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宗朝海上丝绸之路的表象与内质
元符三年(1100年)哲宗去世,宋徽宗继位。经过短期过渡,新皇帝亲政,君临天下。这是个即将朽烂的摊子,徽宗的统治加速其败落和覆亡。
徽宗亲政不久,便重用早年以投机取巧闻名于世的蔡京。尽管皇上对蔡京并不十分满意,一再把他从宰相位置上踢走,但朝里无人,弃之可惜,两人还是沆瀣一气,联手做了很多坏事。
徽宗、蔡京集团政治上意气用事,因人废事、因人废言;顺我者昌,逆我者亡;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情景司空见惯。他们残酷打击反对熙丰变法的官员、元祐时期执政的大臣,以及其他跟自己不合拍的臣僚,把他们列入元祐党籍,杜绝其子孙的仕进之路。于是朝野上下,君子道消,小人道长,北宋政治病入膏肓。
在经济上,徽宗、蔡京集团追求更高度的中央集权,把全国财富据为己有,大肆挥霍,登峰造极。他们想方设法压榨平民百姓,把更多的地方财赋征调京师,直接导致财政经济一些重要部门无法继续运作:“崇宁初蔡京为相,始求羡财以供侈费,用所亲胡师文为发运使,以籴本数百万缗充贡,入为户部侍郎。自是来者效尤,时有进献,而本钱竭矣。本钱既竭,不能增籴,而储积空矣。储积既空,无可代发,而转般无用矣。”[125]
蔡京格外重视海外贸易。崇宁元年(1102年)七月五日,他初任宰相,[126]几天后就在都省(尚书省)设置讲议司,讨论外贸等问题,并恢复了前些时候废弃的杭州、明州市舶司。[127]次年二月,讲议司提出“市舶合措置事,乞令逐路转运司相度以闻”,得到皇帝批准。[128]
蔡京推出跟外贸有关的政策不少,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打套出卖”。“打套出卖”即捆绑销售,是将一些受市场欢迎和不那么受欢迎的商品捆绑在一起,推销出去。蔡京拜相不久,有六七批大商人到朝廷要求归还前任宰相借欠的几百万缗边防费用。蔡京为了向徽宗显示自己的能耐,提出由他设法偿还这笔款项。他将多年积存于官库中的香药及其他物资,按品类、贵贱等,分别配套,标价出售。不到半年,蔡京就把欠款还清了:“创打套折钞之法,命官刬刷诸司库务故弊之物……及粗细色香皆入套,为钱其直若干等,立字号而支焉。套始出,客犹不愿请。有出而试者,其间惟乳香一物足偿其本,而他物利又有自倍。于是欣然,不半年,尽偿所费。”[129]
打套出卖进口商品始于蔡京。他应该是从此前通行于河北路的三说、四说法获得了启发。蔡京用于“打套折钞”诸物中,乳香的销路虽然比较一般,但库存香药的推出,不但给朝廷带来收入,还拓展了进口商品的市场,拉动市舶贸易。
第二,强化广州港作为东南亚国家和东亚国家之间贸易中转港的功能。北宋中期的市舶条例,规定中国对东南亚国家贸易,由广州港经营。此时,朝廷允许远洋船舶由广州港出发,转口福建、两浙等地贸易,附带条件有三:取得广南东路市舶司同意,并领取通行证;不得夹带违禁物品;由广南东路市舶司派遣“防船兵仗”护送前去:“令蕃商欲往他郡者,从舶司给券,毋杂禁物、奸人。”“凡海舶欲至福建、两浙贩易者,广南舶司给防船兵仗,如诣诸国法。”[130]泉州此时已有市舶司,对东南亚贸易早已展开。这个规定方便了东部港口对东亚国家的转口贸易。
两浙路是当时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既是重要出口商品丝绸、陶瓷的主要产地和重要产地,也是海外进口商品的重要消费地。中外商人到达该地区,接触更多的生产者和购买者,有利于减少中间盘剥,提高经营利润,推动外贸发展。
第三,限制官府销售进口商品的价格。崇宁三年(1104年)朝廷规定,广南东路市舶司销售进口商品的收益率不得高于20%,“广南舶司鬻所市物货,取息毋过二分”。[131]
第四,官府出面组织出口货源。在崇宁二年(1103年)以前,阶州每年为广州市舶司购买麝香2500两,崇宁二年五月以后增至4000余两,增加幅度高达64%。[132]官府出面组织出口货源极少见诸史册,这是对市舶贸易的一种积极的支持。
第五,健全市舶司制度。官府采取措施理顺市舶司制度,包括恢复曾被撤销的比较重要的市舶司,恢复市舶司官员的常规设置。
蔡京在徽宗崇尚神宗熙丰新政的背景下出任宰相,他的所作所为多与熙丰变法相通,但还是有些差异。熙丰时期,朝廷尽量少设市舶司,用设置市舶司的少数港口控制海外贸易。蔡京的态度正相反。在他的心目中,发展外贸、增加收入是第一要务,应该把市舶司作为王朝的财政工具,让外贸为增加财政收入服务。因此他不顾一些官员的反对,坚持恢复健全市舶司的机构和官员;一些未设置市舶司的港口,也可以不遵守制度规定,不限制外贸,任由海外商船往来贸易。[133]蔡京拜相罢相,几度沉浮,市舶司制度也跟着他的来去而升降。
上列几条措施推动了外贸的发展,官方收入也随之增加。统计数据显示,宋朝的海外贸易并未与政治状况同步恶化衰败,徽宗登基后市舶贸易收入颇为可观,“崇宁经画详备,九年之内收至一千万”[134]。九年间,外贸收入共1000万,平均每年110余万贯。这虽然远不及熙宁十年(1077年)的数额,却大大高于哲宗时期的平均水平,也高于英宗治平及以前的最高水平。这说明,徽宗前期是宋朝外贸收入的又一个高涨时期。
