:”
涛涂之罪何?辟军之道也。其辟军之道奈何?
涛涂谓桓公曰:“君既服南夷矣,何不远师滨海而东,服东夷且归?
桓公曰:“诺。”
于是还师滨海而东,大陷于沛泽之中。顾而执涛涂。
执者曷为或称侯,或称人?
称侯而执者,伯讨也;称人而执者,非伯讨也。
此执有罪,何以不得为伯讨?
古者,周公东征,则西国怨;西征,则东国怨。
桓公假途于陈而伐楚,则陈人不欲其反由己者,师不正故也。
不修其师而执涛涂,古人之讨,则不然也。[28]
齐桓公抓了陈国大夫袁涛涂。《春秋》中,逮捕人的人有时称“侯”,有时称“人”,有规律可循,称“侯”而抓人的往往是一方之长,称“人”而抓人的一般都不是一方之长。但齐桓公这次捉拿袁涛涂,《春秋》没有称其为“侯”,还得归咎于齐桓公自己。齐桓公向陈国借道伐楚,但陈国人不愿意他们返程时再经过自己的国家,因为齐师作风不正、军纪不严,而不受欢迎。齐桓公不整顿军风军纪,却捉拿涛涂,显然不符合上古圣王讨伐罪人的要求,《春秋》为尊者避讳,所以才贬称其为“人”。
其二,把罪人“执于京师”,虽算“伯讨”,却不予鼓励,因为未得周天子之命。
定公元年,“三月,晋人执宋仲几于京师”。《公羊传》曰:周敬王欲以成周为京师,为扩大城池而重新修筑城墙。何休《解诂》曰:蓑城,“若今以草衣城是也”[29]。“不蓑城”指由宋国承担修筑的那段城墙没有苫蓑草,明显犯下了偷工减料之罪。宋国大夫仲几难辞其咎,因此而被晋文公捉拿。《春秋》记以“于京师”,暗指晋文公尽管所执对象恰当,属于“伯讨”,以诸侯之长讨伐有罪之人,但无疑选错了地方。天子脚下,欲治罪人,应该得天子之命,绝不能由大夫擅自做主。《春秋》一向不赞成大夫擅自抓人,否则就违背了礼法原则。晋文公抓宋大夫仲几,尽管维护了周天子的威权,但在道义上多少说不过去,所以,《春秋》采取了行动上赞成而文字上不予提倡的书法。
仲几之罪何?不蓑城也。
其言于京师何?伯讨也。
伯讨则其称人何?贬。
曷为贬?不与大夫专执也。
曷为不与?实与而文不与。
文曷为不与?大夫之义,不得专执也。[30]
其三,不在天子身边,执有罪之人,可称“伯讨”,有功;在天子身边,执无罪之人则只能称“人”,有过。
僖公二十八年,冬,《春秋》经曰:“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公羊传》曰:
归之于者何?归于者何?
归之于者,罪已定矣;
归于者,罪未定也。
罪未定,则何以得为伯讨?
归之于者,执之于天子之侧者也,罪定不定已可知矣。
归于者,非执之于天子之侧者也,罪定不定未可知也。
卫侯之罪何?杀叔武也。何以不书?为叔武讳也。《春秋》为贤者讳。何贤乎叔武?让国也。其让国奈何?文公逐卫侯而立叔武。叔武辞立,而他人立,则恐卫侯之不得反也,于是己立,然后为践土之会,治反卫侯。卫侯得反,曰:“叔武篡我。”元咺争之曰:“叔武无罪。”终杀叔武。元咺走而出。
此晋侯也,其称人何?贬。曷为贬?卫之祸,文公为之也。文公为之奈何?文公逐卫侯而立叔武,使人兄弟相疑,放乎杀母弟者,文公为之也。[31]
这里的“归之于”表示其罪恶已经确定,胡安国说是“执不以正之词也”[32];“归于”则指其罪恶尚未确定。成公十五年三月癸丑,曹伯罪恶未定,《春秋》却称晋侯是伯讨,用了“执”“归于”的字眼。这里书以“归之于”,指晋文公在天子身边捉拿卫侯,天子已经明确其有罪了;而那次用“执”“归于”的字眼,则不是在天子身边捉拿曹伯的,天子对其罪还没有表态,曹伯有没有罪还不是很清楚。关于“罪定不定已可知矣”,孔广森指出:“已知天子罪之,但归之于京师徐治其罪耳。天子虽罪之,不得为伯讨者,执之以其私也。”虽得天子之命而抓捕犯人,却不能立即治其罪,属于一种执行不力的行为,仍有过。而关于“罪定不定未可知也”,孔广森则说:“须归于京师,然后知天子罪之否也。罪虽未定,执之当其罪,纵天子宥之,不失为伯讨。”[33]抓住了犯人,尽管还不明确天子是否治其罪,但仍属于具有正义性质的“伯讨”。
