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的主体

二、协商民主的主体

政协协商民主的主体是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这是没有异议的,但并非仅限于此,随着协商内容的不同,协商民主的主体也有所不同。多数的情况下协商的内容涉及党政有关部门,那么协商的主体理应包括党委或政府;如果协商内容涉及人大(如立法协商),那么协商主体还应包括人大,即有“政协内协商”和“与政协协商”两种不同的情况。因此,政协的协商民主,不能只限于在政协内由委员们自己协商,否则有些协商就缺乏主体双方沟通、交流、讨论乃至争论,协商就往往缺乏针对性,难以把握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协商的效率不高,成果不明显,被委员们自嘲为“自拉自唱,自娱自乐”。

一个最能说明问题的例子就是提案办理协商。过去党政有关部门提案答复常常是“老三段”:第一段讲过去我们已经做了哪些工作,第二段讲今后我们还将做哪些工作,第三段讲谢谢大家的关心。提案和答复就像是“两股道上跑的车”,完全不搭界,这就难免出现“说了也白说”的尴尬。近几年来有了很大改进,很多部门在提案正式答复前与提案人进行当面沟通,即提案办理协商,效果较好。如2009年5月我参加了有关苏州市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提案办理协商会议,苏州市政府一位副秘书长亲自来介绍提案办理的情况。据他讲,现在苏州市已经采取了一些具有生态补偿性质的举措,但认为现在马上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条件还不成熟:一是国内尚无先例,二是经费筹措困难。我们针对他的介绍提出:零星的补偿举措不能与建立补偿机制相提并论,就如同分散的有关科学发展的论述与完整的“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体系不能同日而语;对为保护生态做出牺牲的农民理应给予充分的尊敬和足够的照顾,补偿是政府应尽的责任,不能以没有先例为由来推脱,应该以发扬“两个率先”的精神来看待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此外,我们也提出了多渠道筹措生态补偿经费的一些具体办法供政府参考。后来,苏州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不能说这完全是那次提案办理协商的功劳,但我坚信这样面对面的沟通和讨论对苏州市政府下决心执行肯定是有影响的。由此启示我们,政协只有在充分协商、深入协商、反复协商、直接协商上下功夫,才能使协商民主真正发挥作用。因此,凡涉及协商主体双方的议题,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尽量采取面对面的直接协商,这是最佳选择,以保证协商更有成效;即便是“政协内协商”,也有一个成果移交、转化(采纳)、反馈和再反馈的程序化制度设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