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海路贸易的各种情况,中国统治者制定的政策法规,发挥了什么作用,是本书关注的重点。本书上篇讨论宋代中外海路贸易,从宋朝中外关系和海外联系谈起,接着对北宋和南宋外贸政策及其影响做了阶段性梳理,然后讨论市舶司制度,商品、商船进出口和商人管理等问题。下篇讨论元代的情况,内容与上篇所涉及的领域大致对应。

长时间以来,人们多把元朝作为一个特殊的政权,因为它由蒙古游牧民族所建。但以海外贸易论,元朝对中国传统模式的吸收和继承相当明显。元朝市舶制度,“大抵皆因宋旧制,而为之法焉”。[12]至元三十年(1293年)四月颁行的《市舶法则》,是在汉人的帮助下制定的,后来几经修改,颁行于至治三年(1323年)的修订版本《延祐法则》,也未做大的实质性改动。元朝中后期的外贸制度,大体上是回归宋朝制度。蒙古族与汉族历史文化传统不同,海外贸易政策有明显差异,但宋元王朝和元明王朝相比,前者的相似性却远远超过后者。

市舶贸易是中国古代一种重要海外贸易形式。它的黄金时代就存在于宋元两朝,元朝比宋朝贸易规模更大,交往的国家更多,货物流动也更为汹涌。但宋朝站立在市舶贸易的高点,元朝却是一个向下转折的节点。“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这一怪象为何会出现?本书将有所探究。

把宋代和元代中外海路贸易的历史摆在一起写,有一定的偶然性。但经过深入研究,比较两朝的异同,扩展了我的眼界,收获意外的惊喜。中外海路贸易的种种景观:洋面是惊涛骇浪或是一平如镜,船队是浩荡宏大或是零落稀疏,航线航路的长短难易,商人水手的种族国别,探究这些变迁,理解其中因由,都饶有趣味。人类对世界的认识永无止境。我希望能看到一些前人没有看到的情况,获得一些前人尚未得到的认识,为发展学术,略尽绵力。

【注释】

[1][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前的世界》,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第180页:“对古代遗迹的考古研究表明,印度和东南亚的交往从远古时代就已开始。公元一世纪时,由于受香料和矿物资源的吸引,前往东南亚诸岛屿和沿海地区的印度商人愈来愈多,两地之间的交往也愈来愈广泛。”

[2]《汉书》卷二十八下《地理志》。

[3]贺诺尔(James Hornelll):《印度船舶考》,《亚洲文会孟加拉国国分会丛刊》1920年,第7卷,第206页。转引自田汝康:《十七世纪至十九世纪中叶中国帆船在东南亚洲航运和商业上的地位》,《历史研究》1956年8期,第2页。

[4]奥古斯特·图森:《印度洋—在政治、经济、军事上的重要性》,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第19页。(https://www.daowen.com)

[5]比叶(Orley Beyer):《中国与马来间的最早关系》,《亚细亚杂志》第21卷,第11期,第24页。转引自田汝康:《十七世纪至十九世纪中叶中国帆船在东南亚洲航运和商业上的地位》,《历史研究》1956年8期,第2页。

[6]耶婆提国在今印度尼西亚爪哇岛或苏门答腊岛,或兼此二岛。

[7][东晋]法显原著《佛国记注译》,郭鹏注译,长春出版社,1995,第142—144页。

[8]“于时咸亨二年,坐夏扬府。初秋,忽遇龚州使君冯孝诠,随至广府,与波斯舶主期会南行”。见义净原著《大唐西域求法高僧传校注》,王邦维校注,中华书局,1988,第152页。

[9]《全球通史——1500年以前的世界》,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第332页。

[10]市舶贸易包含两个要素,一是由市舶贸易机构管理,二是以民间商人为主体。因此,没有市舶贸易机构港口的对外贸易,不能称为市舶贸易;朝贡贸易等官办外贸也不能与市舶贸易相提并论。这个时期中外海路贸易的主体是市舶贸易,所以我们将其定义为市舶贸易阶段。

[11]李肇:《唐国史补》卷下:“海舶,外国船也,每岁至安南、广州。师子国舶最大,梯而上下数丈,皆积宝货。至则本道奏报,郡邑为之喧阗,有蕃长为主领。市舶使籍其名物,纳舶脚、禁珍异。蕃商有以欺诈入牢狱者。”在这里“禁珍异”的禁,可能是禁榷即专卖,也可能是禁止。既然汉代的珍珠已有官府专卖的先例,唐代进口商品的专卖也就不足为怪了。

[12]《元史》卷九十四《食货志·市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