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教育扶贫的主体

二、英国教育扶贫的主体

(一)正式的官方层面

英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制定教育政策,于1944年颁布了《教育法》。该教育法包括基础教育和继续教育,还包括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倡导为公民提供教育机会。为了更好地管理与国家教育有关的事务,英国政府废除了教育委员会,所有教育事务均由国家教育部统一负责,在各个地方都设立了地方教育部门、教育办公室和其他教育机构。地方教育当局享有较大的教育行政管理权限,负责为本地区的学生提供初等、中等以及继续教育,且有责任向义务教育超龄者提供全日制教育和业余教育。[103]在教育扶贫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英国议会扮演了重要角色。作为国家立法机关,英国议会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组织相关论坛就将要出台的政策进行辩论、推动教育政策的合法化进程、对政府的教育议案与教育活动进行调研并施加影响。[104]

(二)非官方层面

1.市场

20世纪70年代,受经济危机的影响,英国政府进入了福利紧缩时期,以发展市场经济为主要目标的教育改革措施由此展开。撒切尔执政期间,英国在教育领域中引入了市场教育:扩大公民对学校的选择权利,让公民有自主选择权;英国政府设立了部分公立学校,直接为这些公立学校拨款资助;私人资本同时可以介入教育系统。教育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本身是一个很难私有化的领域。对此,执政党将“市场”的成分创造性地引至教育领域,推行“准市场”运行机制。此后,人们日渐使用“准市场”这一术语描述在福利事项中引进非官方决策与市场力量的特征。[105]

英国工党派人士强调了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的一致性。为了在教育平等与教育效率之间取得平衡,每个公民都必须接受教育并拥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白皮书》于1997年发布后,英国政府帮助更多的私营企业进入教育行业,并与中央政府建立了伙伴关系。教育行动区计划于1998年发布,大力倡导一种新型的伙伴关系,该伙伴关系允许更多的社会组织加入教育部门。这项政策赋予了教育部门更大的权力,从而大大改善了教育资源。社会组织的参与为公民提供了更多的教育机会,使教育更加公平。

2.社区与家庭

英国政府非常重视社区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希望通过教育减少贫困。基层组织之间的这种合作在各种教育项目的筹资中尤为明显。英国政府建立了“地方伙伴关系”,以加强社区、学校和其他基层组织之间的密切合作,并更好地管理学校。通过比较不同学校的交流方式,他们可以相互学习,科学解决各种学校问题并共享教育资源。为了强调正义和提高教育质量,父母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英国政府鼓励父母参与,甚至在某些地区,父母参与教育被纳入政治体系。一些家长负责处理学校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以加强学校与家长之间的联系,同时扩大家庭教育课程的范围,使家长可以掌握家庭教育技能。

新工党政府“不赞同以往单纯向贫困人口直接提供物质支持的做法,主张通过教育与培训计划从根本上提高并改善他们的技能与适应能力,教育和培训是提升个体适应或就业能力、培养个人对自身负责和独立精神的最重要的途径”[106]。总之,面对层出不穷的社会现实问题,英国各届执政党都清晰地认识到:仅凭直接“授之以鱼”的扶贫方式无法从根源上消除贫困现象,必须通过“授之以渔”的方式提升贫困人口的内生能力[107],只有通过教育扶贫才能让贫困人口真正脱离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