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科技奖励制度亟待改革

我国现行科技奖励制度亟待改革

我国现行的科技奖励制度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改革开放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这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四化建设”而采取的一项重大决策。十几年来,它对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提高知识分子和科技人员的职业声望,对增强全民族的科技意识发挥了重大作用,其历史功绩有目共睹。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科技奖励制度出台时间较早,具有很大的时代局限性,加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少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未能及时调整、修改、完善,积累至今,弊端很多,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现行科技奖励制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运作的主体是政府,奖励范围过宽,每个奖项获奖人数过多,奖励金额偏低,使奖励失去了权威性,直接激励的功能大大降低。第二,科技奖励直接与科技人员的职称、工资、住房等物质利益挂钩,成为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主要手段,这就引发出各种不正常的现象。如由于利益驱动,人们争相请奖,在奖项、奖次、排名等问题上斤斤计较,产生了不少矛盾,因此要求新设奖种、扩大奖励对象的呼声日益高涨;由于破格晋升,特别是低学历者晋升高级职称必须要有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因此造成不少不够条件的人也挤进请奖队伍。这些人或与课题负责人争要奖项、争要名次,否则就闹情绪,消极怠工。这已成为科研管理中一个头痛的问题。第三,科技成果评价方法落后,评价标准不科学,造成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走后门、互相吹捧、高价收买等不正之风泛滥。评奖中的不正之风已成为科技战线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第四,评奖手续繁杂、费时费力。全国省、市、县,层层设奖,每个奖项要经过申报、鉴定、答辩、单位评审、行业评审、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领导评审等一系列手续;还要填写各种表格,撰写总结报告,收集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以及复制、打印一系列文档。申请者要忙几个月,基层科技管理部门要忙大半年,这对科技工作的正常进行无疑是一种干扰和冲击。

总之,现行科技奖励制度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为此,我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第一,科技奖励要少而精。奖励越是少而精,越具有权威性和激励作用。因此,政府可以设立一种国家级的奖励,奖励数目也压缩到各个一级学科每年只奖1~3人,并逐步与国际科技奖励的做法接轨。

第二,科技奖励要准确定位。科技奖励应以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做出的具有国际水平的重大创新成果为对象。至于科技发明、应用研究和科技开发的优秀成果,应该让市场来检验和评价其水平的高低优劣,其奖励自然也体现在产业化的程度上,不纳入国家科技奖励的范围。应取消科技奖励与科技人员晋升、工资、分房等物质利益直接挂钩的各种政策和规定。

第三,改变过去那种层层申报、层层评审的做法,拟由权威科技信息研究机构事先通过科技信息研究,根据国内外文献检索结果和论文引用率等手段对每个学科领域中的优秀成果进行评估、初选;由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按不同学科领域进行投票确定提名;再由两院组成的最高评委会进行终审,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四,要在过去“专家评议”的基础上,引进科学计量指标,建立科研成果量化评价体系,使科技成果评价更科学、更公正。

第五,鼓励民间科技奖励基金的建立,但国家科技部要通过立法进行宏观管理,确保其运作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不要走现行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老路。

(此文为全国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的大会发言材料,发表在《人民政协报》199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