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教育扶贫的主体

二、澳大利亚教育扶贫的主体

澳大利亚是一个典型的联邦制国家,澳大利亚有六个州和两个领地。州和领地的立法权有很大分别,州在某些领域可以自行立法,而澳大利亚政府不能干预。领地也可以自行立法,但领地的立法权来源于澳大利亚政府的授权,领地所订立的法律,澳大利亚政府如有不满可以废止。

(一)澳大利亚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采用每个州的管理系统,由地方政府来管理每个州。为了改善当前的教育状况,澳大利亚政府提供了教育支持并宣布了各种措施。1995年,为摆脱贫穷、改善生活水平,澳大利亚政府建立了“澳大利亚资格框架”,并于1997年通过了《反种族歧视法》和其他法律。澳大利亚政府与各州政府签订了《墨尔本宣言》,这是一部关于澳大利亚未来十年学校教育发展方向的重要文本。澳大利亚政府还与各级政府制定了“儿童移民教育计划”,以减少移民儿童在教育过程中受到的不利影响,并为英语教学提供大量的援助资金。

在1990年之前,澳大利亚延续了自18世纪以来州政府一直负责学校和课程统一管理的传统。每个州都引入了中央管理系统,州教育当局直接管理州中小学的课程,包括教育教学的发展、规划创建课程、课程的监督评估等。20世纪90年代之后,受公共管理理论的影响,澳大利亚州政府部门开始在教育管理工作上简政放权,强调学校的自我管理,尤其是校长被委以重任,负责实现学校教学课程的自我管理。[76]

近年来,澳大利亚州政府和州教育部门还通过根据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或制定综合行动计划,积极响应澳大利亚政府对全纳教育的要求。2014年通过的《残疾人融合法》,极大地促进了残疾人的教育计划。澳大利亚各州政府通过进行包括提高问责和透明度以及初步转向学校自主权等在内的各种改革措施,对学校资金的检查提供了详细的审查背景,确保资金能够公平、客观地分配给学校。[77]

(二)专职机构

为了更好地执行教育政策,澳大利亚已经成立了负责执行该政策的相应机构。例如,由各个团体设立的负责教育和减贫的委员会办公室。澳大利亚政府已经建立了多元文化和土著居民的管理体系,就业办公室主要负责与土著居民和移民有关的教育活动,建立了许多协会和理事会来处理土著居民的多元文化和教育问题;同时,建立了许多社会设施,包括土著学校、特殊学校、特殊语言学校、多元文化保健中心等,以实现对土著居民的高质量教育活动。

(三)社区与土著学校

社区在土著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社区将教育者、学校、学生和父母联系起来。社区参与是加强教育的关键。教育者、父母和社区成员在教育过程中是合作伙伴。

与非土著民族的形成相比,澳大利亚土著民族的形成相对较复杂。由于其语言的独特性和各族裔之间的文化差异,政府很难对其教育提供统一的指导。为了改善土著居民的受教育状况,澳大利亚政府建立了特殊的土著学校。学校培训土著学生,缩小不同族裔群体之间的差距,并使所有土著居民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这种学校的硬件设备取决于种族的文化特征、生活方式和独特文化。同时,澳大利亚政府还根据土著居民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学校聘用的教师,管理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以便更轻松地与学生及时交流并了解学生各个方面的情况。教师们根据各自民族语言的特点,设置英语和相应的民族语言进行教学,重点发展学生的双语能力。这使学生能够在学习英语的同时发展自己的民族语言,弘扬了民族文化,增强了民族自信心和自尊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