但我们对这个数字应该有比较清醒的辨认。
第一,这个数据是否真实,有无夸大,不无可疑之处。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曾对崇宁大观间(1102—1110年)的户口数提出质疑:“以史传考之,则古今户口之盛,无如崇宁大观之间。然观当时诸人所言,则版籍殊欠核实,所纪似难凭。览者详之。”[135]外贸收入超过一百万贯也在崇宁大观间。其间蔡京两度拜相罢相。罢相时,赵挺之、何执中出任宰相,他们都是蔡京的党羽。徽宗蔡京等人好大喜功,浮夸成性,外贸数字也造假不是不可能。
第二,徽宗、蔡京等人发展经济的目的和达到目的手段,不是为了国家和百姓的福祉,而是借以聚敛更多的钱财,满足统治集团的需要。“徽宗既立,蔡京为丰亨豫大之言,苛征暴敛,以济多欲。”[136]“徽宗嗣位,外事耳目之欲,内穷声色之欲,征发亡度,号令靡常。”[137]“崇宁间,……神霄宫事起,土木之工尤盛,群道士无赖,官吏无敢少忤其意,月须币帛、珠砂、纸笔、沉香、乳香之类,不可数计,随欲随给。”[138]
有一种说法是,徽宗、蔡京集团聚敛财宝,包含用以收复燕云十六州的打算。是否如此,没有确凿的证据,但国民财富的深重损耗,却实实在在地做到了。政和七年(1117年)从辽国归附宋朝的李良嗣说:“朝廷既有意于燕云,而蔡京为国兴利,以备兵兴支用,仍行香、茶、盐、矾等法令,州县立递年租额,以最殿考其赏罚,守令奉行罔敢少怠。又有和籴、均籴、对籴、衔籴,以备军食。累年于兹,民力遂耗。所甚者,商人卖法重获厚利。朝廷籴本元降州县,输纳者实未尝得,悉为官吏所有。”[139]当道者为挽救其统治,对整个社会敲骨吸髓,外贸经济也在榨取之列。
政和四年(1114年)十二月,朝廷诏令“广南市舶司岁贡珍珠、犀角、象齿”。[140]政和七年(1117年),朝廷给东南监司郡和广南市舶司安排了“应奉”任务。[141]同时期福建和两浙市舶司不见有这样的任务。徽宗蔡京集团特别重视发展广州海外贸易,目的显然是把鹅养肥了,以便宰杀。
第三,朝廷外贸收入提高的背后,存在成本高企的问题。“自大观以来,乃置库收受,务广帑藏,张大数目,其弊非一……大观以后,犀牙、紫矿之类皆变作细色,则是旧日一纲,分为三十二纲,多费官中脚乘、赡家钱三千余贯。”[142]继北宋中期神宗朝之后,北宋后期徽宗朝再次以高投入,低效益的方式扩大外贸规模、增加外贸收入。
宣和二年(1120年),蔡京又一次被徽宗踢走,离开相位。反对者再次改变他的做法。宣和四年(1122年)五月九日,“诏应诸蕃国进奉物,依元丰法更不起发,就本处出卖,倘敢违戾,市舶官以自盗论”。[143]新政策可以减少进口商品经营成本,让市场发挥更大作用,比起把应该就地出卖的“粗色”也官运上京,显然要合理。
徽宗后期,全国政治形势的继续恶化,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首先是全国政治形势一片黑暗。徽宗即位后,先后任用蔡京、王黼、童贯、梁师成、朱勔、李彦等“六贼”。这批奸臣、宦官执掌大政,党羽密布朝野上下,不遗余力地打击异己,巩固权势,丑态百出地讨好徽宗,博取宠信。在黑手遮天蔽日的二十多年中,他们同昏君徽宗一道,大力粉饰太平。统治者兴土木,铸九鼎,建明堂,筑宫殿,作台阁,修方泽,立道观,花天酒地,恣意享乐,肥家置产,务填欲壑。整个国家机器逐渐锈蚀,越来越运转不灵。
其次是经济上的疯狂掠夺。腐朽、贪残的宋朝君臣先后设立应奉局、造作局、西城所等,张开血盆大口,吞噬民间财宝土地;又用支移折变、方田均税等法加重对人民的剥削,使税钱增加了几倍到几十倍。
北宋末年,宋金战场形势渐趋恶化。宋朝君臣醉心于花天酒地,从一开始就没有拿出一套积极应敌的作战方略,又缺乏御将之道,加上军队严重腐败,既无作战之力也无抵抗之志,致使金军长驱直入,越过大片宋朝领土轻易打到汴京,推翻了北宋王朝。王朝覆灭前夕,军队无用,统治者希望钱财能救宋王朝一命。金人的胃口很大,一开口就是“金五百万两、银五千万两、锦帛、牛马、驼骡,万数浩瀚”。宋朝不得不大肆括索公私钱财,但所获有限,“竭神御、乘舆、宫禁、王府、主第、宫观寺、内外百官、士庶人等金及三十余万,银一千二百余万,又送以服御、犀玉、腰带、真珠、宝器、女乐、珍禽、香药、茶、锦绮、酒果之类,并以祖宗以来宝藏珠玉等物准折”。因有“数万金银未敷”,金人不肯退兵。[144]于是宋朝揭榜通衢大道,“立限俾悉输之官,限满不输者斩,许奴婢及亲属诸色人告,以其半赏之。都城大扰。限既满得金二十余万两,银四百余万两,而民间藏蓄为之一空”。[145]到了靖康二年(1127年),形势更为危急,“留守司差官百员,分定街巷,不问贫富,遍加根检,下至贫民,一分一钱之微亦取。两府之尚书大戸,各金二十两,银五十两,表段三十匹,至撤居。致仕、选人、校尉,各以差次输纳。稍有违限,发遣家属赴军前。至此,人益不聊生矣”。[146]
浩劫不限于京师一地,中国最大的港口广州也在其中。靖康元年(1126年)六月十五日,右司谏徐秉哲的奏疏历数蔡京的倒行逆施,并揭露官员燕瑛“括二广与南海之宝货香药以赂王黼及群阉”,因而获得升迁的丑行。[147]情势危急,官府重敛,寄生虫蚕食无忌,广州的商贸在劫难逃。
