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传统档案与数字档案信息网络的权属问题
(一)传统档案数字化的权属问题
传统的数字化档案受国家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仍然存在着“档案数字化权”的归属问题。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法学界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数字化权属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任何人都可以根据个人的意愿对任何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作品的作者拥有著作权,但并不意味着拥有该作品的数字化权,数字化本身并不涉及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这种观点的依据是著作权法。另一种相反的观点认为,数字化权利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不是任何人都能随意进行的行为。其理由是,数字化作品是原作品的复本,对原作品的数字化权可归属于著作权中的复制权,这项权利的取得必须获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档案学界的大部分专家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认为,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授权,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档案进行数字化属侵权行为。建议完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数字化的作品同样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将作品数字化后作品的著作权仍由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
(二)数字档案信息的网络传输权问题
数字档案信息通过上网传输而实现网络环境下的档案利用。据有关资料介绍,目前各国著作权法中对“网上传输行为”做出规定而造成事实上的侵权,今年我国提交的著作权法中已建议“增加信息网络的传授权,即授予作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权利。”而就档案信息上网而言,关键问题还在于:以何种方式获得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馆藏档案数字化权和网上的传播权?对此专家呼吁从法律上做出规定,对于已发表的作品,除著作权人特别声明之外,其数字化和网上传播的行为无须实现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影响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在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此做出新规定的情况下,以采取著作权的代理机制,具体的操作模式是:建立一个著作权的代理机构,并在作品的“数字化权”和“网上传输权”的授权许可上,采取“事先通告,事后给付”的模式。即著作权的代理机构通过在公共传媒上刊登声明,向相关的著作权人做出拟对其作品进行数字化和网络化的通告,并通知著作权人至著作权人代理机构领取报酬。目前这种代理模式还没有法律依据,为完善这种体制,专家建议今后在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这种著作权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行为规范。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在著作权人中树立著作权代理意识,在获得著作权的同时将代理权委托给专业性的代理机构,同时做出有关著作权方面的限制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