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清参政议政及其能力的含义是参政议政能力建设的前提

一、弄清参政议政及其能力的含义是参政议政能力建设的前提

参政议政是参政党的第一要务,因此参政党参政议政能力建设是参政党最基本的建设。但长期以来,关于参政议政的含义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权威的解释,这是我国参政党理论建设的一大缺憾。

1989年12月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第一次对参政党“参政的基本点”做出明确的阐述,概括起来就是“一个参加、三个参与”:即“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该文件还提出了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总原则。虽然参政与议政不是决然割裂的,该文件对议政也有一些论述,但没有像参政那样做出明确的说明。时隔16年,2005年3月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第三部分“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作用”中,用第12~18条,对参政党参政议政做了具体的论述,其中第12条关于“一个参加、三个参与”的内容没有新的变化,其余6条主要在参政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总的来看,仍侧重于参政方面。

由于参政党是政协的主要组成单位,而人民政协又是参政党参政议政的重要平台,因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关于参政议政的论述对了解参政议政的含义十分重要。该章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认为,参政议政虽然是政协的三大职能之一,但这三大职能是统一的,紧密联系的,相互交叉、融合、渗透的。参政议政中包含着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中也体现着参政议政。不过由于人民政协的性质决定了其三大职能侧重于议政,很少涉及参政。2015年5月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关于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的阐述与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是一致的,有关参政的内容也是重申“一个参加、三个参与”的相关内容。因此,广义的参政议政不仅应该涵盖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还应包括“一个参加、三个参与”。这是参政议政比较全面、完整的含义。我们通常说的“参政议政是参政党的第一要务”,所指的应是参政议政泛称,即广义的参政议政。

从参政议政的含义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参政议政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等形式,或通过各种协商例会、专题议政会、专题研讨会、专题调研、委员视察、考察及参与中共党委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检查和巡视等途径,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了参政议政的含义和方式之后,论述参政议政能力的含义就比较简单了。简言之,参政党参政议政能力就是指参政党开展参政议政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才能,主要涉及政治把握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确定参政议政议题能力、收集利用信息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形成和落实建议能力、清晰表达诉求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