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光”这个词在言说精神事物时是否是照它的本义使用的?

第1条 “光”这个词在言说精神事物时是否是照它的本义使用的?

现在我们着手讨论第1条。

异议:光(lux)似乎是照它的本义(proprie)用在精神事物上的。

理据1:因为奥古斯丁在《〈创世记〉文字注》第4卷第28章中说道:在精神事物中,“光是比较好的和比较确实的;耶稣基督并不是在他被称作那块磐石的意义上被称作光的;前者应当照本义理解,而后者则应当按照象征义(figurative)来理解。”

理据2:再者,狄奥尼修斯在《论神的名称》第4章第5节中曾经把光包括在上帝的可理解的名称之中。但是,这样的名称是按照它们的本义应用到精神事物(spiritualibus)上的。由此可见,光是照它的本义应用到精神事物上的。

理据3:还有,使徒在《以弗所书》第5章第13节中说道:“一切能显明的就是光。”但是,“能显明的”之特别适合于精神事物甚于物质事物。由此可见,光也是如此。

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安布罗斯在《论信仰》第2卷的“序”中说过:光辉存在于那些隐喻地言说上帝的事物之中。

我的回答是:任何一个词都可以用两种方式加以运用,也就是说,或者按照它的原初意义,或者按照它的一般的意义。“视觉”(visionis)这个词的运用就可以清楚地表明这一点。“视觉”这个词原本是用来表示感觉活动的,但后来当视觉成为感觉中最高贵和最有价值的时候,在日常语言中也就扩展到通过其他感觉获得的所有的知识上了。于是,我们说:“看看味道如何?看看气味如何?看看燃烧得如何?”再者,视觉也被运用到通过理智获得的知识上面,一如《马太福音》第5章第8节中所说:“清心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得见上帝。”从而,它也就和光一致起来了。而“光”,在其原初意义上,所表示的是那些使视觉明晰的东西,此后它才扩展到那些使任何种类的认识明晰的东西上面。因此,如果“光”这个词在它的严格的和原初的意义上加以理解的话,当运用到精神事物上面时,它便应当,像安布罗斯所说的那样,被隐喻地加以理解的。但是,如果按照日常语言中的用法加以使用,当运用到每一种现象上面的时候,它就可以恰当地运用到精神事物上了。

对上述各条反对意见的理据的答复在我们刚刚说过的这些话中已经充分地显示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