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舶司与朝廷和地方官府的关系

三、市舶司与朝廷和地方官府的关系

市舶司从属关系以最高长官身份为转移,因而从属关系的变迁与最高长官充任情况相一致,也相应地分作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多头共管时期。由于知州、经略使、转运使兼管市舶司,因而市舶司既属广州府,即经略使所在的帅司,也属转运使所在的漕司。有一个时期,它还受中央机构的直接调遣。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在宋神宗支持下开始了轰动一时的熙丰变法。这年,朝廷命令变法的重要机构都大提举发运司兼管九路银铜、铅锡、坑冶、市舶等事。广南东路也包括在这九路之中。于是发运司也成了广州市舶司的上司,市舶司要听其调遣。第二个时期,归属关系简单些,市舶司主要听命于转运司。第三个时期,市舶司完全接受中央的指挥,地方任何官司不得随意染指;而且市舶司的地位有所上升,高于一般的知州,例如泉州和明州的知州。[194]市舶司还曾升至“监司”的地位,有权力、有责任监督地方各级官员。[195]第四个时期比较混乱。此时宋朝土崩瓦解的过程已经开始,许多制度不能正常维持,市舶司有时由知州兼管。

市舶司从属关系的上述变化,使中央对外贸、对地方的控制得到加强。在第一个时期中,多头共管从根本上说是为了防止某个官司或官员长期分肥和专权,以利于中央集权,因而是一种间接的集权措施。第二个时期是由间接集权到直接集权的过渡。第三个时期,中央直接操控市舶司。尽管地方官仍担负外贸管理工作,如管理出入船舶,防止透漏禁物,甚至还要参与抽解进口商品,但不再有权随意调动、移用市舶司的钱物。建炎四年(1130年)六月,朝廷诏令“诸路市舶司钱物今后并不许诸司官刬刷”[196];绍兴三年(1133年),朝廷又特意为广南市舶司下了一道更明确的命令,“广南市舶库钱物,除朝廷指定取不合应付外,其余官司今后并不得取拨支使。虽奉特旨,亦听本司执奏不行”[197]。这样一来,地方对于市舶司只有协助工作的义务而无分润的权利。市舶司成了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不大,只归属中央的机构。而随着市舶司升格为监司,成为朝廷“耳目之寄”的“外台”。朝廷不仅直接操控市舶司以控制外贸,还利用市舶司监督制约地方官府。

市舶司次一级官员最初有“市舶判官”之称,后易名为“市舶监官”[198];在南宋高宗朝又有过“主管市舶职事”之名。这类官员多以通判,即副知州充任。北宋时,市舶司最高长官多为兼职,许多事务并不躬亲,因而不少具体工作由他们承担。因责任较重,朝廷选派这一级官员也就比较审慎,业绩考核还同市舶收入多寡相挂钩。(https://www.daowen.com)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通判在市舶司内兼职。通判虽名为副知州,但并非知州的部属,而是监州,即负责监察知州的行为。通判的另一个任务是将本州的收支情况上报中央。“郡置通判,以其收支之数上之”[199]。通判既负监察使命,在市舶司内监察市舶司长官的行为是其职责;通判身处市舶司,对其收支情况了如指掌,可以让朝廷掌握准确情况。二是内侍与市舶第一、二级官员的关系。内侍是为皇帝服务的宦官,是皇帝的私人代表。朝廷派内侍参加市舶司的工作,与进口商品多归内库所有,部分供宫廷消费有关。在这个意义上,内侍不但参与市舶司内部关键性运作,还是朝廷了解外贸经营和收支状况的耳目。而宋初之所以规定市舶司由“京朝官、三班内侍三人专领之”,用意之一在于避免唐代那样的宫市扰人之弊。因此,内侍也必须接受市舶司内高级官员的制约。

我们将上述情况联系起来就会发现,市舶司内部是一个松散的整体,各主要成员间互相监督,利益各异,而皆可通过不同渠道直接与中央联系。这种结构之下,圈内之人可能勾斗不和互相猜忌,可能造成低效率,但绝不可能沆瀣一气与中央对抗。这正是宋朝用心所在。

纵观市舶司官员设置的基本情况及变化趋向,我们看到,市舶司设官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宋廷有效操纵市舶司以达到控制外贸的目的。这与提高市舶司运作效率有矛盾。经过从北宋到南宋的一再改进,市舶司官制的结构渐趋合理,提高效率与加强中央控制趋于统一。但保证中央的控制,永远是市舶司结构性安排的第一要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