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社会协商之我见

三、推进社会协商之我见

当前,我国社会协商还刚刚起步,除了基层协商已有了一些试点经验外,其他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大力推进社会协商有很多工作要做。以笔者之见,当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全社会对社会协商的认识

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长期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一些社会问题与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严重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群体事件频发就是明证。有鉴于此,早在中共十三大就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理念,并把它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共十八大又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理念,也作为政治体制改革七项任务之一,列在第二重要的位置,其中就包含“社会协商”的内容;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重申要深入开展“社会协商”,这是有很强针对性的。长期以来,由于“社会协商”没有引起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在社会治理中出现了不少问题,特别是近年来接连爆发的“邻避事件”又一次给我们敲响警钟。一个最能说明问题严重性的事例就是厦门PX事件。在事件发生前,厦门有上百位政协委员就PX项目建设问题提出提案,但被有关部门搁置一边,未能引起重视,最后才酿成群体事件。这说明,一方面提高各级领导对“社会协商”的认识是多么紧迫和重要;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提高公众对社会协商的认识,树立表达政治和利益诉求应该通过“社会协商”等正规渠道的理念。这是降低社会治理各方面的成本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最佳途径。

2.转变政府职能

过去,我国是“大政府、小社会”,政府习惯“替民做主”,虽曾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过一定作用,但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它抹杀了国家和社会的区别与界限,造成社会对国家的依赖、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消亡和政府权力的扩张。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众民主意识的觉醒,要求政府职能转变已成社会共识。在社会体制改革方面,政府应从传统、单一的社会管理模式向多元合作、共建共享、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变;政府应从政治统治型和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和社会治理型转变,以实现向“小政府、大社会”的转化;政府应回归仲裁者、服务者和监管者的角色;政府的决策模式应从过去的“一言堂”模式、而后的咨询型模式向共识型模式转变,形成开放式的公众参与、协商式的互动机制,达到“共识型”的决策目的。只有政府职能转变,才能实现对“社会协商”的真正重视,政府才能在社会协商中有更谦恭的姿态和更切实的作为。

3.建立社会协商的有效机制、制度和程序

只有建立有效的机制、制度和程序,才能保障社会协商的有效开展,包括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对话讨论、利益协调、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承诺践约、信息公开、舆情引导等方面的机制和制度,创新多种多样的社会协商形式,制定科学合理的协商程序。协商的程序是协商成败的一个关键,程序的设置要保障协商的主体各方都有能够充分表达的话语权,讨论规则要充分体现民主、平等、包容的精神,以保证社会协商避免起始和最后这两头的“一公里”现象及中间的“梗阻”现象,使整个社会协商过程顺畅,卓有成效。

4.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

社会协商长期以来之所以不尽如人意,一方面是作为社会治理主导者的政府不断越位,另一方面是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严重缺位。因此,推进社会协商就必须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一是要放宽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制定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和评估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二是政府要向社会和社会组织放权,划清权力边界,推动政府部分职能向社会组织的转移,积极推动政府委托、公助民办、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发展社会组织;三是要严格执行“政社分开”的规定,让社会组织与政府脱钩;四是要加大社会组织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制定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培训规划,建立人才培训有效机制,重视解决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5.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推进社会协商中的独特作用

推进社会协商,既是人民政协的责任担当,也是人民政协的优势所在。因为如前所述,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二者是有密切联系的,是互相交叉、互相渗透和互相影响的。特别是中共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并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重要渠道作用”,而社会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形式,因此推进社会协商应该是人民政协题中之义。人民政协是一个统一战线的政治平台,它聚集了社会各方面人士和各阶层精英,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有着广泛的联系,既可深入了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情况,又可及时听取处于不同利益结构、不同阶层和集团的人群之间的意见,特别是可以发挥他们各自的优势,在各自所联系的群众中进行协商对话,协商解决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并在一定情况下,在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形成一条“缓冲带”,在较高层次上缓解和协调社会各方关系和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在推进社会协商中,人民政协有其独特的优势。为此,人民政协特别是基层政协应该把社会协商纳入自己的工作职责之中,主动参与社会协商;人民政协应当更多地吸纳各类社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的代表人物参加政协工作;人民政协应设立专门机构和网站,加强与社会和公众的联系,及时收集社情民意,前瞻性地从中选择社会协商的议题,争取把问题解决在早期,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此文是应苏州市政协理论研究会年会暨2014年度研讨会及中共四川省委统战部举办的协商民主理论研讨会征文活动而撰写的论文,后被收入论文集中,并发表在《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