卫侯(成公)之过主要是因为杀了胞弟叔武。《春秋》为贤者避讳,没有记录卫成公杀叔武之事,因为卫成公能够礼让国君之位。晋文公驱逐卫侯而立叔武。假如叔武当初拒绝,而立别人,那么卫侯也许就不能归返复位了。可偏偏叔武自己不仅当了国君,而且后来又策划了践土盟会,诉讼申辩,使卫侯返回卫国。卫侯一旦归返,便声称叔武篡其君位。大夫元咺与之争辩,认为叔武并没有过错。卫侯最终还是杀了叔武,元咺则流亡国外。“执卫侯归之于京师”的主谋无疑是晋文公,《春秋》不称其为“侯”而称其为“人”,是蓄意贬抑,因为卫国的全部祸患都是由晋文公一手造成的,作为外人的晋文公驱逐卫侯而立叔武,导致兄弟妒疑,直至卫侯杀死同母弟,其害无穷。
其四,先被抓捕,后又被释放,则称其名。
僖公二十八年,冬,“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卫侯”先被抓,然后被移交到周王之京师,《春秋》直称其名。但成公十六年,“曹伯归自京师”。《公羊传》曰:“执而归者,名。曹伯何以不名?而不言复归于曹,何?易也。其易奈何?公子喜时在内也。公子喜时在内,则何以易?公子喜时者,仁人也。内平其国而待之,外治诸京师而免之。其言自京师,何?言甚易也,舍是无难矣。”[34]曹成公被晋文公拘捕而归国,《春秋》当记其名,但这里不称曹伯之名,也没有像僖公二十八年“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那样说“复归”曹国,只是表明其事来得太容易了。因为当初公子喜时治理曹国,对内,稳定国家等待着他;对外,治讼于京师而使曹伯免除罪责。公子喜时是仁德之人。《春秋》经曰“自京师”,指曹伯被释放回来,对其本人而言显得很轻松,除了自京师返回的旅途劳顿之外没有什么难的。孔广森则以为:“天子有命归之,则诸侯不得治其咎,国人不得易其位,故‘无难矣’。”[35]周王欲保曹伯,无罪释放之,水到渠成。
其五,因为国家原因而被抓捕的,是“以事执”;因为个人问题而被抓捕的,则叫“以己执”。
文公十四年,“冬,单伯如齐。齐人执单伯。齐人执子叔姬”。《公羊传》曰:“执者曷为或称行人,或不称行人?称行人而执者,以其事执也;不称行人而执者,以己执也。单伯之罪何?道淫也。恶乎淫?淫乎子叔姬。然则曷为不言齐人执单伯及子叔姬?内辞也,使若异罪然。”[36]单伯是鲁国的大夫。周成王封少子臻于单邑,其后以单为氏。《左传》以单伯为周卿士。子叔姬,是鲁文公的同母妹,嫁齐国,《左传》以为是齐昭公妃、舍之母。夫死子被杀,鲁国通过周天子而求取子叔姬。单伯如齐请之归鲁,路上与之淫。齐人便执单伯,归(休弃)子叔姬。《左传》曰:“单伯如齐请子叔姬,齐人执之。”杜预注曰:“恨鲁恃王势以求女故”,“又执子叔姬”,“欲以耻辱鲁”。但《公羊传》《谷梁传》均以单伯淫于子叔姬,故被执。
所谓“行人”,即使者,也指掌管朝觐、聘问之事的官员。《春秋》“称行人而执者”,如襄公十一年,“楚人执郑行人良霄”;昭公二十三年,“晋人执我行人叔孙舍”;定公六年,“秋,晋人执宋行人乐祁犁”,故曰“以其事执也”。何休《解诂》曰:“以其所衔奉国事执之。”因为国家的原因而被抓捕。但“齐人执单伯”,《春秋》未称其“行人”,则明显属于“以己执也”,何休说:“己者,己大夫,自以大夫之罪执之。”[37]单伯是因为个人问题而被抓的,与鲁国、鲁君无关。
