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 光的产生被指派在第一天是否合适?

第4条 光的产生被指派在第一天是否合适?

现在我们着手讨论第4条。

异议:光的产生(lucis productio)被指派在第一天似乎是不合适的。

理据1:因为光,如上所述(问题67第3条),是一种性质。但是,性质既然为偶性,也就不占首要地位,而只处于从属的地位。因此,光的产生就不应当被指派在第一天。

理据2:再者,把昼夜区分开来的是光,而且这也受到太阳的影响,但太阳被记录为是在第四天造出来的。所以,光的产生是不可能在第一天的。

理据3:再者,黑夜和白天是由光体的圆周运动造成的。但是,这种运动是天所特有的,然而我们却读到天是在第二天造出来的。由此可见,区分黑夜和白天的光的产生是不应当指派给第一天的。

理据4:还有,如果人们说这里所讲的是精神的光,那就可以答复说:第一天造出来的光是驱除黑暗的。但是,在一开始,精神的黑暗是不存在的,因为如上所述(问题63第5条),甚至魔鬼在一开始也是善的。所以,光的产生是不应当指派给第一天的。

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那种舍之便不可能有白天的东西必定是在第一天造出来的。但是,倘若没有光是不可能有白天的。所以,光必定是在第一天造出来的。

我的回答是:关于光的产生存在有两种意见。奥古斯丁在《〈创世记〉文字注》第1卷中似乎说过:摩西是不可能合适地忽略掉精神受造物的产生的,从而当我们读到“起初上帝创造天地”的时候,一种精神的尚无形式的本性是可以藉“天”这个词得到理解的,而物质受造物的无形式的质料也是可以藉“地”这个词得到理解的。精神的本性是首先形成的,因为它比物质本性的尊严要高。所以,这种精神本性的形成是藉光的产生表示出来的,也就是说,是藉精神的光的产生表示出来的。因为精神本性的形成是藉它借以引向依附上帝之道(话)的光照获得的。

其他一些作家认为:精神受造物的产生为摩西有意识地忽略了,并且还提供了各种各样的理由。巴西尔在《六天创世布道集》中说道:摩西虽然是从适合于感性事物的时间的开端开始其陈述的,但是,作为事先创造出来的东西的精神的或天使的创造却为他忽略了。

金口约翰在《〈创世记〉布道集》中为这种疏忽提供的理由是:摩西是对一个原始民族讲话的,他们只对感性事物感兴趣,而他极力要做的是使他们从服侍偶像的活动中撤离出来。如果他对他们讲的本性是存在于实体中的精神的,并且比所有物质受造物都高贵,那这在他们看来就是偶像崇拜的一个托辞。因为既然他们如《申命记》第4章第19节所说,倾向于对那些禁止崇拜的太阳、月亮和星辰都作为神加以崇拜,则他们就会因此而把他们当作上帝来崇拜。

但是,关于物质受造物,《创世记》第1章中也曾提到若干种无形式性。一种是在我们读到“地是空虚混沌”的地方,另一处是在说到“渊面黑暗”的地方。由于下述两个理由,这就要求:黑暗的无形式性首先为光的产生所消除。这首先是因为,如上所述(问题67第3条),光是最初物体的性质,从而说世界首先是藉光获得它的形式的就是一种合适的说法了。第二条理由在于:光是一种公共性质。因为光是所有地上物体和天上物体所共有的。但是,正如在知识方面我们是一般原则出发的一样,我们在每一种工作中也都同样如此。因为有生命的事物是在动物之前产生出来的,而动物是在人之前产生出来的,《论动物的产生》这本书中就已经对此做了说明。[7]因此,作为上帝智慧的一个明证,说在区分工作中光的产生是首先发生的是合适的,这不仅是因为光是原初物体的一种形式,而且还因为它是一种更为公共的性质。巴西尔在《六天创世注》中实际上还添加上了第三条理由:所有别的事物都是由于光而显现出来的。然而,还有第四条理由,这在上述反对意见中就已经谈到了:除非光存在白天是不会存在的,因此光是在第一天产生出来的。

答异议理据1:按照那些主张质料的无形式性先于它在持续时间中的成形的人的观点(问题66第1条),质料必定被认为是一开始同实体的形式一起造出来,尔后接受那些光在其中占据首位的偶性的东西。