北宋末世政治、经济形势的逐渐恶化,不仅使宋朝百年积蓄消耗一空,还给人民带来了空前沉重的灾难。敲骨吸髓式的科敛、榨取和搜括越来越严重。金人的入侵一举推翻了腐朽透顶的北宋政权。政治衰朽的同时,市舶贸易也不断滑坡,迅速走向自己的末日。
【注释】
[1]《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
[2][宋]曾巩:《元丰类稿》卷四十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八,太平兴国二年三月乙亥。
[3]《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
[4][宋]高承编:《事物纪原》卷六《香药》。
[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十一,咸平五年二月。
[6]《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互市舶法》
[7]《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六之一。王应麟:《玉海》卷一八二有相同记载。而《文献通考》卷二十五《国用考》上、吕祖谦《历代制度祥说》卷四、《宋史》卷一七五《食货志》则为:天禧末,诸州水陆上供金帛、缗钱二十三万一千余贯、两、端、匹,珠宝、香药二十七万五千余斤。未知孰是。
[8]龙涎香与其它香药价格差别之大,可参考《明会典》卷一〇二《礼部六十一·番货价值》的记载:龙涎每两三贯,即每斤48贯(当时的度量衡为十六进制),乳香毎斤5贯,沉香毎斤3贯。
[9]以北宋中期广州进口香药为例。熙宁十年,广州进口的乳香中,四色瓶香每斤均价为3.5贯,黑塌香为1.6,同是乳香,价格相差如此之大。见章深:《宋代海上丝绸之路的持续发展》,见黄启臣主编:《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史》,广东经济出版社版,2003,第234页。
[10][宋]晏殊:《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中卷一,《马忠肃公亮墓志铭》。
[11]《宋史》卷二九八《马亮传》。
[12][宋]王应麟:《玉海》卷一八六。
[13]《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至三。
[14]《宋会要辑稿稿·职官》四四之三。
[1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二,开宝四年六月壬申。
[16]《宋史》卷二七〇《杨克让传》。
[17]《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
[18][宋]晁补之:《鸡肋集》卷三十四《张穆之触鳞集序》。
[19]《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互市舶法》:太宗时,置榷署于京师。官方规定,各国香药宝货运至广州、交趾、两浙、泉州等地,必须先进入官库,然后才允许民间贸易。
[20]《宋史》卷五《太宗本纪》。
[21]《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互市舶法》
[22]《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
[23]《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
[24]《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
[25]《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至二。
[26]《宋会要辑稿稿·职官》四四之二:“闻在京及诸州府人民或少药物食用,今以下项香药止专卖广南、漳、泉等州船舶上,不得侵越州府界,紊乱条法。如违,依条断遣。其在京并诸处即依旧官场出卖及许人兴贩。”
[27]参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
[28]《宋史》卷二九八《马亮传》。
[29]见《清乾隆朝实录》卷之七九一,乾隆三十二年闰七月;卷之八一七,乾隆三十三年八月。
[30]《宋史》卷二九八《马亮传》。
[31]《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二之一二。又见四六之一〇。
[32]《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四-五。
[33]《宋会要辑稿稿·食货》三六之一七。
[34][宋]王应麟:《玉海》卷一八一。
[35]《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会计》。