执虽有道,但并不为《春秋》所提倡。诸侯互执,大多有违于道义,《春秋》笔削之,贬抑之,至于夷狄部族执中国之人,更不能为《春秋》所容忍。夷狄落后、野蛮,中国文明、先进。当中国遭遇夷狄而发生战争的时候,一种潜在的逻辑是,如果夷狄之人被中国人捕获了,是可以接受的,并不稀奇;相反,如果中国人反被夷狄之人所捉拿,则显得很不正常,甚至是一种莫大的耻辱。《春秋》避讳这种耻辱,对于夷狄“执中国则不与”[38],所以一律不做直接陈述。
隐公七年,“冬,天王使凡伯来聘。戎伐凡伯于楚丘以归”。周桓王委派卿士凡伯到鲁国施行聘问之礼,戎人在卫国的楚丘突袭了凡伯,并把他掠走,带了回去。[39]这就开了春秋时代夷狄蛮族捉拿中国人(特别是天朝命官、周天子的大夫)、祸害诸夏的先河。戎人此举,显然“是蔑先王之官而无君父也”[40],根本不拿周天子当一回事,但跟不讲道理的野蛮人还有什么道理可讲呢!《公羊传》说:
凡伯者,何?天子之大夫也。
此聘也,其言伐之,何?执之也。
执之则其言伐之,何?大之也。
曷为大之?不与夷狄之执中国也。
其地,何?大之也。[41]
关于“聘”,何休《解诂》说:“古者诸侯有较德、殊风、异行,天子聘问之,当北面称臣,受之于大庙,所以尊王命,归美于先君,不敢以己当之。”[42]诸侯的德行非同一般,引起了天子的关注,于是,周天子才会委派卿大夫前往访问。凡伯之行,原本是一趟十足的美差,得天子钦命,受诸侯礼遇,传传好话,听听谢词,可偏偏回来的路上杀出一队野蛮人马,风风光光的“聘”一转眼就变成狼狈不堪的“伐”,所以凡伯的任务最多只算完成了一半。因为是活活被捉的,所以《春秋》才刻意用了一个“伐”字,而没有直接用“执”字。“屈卑乎戎狄,可言伐,不可言执,是亦大天子之使矣。”[43]至少,这样写既可以抬举凡伯,又能够表明绝不赞同夷狄之人活捉诸夏中国人的严正立场,目的就是要“降夷狄,尊天子”[44]。所以,何休说:“君子不使无礼义制治有礼义,故绝不言执。”按照常理,“有礼义”就有力量,因为道德和正义总在这一边,邪不压正,“有礼义”必须战胜“无礼义”,但眼前的情况是“无礼义”的占据上风,这简直让“礼义之国”、文明之邦情何以堪!“执中国尚不可,况执天子之大夫乎?所以降夷狄,尊天子,为顺辞。”[45]中国人被戎人所抓,已经是一耻;天子亲自派遣的卿士大夫被抓,则耻上加耻,丢尽了天朝的脸面,显然为孔子所不能容忍。
至于为什么非常准确地记录了出事的地点,是因为完全出于对周室卿士大夫、对礼义之国及其天子的尊重。堂堂一个钦差大臣领命于一位高高在上的周朝天子,却在执行任务的路途中活活被一帮生性野蛮的夷狄之人所擒获,尊严何在,体统何在?夷狄之所为,无异于向诸夏中国挑衅,使其蒙受羞辱。大国之所以是大国,一个特别重要的底线就是能够始终有效地保护属于它的每一个子民的生命安全,更不消说那些正在执行最高使命的公务人员了。不让任何一个中国人在海外被欺负、被侮辱,应该是文明之邦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最重要标志。按照《春秋》尊天子、降夷狄的逻辑,凡伯最理想、最明智的选择应该是与戎蛮一伙拼掉老命,死于任上,这样才不至于辱没天朝以及天子之使命。所以胡安国评论说:“以归者,罪凡伯失节不能死于位也。”[46]
