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信息化的标准规范建设

一、档案信息化的标准规范建设

档案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的目的是使各地区的档案信息资源库连成一体,实现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为防止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出现各自为政的不良局面,需要制定有关档案信息化的相关标准,来确保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立法相对滞后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表现形式一般是与有关法律文件中的禁止性条文、义务性条文、授权性条文等。有关信息化的法律、法规的建设问题是信息时代出现的一个新问题,一方面我国档案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基础薄弱,信息技术发展迅速等许多未来形势发展存在的大量不确定因素造成立法滞后。

另一方面各国政治、经济体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不同,以及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文件与档案管理方式的不同,另外至今已经出台的法律行政和法律规范内容也不尽相同,但资源共享的共同目的又使各国朝着与国际接轨的方向努力。由于立法的滞后严重影响了档案信息化的发展,我们必须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努力缓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

(二)制定相应的规范制度

标准的规范制度是档案信息化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数字资源的形式是多样的,社会对数字资源共享的要求的内容是广泛的,对相关的技术设备的要求也是在不断提高的,没有完善的体系作保证,数字资源就难以确保其内容的长期保存、有效的共享。目前我国的档案信息系统和网站建设的内容不一,层次不一,规范性、共享性较差,不能适应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从信息化建设的科学化要求和解决目前信息化建设中突出存在的各自为政、相互封闭、重复建设的问题出发,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必须统筹规划,统一规范,制定统一的档案信息化的标准规范,这是信息化建设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所谓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有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所谓标准的规范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之需和社会效益。”

档案信息化的目的是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建设是一个以档案信息资源库建设为核心,以信息技术的应用和,以网络技术的建设为手段,以网络建设为基础的系统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建设涉及各种数据、网络建设和应用体系建设等各方面,档案信息标准是档案资源共享体系建设的重要保证。

标准统一是网络互通、信息共享的基本要素。标准规范体系包括管理、业务、技术三个层面。管理性标准规范包括计算机应用法规与标准,工作人员、用户及设备管理规范,利用管理规定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合法性的确认。业务性标准规范包括属于标准以及相关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管理的标准、规范。技术性标准规范,可分为硬件、软件、数据标准等三个方面。硬件包括计算机、网络服务器、网络通信等有形的电子设备;软件包括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要求选用支持相同标准的沟通平台。标准是确保档案数据通用、共享与交换,确保在软、硬件环境变化时档案数据的完整、安全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