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的法律问题

五、电子信息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档案的真实性认定

电子档案的真实性认定,是保证其凭证作用的关键。电子文件的易更改性和信息载体的可分离性,使电子文件在形成或传输的过程中存在着被改动的可能。处理后的电子文件是否与原来一样,存在着认定上的困难。因此界定电子档案的真实性是档案信息化进程中的一个新的挑战。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的界定应遵循一个原则,即以文件所含信息的真实、准确,即内容的真实性为唯一的标准,而不管文件载体、自己格式等外在表现形式是否发生改变。只要它的内容确定,是当时有远见作者撰写或制作,此后从未修改过,我们就应该承认它的真实性,尽管它没有固定的载体,没有实在的物理形态,甚至因转换而失去了原来的格式。这些方面的内容,可以通过立法来规定。立法内容可以借鉴电子商务中关于签名的做法,即附加于数据电讯中的,或与之有逻辑上的联系、电子形式的数据,用它来证明电讯签署者的身份,并表明签署者同意数据电讯中所包含的信息内容,从而确定其真实性。

(二)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

由于电子文件的真实性界定困难,也引起人们对电子文件的法律凭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确定,需要从以下几个问题着手:首先要以科学技术为手段来突破电子文件的界定关,这是解决电子文件的基础和关键。其次要对电子文件的生成和归档的全过程,建立起一个统一的标准、密切相关、互为保证、相对独立的运行模式以及组织方法、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等的业务技术规范,从而组成一个严密、系统、完整的电子档案的真实性保障体系。再次,在此基础上加强立法工作,从法律上明确电子文件的法律作用,做到有法可依,这是解决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最后是要改变传统的观念,及排除认识上的障碍,不再抵制档案的原始性认定概念。只有解决了电子文件转化为电子档案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才能保证电子档案的证据价值和法律效力,从而使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