[3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三,皇祐四年六月。
[37][宋]郑獬:《郧溪集》卷八。
[38]《宋史》卷二九八《马亮传》。
[3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建隆元年九月。
[40]《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
[41]《宋会要辑稿·蕃夷》七之二〇。
[4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乾德三年三月,《宋史》卷二七〇《杨克让传》。
[4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乾德二年十二月。
[4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乾德三年三月:“诸州度支经费外,凡金帛以助军实,悉送都下,无得占留。”
[4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四,宝元二年九月。
[46][宋]王应麟:《玉海》卷一八六《宋朝三司使·淳化总计使·熙宁会计司》。
[47]《宋史》卷一六二《职官志》。“三司之职,国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总国计,应四方贡赋之入,朝廷不预,一归三司。通管盐铁、度支、户部,号曰计省,位亚执政,目为计相。其恩数廪禄,与参、枢同。”
[48][宋]王应麟:《玉海》卷一八六《宋朝三司使·淳化总计使·熙宁会计司》。
[4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乾德三年三月。“去年已有此诏,故此云申命。原注:别置库,本志及他书皆云在乾德初,未审何年,计必是平西川后也。因命诸州不得占留金帛附见其事。”
[5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九,太平兴国三年十月乙亥条。
[51]程民生:《论北宋财政特点及积贫的假象》,《中国史研究》1984年3期。
[5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九,太平兴国三年十月乙亥条。
[53]《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二之六-七。
[54][宋]章如愚:《群书考索·后集》卷六十四。
[55]《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
[5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建隆二年四月壬戌。
[5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乾德二年八月辛酉,初令京师、建安、汉阳、蕲口并置场榷茶。
[58]《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互市舶法》。建安等场为榷茶场,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乾德二年八月。
[5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建隆三年正月丁亥。(https://www.daowen.com)
[6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乾德三年九月己卯。
[61]《管子·海王》。
[62]于孔宝:《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盐铁专卖制度——“官山海”》,《盐业史研究》1992年第1期。
[63]《汉书》卷六《武帝纪》天汉三年(前98年)二月,“初榷酒酤”。
[64]《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志》。
[6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建隆二年四月壬戌。“汉初犯私曲者并弃市,周祖始令至五斤死。上以周法尚峻,(建隆二年四月)壬戌,诏民犯私曲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处极典。”
[6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乾德二年八月辛酉。
[67]《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一—二。
[68]《旧五代史》卷一三八《回鹘传》。
[69][宋]曾丰:《缘督集》卷十三《送广东潘帅移镇湖南口号》。
