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择校收费之我见

义务教育择校收费之我见

当前,苏州市与许多城市一样,择校收费之风盛行,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一是择校生的比例愈来愈高,造成名校人满为患;二是择校收费金额越来越大,到了“一分值万金”的地步;三是择校范围愈来愈广,甚至上幼儿园要择园,高中阶段更是“收费翻番没商量”,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首先,义务教育的宗旨是让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受良好的教育,择校收费违背了这个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1980年开始实施至2003年已有20多年,作为发达地区的苏州还存在如此严重的义务教育择校收费现象,造成教育不公平的现象,这是不应该的。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文规定,公办学校不能以任何名目变相收费。但苏州市一些名校以“民办公助”的形式,实际上利用公有的教育资源和无形资产,以民办学校名义行高额收费之实。再次,择校收费金额太高,超出了一般百姓的承受能力。2002年,苏州市城镇居民年平均收入约1万元。由于苏州东园西区有不少高薪阶层,加之个体私营经济比较发达,有不少人的收入相当高,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居民的年收入低于甚至是远低于1万元。现在,幼儿园择园一般要收四五千元,小学择校要收八九千元,初中择校要收上万元,高中择校要收两三万元,许多家长不堪重负。更不用说收费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等不正之风,不少家长还愁忍痛割肉的钱“求交无门”呢。

有人说,择校收费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则,无可厚非;还有人说,择校收费是“周瑜打黄盖”,无甚不妥。其实这是无视义务教育公平性原则的一种表现。义务教育是每个公民应该享受的神圣权利,也是每个人实现自我价值的前提条件。这与市场经济中的消费行为本质不同。一般消费行为应遵循量入而出的原则,钱多可以高消费,钱少只能低消费。而义务教育,无论钱多、钱少,公民都有同等享受良好教育的权利。特别是对弱势群体而言,他们往往渴望通过子女接受良好教育来改变其困境,但这一良好愿望往往在择校收费面前破灭了。因此,现在社会上对教育公平、教育关怀的呼声越来越高。

分析苏州市择校之风盛行的原因:一是优质教育资源相对匮乏,不能满足广大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二是家长望子成龙、盼女成凤心切,希望通过良好的教育使子女在将来的竞争中占有先机。这完全可以理解,但也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当今社会成才之路很多,不必像过去那样“千军万马挤过独木桥”。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对教育,特别是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严重不足,逼迫学校通过择校收费的办法来弥补办学经费的不足。

为了尽快扭转苏州市择校收费之风盛行的局面,特提出如下四条建议:

第一,政府要加大对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投入的力度。《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苏州作为经济发达地区,改革开放以来GDP和财政收入翻了好几番,如果还不能做到这一点就说不过去了。俗话说,“再苦不能苦了孩子,再穷不能穷了教育”。对于苏州来说,要在更高层面上来理解这个口号,真正把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落到实处,把“率先意识”“率先精神”“率先行动”切实贯彻到理应“率先”的教育上来;要把发展教育事业、增加教育投入、特别是确保义务教育经费落实作为各级政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义务教育投入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保证;还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如发行教育彩票、建立捐资助教基金等。

第二,主管教育的行政部门要花大力气办好每一所学校,特别是要加大薄弱学校建设的力度。要像重视重点学校那样重视薄弱学校,要派名校长、名教师到薄弱学校去任职,从制度和物质等诸方面激励他们到那里去建功立业。应该使每所中、小学办学条件和师资水平大体均衡,从而形成一个公平竞争的办学平台,有效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当然,差距是永远存在的。重点学校还是要办的,以便起示范、推动作用,但办学的理念要与时俱进。1978年,“文革”刚刚结束,百废待兴,邓小平同志提出办好重点学校的思想,目的是为了早出人才、多出人才。那时重点学校办学是一种精英教育的理念。而今,《义务教育法》已经实施多年,特别是苏州市正在谋划率先推进高中阶段的义务教育,重点学校办学理念应由精英教育向普及教育转变,也就是说,要在均衡生源而非优质生源的条件下搞好教育。我们应该把生源的参差不齐看成是一种宝贵的教学资源,看成是对教学改革的一种挑战。只有把参差不齐的学生通过素质教育和个性化教育进行培养,使每个学生的天赋和潜能得到充分开发和显现,这才是真本事、真水平,才有推广的价值和借鉴的意义,才符合义务教育的真正目的。这几年苏州市加强薄弱学校建设虽已做了不少工作,但由于择校收费之风的盛行,使这项工作的成效被湮灭了、抵消了。可以说是优质生源造就了名校,相反由于生源不足造成了薄弱学校举步维艰。这个教训应该铭记。

第三,采取多种应急手段抑制择校收费风的势头。一是重新审视和科学划分每个学校义务教育的学区,尽量减少择校生的比例;二是改进重点学校对生源选择的办法,可采用各校推荐配合调研(考核)的办法,再按统一标准录取,同时降低择校费;三是实行择校收费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加强监督机制,杜绝暗箱操作等不正之风。

第四,义务教育在以公办学校为主体的前提下,适当鼓励民资办学。从民工子弟学校到“贵族学校”都可以办学,以满足不同阶层的需求。

(此文为专题座谈会上的发言稿,后经整理发表在《苏州政协》200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