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囚论①
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方唐太宗之六年,录大辟囚三百余人,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后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于人情?
或曰:“罪大恶极,诚小人矣,及施恩德以临之,可使变而为君子。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
曰:“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纵之去也,不意其必来以冀免,所以纵之乎?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所以复来乎?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②;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③。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而存信义,此又不通之论也。”
“然则何为而可?”
曰:“纵而来归,杀之无赦,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④。然此必无之事也。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编 年】
景祐四年任夷陵县令时作。《增订欧阳文忠公年谱》:“景祐四年,作《纵囚论》。”原本注云:“康定元年。”未知孰是。
【笺 注】
①纵囚:指唐太宗为彰显自己的仁德,放狱中囚徒回家,并命其次年秋末回狱就刑之事。《旧唐书·太宗纪》下:“(贞观六年)十二月辛未,亲录囚徒,归死罪者二百九十人于家,令明年秋末就刑。其后应期毕至,诏悉原之。”
②“夫意其必来而纵之”二句:明知道他们肯定会回来而放他们回家,这是帝王愚弄下民的行径。
③“意其必免而复来”二句:这些死囚料到自己回来之后肯定会得到赦免,所以都回来,这是下民不相信帝王在真的依法办事,而是故作姿态。
④“纵而来归”五句:如果放掉这些死囚让他们回来受死,然后依法把他们杀死,再放掉一批死囚让他们回来受死,这些人还能回来,那才叫真正的仁德。
【附 载】
吕祖谦《古文关键》卷上:“《纵囚论》,文最紧,曲折辩论,惊人险语,精神聚处,词尽意未尽。此篇反覆有血脉。”
黄震《黄氏日钞》卷六一:“《纵囚论》,上下相贼,字恐太甚,要是三代后盛事。若夫圣人‘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则至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