[70]《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至一二。
[71][宋]曾巩《元丰类稿》卷四十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八,太平兴国二年三月。
[72][宋]王应麟:《玉海》卷一八一《天圣茶法·景祐茶法》。
[73]《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二二。
[7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开宝元年九月壬午。
[75]以下资料见义净著《大唐西域求法高僧传校注》,王邦维校注,中华书局,1988年。
[76]见义净著《大唐西域求法高僧传校注》,王邦维校注,中华书局,1988,第68—244页。
[77][宋]王明清:《挥麈后录》卷一。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第41页。
[7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九,太平兴国三年十月乙亥。
[79]详见张其凡:《从高粱河之败到雍熙北伐》,《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3期。
[80]《辽史》卷九《景宗纪》。
[81]《太宗实录》卷三十五,《元丰类稿》卷四十九。
[82]《宋史》卷二五九《刘廷让传》。
[83]《宋史》卷二五九《刘廷让传》。
[84][宋]叶适:《水心别集》卷十一《兵总论》。
[8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八,太平兴国二年三月乙亥。
[86]《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互市舶法》。
[87][清]黄以周等:《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五,熙宁二年七月壬午。
[8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〇,熙宁三年五月庚寅朔。
[89]《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互市舶法》。
[9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五四,熙宁七年七月。
[9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四,熙宁六年七月。
[9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五,元丰元年十一月。
[93]毕仲衍在宋神宗元丰年间任起居郎,作《中书备对》三十卷,在当时士大夫中颇有影响。目前该书全貌已不可得见,但其中的一些内容尚保存在一些古籍中。熈宁十年明、杭、广州乳香收入数量及部分香价就存在于清人梁廷枏所作《粤海关志》卷三《前代事实》中。
[94]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第912页。
[95]如前所述,在真宗景德年间(1004—1007年),广州外贸收入有超过一百万的说法,“百万其赢”,但还需要确定其真实性。
[96]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第1041—1042页。
[97]《九朝编年备要》卷十八,熙宁二年七月,《长编纪事本末》卷六十六。
[9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七,熙宁四年十月。
[9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二,熙宁五年四月,《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三九二。
[100]《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八六,绍兴三十年九月。“本路(广西)诸州,上供钱买银,每两三四千。其折与蛮夷,每两二千而已。”
[101]《金史》卷四十八《食货三·钱币》三月,参知政事李复亨言:近制犯通宝之赃者,并以物价折银定罪,每两为钱二贯。
[102]《明太宗实录》卷一六三,永乐十三年四月,交趾布政司言:“本境官盐乞定例召商,许以金银铜钱中纳。于是户部定议:金一两给盐三十引,银一两、铜钱二千五百文,各给盐三引。从之。”可见此时金1两折银10两;银1两折铜钱2500文。
[103]《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三一至三二。