答异议理据2:按照一些人的意见,这里所讲的光是一种发光的云,在制造太阳的时候,又回到了它得以形成的那种质料上面。[8]但是,我们并没有充分的理由主张这种观点,因为《创世记》一开始就记载了此后绵延下去的自然秩序的制定过程。因此,我们不能够说那时造成的东西此后不再存在了。所以,另外一些人坚持认为:这种发光的云虽然持续存在下去,但是同太阳却贴得太近以至于同太阳分别不开了。[9]但是,这其实也就是在说它是不必要的,然而,上帝的工作却没有什么是白白做的。按照这种解释,一些人也就主张(参阅本条的主体部分):太阳的形体是由这种云造出来的。然而,至少对于那些主张太阳的形体在其本性方面是有别于四种元素,从而是自然地不可朽坏的人来说,这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它的质料就不可能接受另外一种形式。

因此,我支持狄奥尼修斯在《论神的名称》第4章第4节中所说的观点,对此回答说:这种光即是太阳的光,尚不具形式,却已经是太阳的实体,它虽然以一般的方式具有照亮的能力,但是为产生确定的结果所需要的那种特殊的确定的能力则是此后添加上去的。因此,在这种光的产生问题上,对光与黑暗需要作出三种区别。首先,是就原因而言的,如果就太阳的实体言,我们有光的原因,而如果就地的不透明的本性论,我们则有黑暗的原因。其次,是就场所而言的,因为在一个半球上存在有光,而在另一个半球上,则存在有黑暗。第三,是就时间而言的。因为即使在同一个半球上,在一个时间里有光,而在另一个时间里则有黑暗。而且这是通过“上帝称光为‘昼’,称暗为‘夜’”这句话表述出来的。

答异议理据3:巴西尔在《六天创世布道集》中说过:昼夜因此是由光的扩张和收缩,而不是由运动引起的。但是,奥古斯丁在《〈创世记〉文字注》第1卷第16章中却反对这种意见,认为说光有扩张和收缩这样一种变化是没有任何理由的,因为那时在地球上是既没有人也没有动物的,但正是为了服务他们才需要这种变化的。只要光体现实地存在,光体的本性似乎也是不容许光撤出的,虽然借助奇迹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然而,奥古斯丁对此在该书第2卷第1章中却评论说:我们绝对不要到自然秩序的第一基础中去寻找任何奇迹,而只能去寻找符合本性的东西。

因此,我们坚持认为:诸天的运动有两种。在这些运动中,有一种是整个天所共有的,并且是昼夜的原因。这一种运动似乎在第一天就有了它的开始的。另一种则随着它影响各种不同的物体而相应变化,并且藉着这些变化而成为各天、各月和各年连续的原因。因此,正是在对第一天的说明中只提到了昼夜之间的区分,这种区分是由天体的公共运动产生出来的。而进入到连续的各天、各季节以及各年的更进一步的区分则被记录为是从第四天开始的,在这些话中,“要它们成为定节令、日子、年岁的记号”是应当归因于特定运动的。

答异议理据4:正如奥古斯丁在《忏悔录》第12卷中所教导的,无形式性并不先于持续时间中的形式;所以,我们必须把光的产生理解为标志着精神受造物的成形。然而,这并不是说精神受造物是由于荣光才具有完满性的,因为它们并不是在荣光中造出来的,而是由于恩典才具有完满性的,如上所说(问题62第3条),它们是由于其受造才具有这种完满性的。因此,光同黑暗的区分所表示的将是精神受造物同那些别的尚没有形式的受造的事物的区分。但是,如果所有受造的事物是在同一时间里接受它们的形式的话,那黑暗就必定被认为是用来意指恶魔的精神的黑暗,但是,恶魔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存在的,因为魔鬼并不是被造成邪恶的,而是由于上帝事先看到而存在的。

[1]亚里士多德:《论题篇》,Ⅴ,5,134b29。

[2]亚里士多德:《物理学》,Ⅷ,7,260a28。

[3]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Ⅹ,4,1055a9。

[4]波那文都:《〈箴言四书〉注》,Ⅱ,d.ⅩⅢ,问题2第3条;参阅阿维洛伊:《〈论灵魂〉注》,Ⅱ,70;大阿尔伯特:《〈论灵魂〉注》,Ⅱ,3,12。

[5]波那文都:《〈箴言四书〉注》,Ⅱ,d.ⅩⅢ,问题2第2条;也请参阅阿维斯布朗:《生命的源泉》,Ⅸ,14。

[6]亚里士多德:《论灵魂》,Ⅲ,6,430b28。

[7]亚里士多德:《论动物的产生》,Ⅱ,3,736b2。

[8]参阅波那文都:《〈箴言四书〉注》,Ⅱ,d.ⅩⅢ,dub.2;彼得·隆巴迪:《箴言四书》,Ⅱ,d.ⅩⅢ,第2条。

[9]参阅彼得·隆巴迪:《箴言四书》,Ⅱ,dist.ⅩⅢ,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