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社会建设、社会治理和社会协商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PX项目事件在我国频发的内在原因主要是长期以来我们对“社会”认知的偏狭、“社会建设”的滞后、“社会治理”的欠缺,以及对“社会协商”的忽视。
所谓“社会”就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和精神交流活动为基础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只要有人群的地方,就有社会存在,它先于国家、政府的产生而产生,始终存在于个人与国家、政府之间。但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就奉行“全能主义国家”,并形成了掌握人民一切生活的全能型政府,包办了经济与社会等所有职能。这种政府高于社会、国家压倒社会的体制,以致政府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人民当家做主”被异化为“政府替人民当家做主”,使“社会主义”陷入“有主义、无社会”的尴尬境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实行改革开放,这种“强势政府、弱势社会”的状况开始有所改变,但进展缓慢,远不尽如人意。对此,有学者敏锐地发出感悟和呼唤:“重新发现社会。”
随着思想的逐步解放,社会的价值逐渐被重新发现和认识,这就必然会提出“社会建设”的问题。2006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着重提出“加强社会建设”的理念,并将其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强调要“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借此突出全民参与的重要性。2012年中共十八大重提“加强社会建设”,并强调“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加快形成社会管理体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和社会管理机制。“社会主义”要重视“社会”,这本应是题中之义,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必须重新寻找、发现和确立“社会”的价值。因此,近些年来党中央两次强调“加强社会建设”意义非同一般。有学者认为,这或许可以视为中国政府职能回归的标志性事件,即政府将逐步告别过去国家至上的单向度思维,开始了以公民个体和社会权力为中心的整体性建设与改造,在完成对改革开放之前“革命第一”的政治主导型全能政府及改革开放之后“效率优化”的经济主导型政府的超越后,中国将从此进入“共建共享”“公民社会”的宽阔之境。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及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因此,国家治理的紧迫性也就凸显出来,而其中社会治理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2013年中共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地做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把“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相应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改进社会治理方式”“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等理念和要求,强调“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等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方式,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方向。“创新社会治理”,一是社会治理理念的创新,主要是改变过去以“利益”作为单一的社会治理的主导理念,树立实现多元价值追求的复合治理理念;二是改变过去以“维稳”为功能定位的社会治理理念,树立“维权”为功能定位的社会治理理念;三是改变过去社会治理主体构成“一元化”,即以政府为主体,树立包括社会组织、企业、公民个体等多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社会治理理念,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政社互动、公众参与、多元善治、法治保障”的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新格局。
“社会协商”的理念早在中共十三大报告中就提出来了,报告强调:群众的要求和呼声,必须有渠道经常地、顺畅地反映上来,建议有地方提,委屈有地方说。这部分群众同那部分群众之间,具体利益和具体意见不尽相同,也需要有互相沟通的机会和渠道。因此,必须使社会协商对话形成制度,及时地、通畅地、准确地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彼此沟通,互相理解。但“社会协商”并未立即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有效的开展,这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总体滞后的一种表现。因此,我认为“社会协商”主要是指党政领导部门就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群众所关心的各种热点问题,与群众开展协商对话,相互沟通,彼此了解,协调矛盾,达成共识,找到合理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做出科学的决策。“社会协商”也包括不同利益、不同意见群体之间的协商和基层协商。“社会协商”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它与政治协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相关联之处主要表现为它们都是我国政治体制运行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形式,都服从和服务于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总目标,且二者之间多有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之处。二者之间主要区别在于“社会协商”具有更为广泛的群众性、社会性和基层性,它直接面向社会的广大群众,其重点在于协调和处理各种不同社会利益和矛盾,因而具有更多样、灵活、广泛的形式;而政治协商比较正式,主要由中国共产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并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共同进行协商,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因此相较之下,“社会协商”既具有“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党的群众路线的属性,又具有在新形势下更有效地协调和处理不同社会利益和矛盾的突出优势,因而也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