[10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九。《文献远考》卷九载,哲宗元祐六年“申钱币阑出之禁,立铜钱出界徙流、编配、首从之法”。这年距钱禁初开的熙宁六年共17年。
[105]《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四四。
[106]《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四四。
[107][宋]张方平:《乐全集》卷二十六《论钱禁铜法事》。
[108][宋]张方平:《乐全集》卷二十六《论钱禁铜法事》。
[10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〇一,元丰二年十一月。
[110]《文献通考》卷二十《市籴考》。
[11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四一,元祐五年四月。
[112]《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一六。
[113]《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
[114][宋]黄裳:《演山集》卷三十三《中散大夫林公(积)墓志铭》。
[115]朱彧:《萍洲可谈》卷二。
[116]据《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二九至三〇统计。
[117]朱彧:《萍洲可谈》卷二。
[11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五,元丰六年六月戊申。
[11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五、三四五。
[120]张方平:《乐全集》卷二十六《论钱禁铜法》。
[121]《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九,《宋史》卷十七《哲宗纪》。
[122][清]梁廷枏:《粤海关志》卷三。
[123][宋]黄裳:《演山集》卷三十三《中散大夫林公(积)墓志铭》。
[124]《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一六。原书作元丰四年,误。
[125]《文献通考》卷二十五《国用考》。
[126]《宋史》卷十九《徽宗纪》。
[127]《宋史》卷十九《徽宗纪》。
[128]《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二,徽宗崇宁二年二月。
[129]陈均:《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十六,崇宁元年十二月。
[130]《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互市舶法》。
[131]《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互市舶法》。
[132]《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七。
[133]《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〇至一一。
[134]《文献通考》卷二十。
[135]《文献通考》卷十《户口考》。
[136]《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农田》。
[137]《宋史》卷二百《刑法志》。
[138][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二。
[139][宋]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一,政和七年七月十八日。
[140]《宋史》卷二十一《徽宗纪》。
[141]《文献通考》卷二十二《土贡考》。另有政和四年以后之说,见《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徽宗皇帝·花石纲》。
[142]《宋会要辑稿稿·职官》四四之一二。
[143]《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一。
[144][宋]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三十,靖康元年正月二十日丙戍。
[145][宋]佚名:《靖康要录》卷一,靖康元年正月二十六日。
[146]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九十七,《靖康中帙》(靖康元年四月)十九日。
[147][宋]佚名:《靖康要录》卷六,靖康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