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条 光是否是一种物体?
现在我们着手讨论第2条。
异议:光似乎是一种物体(corpus)。
理据1:因为奥古斯丁在《论自由意志》第3卷第5章中说过:“光在物体中占据首要位置。”由此可见,光是一种物体。
理据2:再者,哲学家说过:光是火的一个种相。[1]但是,火是一种物体,所以,光也是一种物体。
理据3:还有,运动、分割和反射能力都是特别适合于物体的。然而,所有这一切也都适合于光及其射线。再者,光的不同的射线,如狄奥尼修斯在《论神的名称》第2章第4节中所说,是联合在一起的又是分隔开来的,然而这是不可能的,除非它们是物体。所以,光是一种物体。
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两个物体是不可能同时占据同一个位置的。但是,光和气却是这样一种情况。所以,光不是一种物体。
我的回答是:光不可能是一种物体,其理由有下述三条。首先,是就位置而言的。因为任何一个物体的位置都不同于任何一个别的物体的位置,从自然哲学的角度看,具有无论什么本性的任何两个物体同时存在于一个位置上是不可能的,因为接触是需要位置的区分的。
第二条理由出自运动的本性。因为如果光是一种物体的话,它的扩散就会是一个物体的位置的移动。这样,一个物体的任何位置的移动便都不可能是瞬间的,因为每一个从一个场所到另一个场所的运动在其达到目的之前都必定通过介于中间的位置,但照亮则是瞬间完成的。说由于所需要的时间太短而知觉不到也是没有什么理据的。因为虽然由于距离短情况可能如此,但是,如果距离大到能够把东方国家同西方国家隔开,情况就不可能如此了。然而,只要太阳在地平线上,整个半球就会从东到西受到照耀。就运动方面而言,我们必须牢记在心的是:鉴于所有的物体都有其自然的确定的运动,光的运动就方向而论则是没有什么差别的,无论做圆周运动还是做直线运动都是一样的。因此,光的传播并不就是物体的位置移动。
第三条理由出自产生和消灭。因为如果光是一件物体的话,那就会得出结论说:当天空是由于光体没有临在而变暗的时候,光体就是可朽坏的,从而它的质料就会接受一种新的形式。但是,除非我们说黑暗也是一种物体,事情就不会成为这样。这显然也不是由于一件物体在白天产生的质料能够大到足以充满介乎其中的半球的缘故。倘若说一件体积如此大的物体将仅仅由于光体没有临在而朽坏,看来也是荒谬的。如果有什么人答复说它并非朽坏掉了,而是在接近太阳,并且是在围绕着太阳运转,那我们就可以追问当一支点燃的蜡烛为介乎中间的物体弄得朦胧的时候整个房间变暗的理由。这并不是由于当这种情况发生的时候,光被浓缩到蜡烛的四周了;因为这时它并不比此前燃烧得更其明亮些。所以,既然这些说法既有违理性也有违感觉,我们就必须得出结论说:光是不可能成为一种物体的。
答异议理据1:奥古斯丁视光为一种现实发光的物体,换言之,是四种元素中最为高贵的火。
答异议理据2:亚里士多德谈到光时,认为它是存在于它所特有的质料之中的火,正如存在于空气质料中的火被称作火焰,而存在于土的质料中的火则被称作煤一样。但对于亚里士多德在其讨论逻辑的著作中所提及的例证也不必太在意。在这些逻辑著作中,他是把这些例证说成是其他一些作家的可能的意见而提到的。
答异议理据3:所有这些特性都是隐喻地归于光的,而且也是可以以同样的方式归因于热的。因为如《物理学》第8卷中所证明的,“从一个场所到另一个场所的运动自然地为各种运动中的第一种运动”,[2]则我们在言说所有种类的变化和运动时,所使用的也就是那些适合于位置运动的术语。因为甚至“距离”这个词也是从位置观念扩展到所有相反事物的观念的。这一点《形而上学》中就已经说到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