《春秋》不赞同夷狄执中国,当诸夏中国的任何一国遭遇夷狄来犯和威胁的时候,孔子希望大家伸出手来,帮助一把,共克时艰,至少也应该发出谴责的声音,给予兄弟同伴以道义的支持和精神上的鼓励,而最可恶的就是无动于衷、见死不救。僖公二十有一年,“春,狄侵卫”。狄不称人,无疑是一种贬抑。何休解诂说:“贬狄者,为犯中国讳。”[47]这里的一个“侵”字,既揭示、戳穿了夷狄扰乱中国的非正义性质,又巧妙地回避了作为诸夏中国一员的卫国衰败被打的事实。“秋,宋公、楚子、陈侯、蔡侯、郑伯、许男、曹伯会于霍。执宋公以伐宋。”显然,除楚成王来自夷狄蛮邦之外,宋襄公、陈缪公、蔡庄公、郑文公、许僖公、曹共公都是诸夏中国的首领。宋是盟会的发起人,楚则早已称王,成为诸侯盟主的愿望都很强烈。宋、楚相争,先打起了口水仗,楚成王一怒之下让埋伏在会上的楚国军士直接将宋襄公扣留了下来,仅这一突如其来的举动就已经把诸夏中国的首领们吓得一个个屁滚尿流,哪里还顾得上谴责、声讨楚成王呢,更不可能设法营救宋襄公了。真是丑态百出啊!盟会之后,楚军押着宋襄公攻打宋的国都睢阳,当楚军对着宋军高喊“如果你们不把你们的国家拱手送给我们,我们就杀死你们的国君”的时候,蒙受耻辱的已经绝不只是宋人自己,而是整个诸夏中国。入侵别国,站在别国的土地上、扣押着别国的君王,还喊出如此嚣张的话来,是仁义之师能做出这样的举动吗?!称其为禽兽,一点都不冤枉!当初那些参加过霍邑盟会的诸夏君王们是应该能够考虑到今天这样的后果的,但一个个又都置若罔闻,不理不睬,见死不救,显然已经是丢尽了中国的脸面。
《公羊传》曰:“孰执之?楚子执之。曷为不言楚子执之?不与夷狄之执中国也。”连宋襄公这样的仁义之君都能成了阶下囚,好人没好报,可见春秋时代的确是天下无道,而诸夏首领扣留于夷狄蛮族之手,则更说明天下无道已经到了极点。何休以为,宋襄公被扣押一事,《春秋》称其为“执”,乃“不为襄公讳者,守信见执,无耻”。齐桓公死后,宋襄公帮助齐国平定纷争,恢复了正常秩序。他一心图谋霸业,却遭到强楚的反对。僖公二十二年的泓水之役,迎战来犯的楚军,还能坚持“不鼓不成列”的原则,有信有义,却最终落得惨败而逃的下场,甚至连宋国的士兵都瞧不起他。后来的历史中,宋襄公几乎一直成为一个愚蠢的标志。这究竟是时代的耻辱呢,还是宋襄公本人的耻辱呢?很值得诸夏中国之人认真反思。然而,必须被公羊学家们重新考虑的问题则是,光把仁义挂在嘴上还远远不够,在那个诸侯蜂起、群雄争霸的岁月里,仁义的推行始终离不开国家力量的支撑。宋在诸夏中国的队伍里都排不上号,比之于楚,根本不在一个重量级上,这是不争的事实,连宋襄公的大司马公孙固都不得不承认“彼众我寡”。一个人,即便是君王,恪守信义原则当然是一件好事,难能可贵,但还并不足以保证自己不蒙受耻辱,只有在结合了强大现实力量的前提下,信义原则才不至于脆弱而不堪一击。
一直到“十有二月,癸丑”,即初十日,鲁僖公才“会诸侯,盟于薄”,商量解救宋襄公的事宜,最终“释宋公”。孔广森指出:“执而释者,自天子释之以归,书;自诸侯释之,不书。此特书,故问之。”[48]宋襄公之解救,虽非出于天子之力,但只要各路诸侯精诚团结,就会有效果。诸夏中国如果不齐心协力,宋襄公只能死于贼手。《春秋》一书严于礼法,但又不拘泥于礼法,绝不因细处小节而耽误发挥积极的、正面的导向作用。《公羊传》曰:“执未有言释之者,此其言释之,何?公与为尔也。公与为尔,奈何?公与议尔也。”诸夏之间,“会”与“不会”,“盟”与“不盟”,有没有“与为”“与议”,其结果显然不同。诸夏应该因此事而获得鼓舞,共同激发爱中国之热情,携手抗击一切强寇之来犯和入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