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条 光是否为一种性质?
现在我们着手讨论第3条。
异议:光似乎并不是一种性质(qualitas)。
理据1:因为每一种性质都持续存在于它的主体之中,即使这种性质的能动的原因被撤走了情况也是如此,就像热虽然火撤走了但却能够持续存在于水中一样。但是,光当光源撤走之后并不持续存在于大气之中。由此可见,光并不是一种性质。
理据2:再者,每一种感觉性质都有其对立的方面,例如冷就是同热相对照、黑就是同白相对照而存在的。但是,既然黑暗只是光的一种匮乏,则光就不会是这样一种情况。由此可见,光并不是一种性质。
理据3:还有,一个原因比它的结果更有力量。但是,天体的光乃尘世物体的实体形式的原因,并且也赋予颜色以精神的存在(esse spirituale),这是就天体的光使它们成为现实可见的而言的。因此,光并非一种感觉得到的性质,而毋宁是一种实体的或精神的形式。
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大马士革的约翰在《论正统信仰》第1卷第8章中却说:光是一种性质。
我的回答是:一些作家曾经说过,大气中的光并不具有墙上的颜色所具有的那样一种自然存在,而只具有一种意向性的存在,类似于大气中的颜色。[4]但是,由于下述两条理由,事情是不可能这样的。首先,这是因为既然正是通过光大气才成为现实明亮的,故而是光把名称赋予大气的。但是,颜色却做不到这一步,因为我们不能够说大气是着了颜色的。其次,是因为是光产生了自然的结果,因为正是由于太阳的光线,物体才变暖和了,而自然的变化是意向造不出来的。
另外一些人则说:光是太阳的实体的形式。[5]但是,由于下述两条理由,这似乎也是不可能的。首先,这是因为实体形式自身是感觉不到的。这又是因为“一件事物之所是”,按照《论灵魂》第3卷中的说法,“正是理智的对象”;而光本身则是自行可见的。[6]其次,是因为一件事物的实体的形式是不可能成为另一件事物的偶性形式的;这又是因为正是作为这些事物本性本身的实体形式构成了种相。因此,实体形式始终并且处处伴随着该种相。但是,光却并非气的实体形式,因为倘若如此的话,当光撤走的时候,气就会遭到破坏了。因此,它是不可能成为太阳的实体形式的。
因此,我们必须说:正如热乃一种由火的实体形式产生的能动的性质一样,光也同样是一种由太阳或另一种自身明亮的物体(如果确实有这样一种物体的话)的实体形式所产生的能动的性质。其证据在于:不同星辰的光线按照物体的不同的本性而产生出不同的结果。
答异议理据1:既然性质是随着实体的形式而来的,则实体接受性质的样式也就随着主体接受实体形式的样式的不同而不同。因为当质料完满地接受形式的时候,由形式所产生的性质也就是稳定的和持久的。例如,当水变成火的时候,即是如此。然而,当实体的形式被不完满接受,以至于似乎可以说处于接受的过程中而未留下充分印记的时候,则所产生的性质也就只持续存在一段时间,而不可能持久存在下去。当加过热的水经过一段时间回到它的自然状态的时候,就会看到这样一种情况。但是,照明却不是由质料的嬗变产生出来的,仿佛质料接受了一种实体的形式,照明是实体形式的开端(inchoatio)似的。由于这个理由光便随着它的能动原因的消失而消失。
答异议理据2:光之不具有相反的方面是偶然的。因为光是变化的第一物质原因的自然的性质,因而其本身是没有对立性的。
答异议理据3:正如热作为一种工具因,是藉着实体的形式在促成火的形式完满化方面发挥作用一样,光也是作为一种工具因,藉着天体在产生实体形式方面发挥作用;而且也使颜色成为现实可见的,但这是就它是一种第一感性物体的性质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