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沿海港口居住的外国人法律地位和生活状况

三、在沿海港口居住的外国人法律地位和 生活状况

沿海港口居住的外国人,因其身份而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他们的生活总的来说相当自在。由此可见宋朝外商管理政策的宽容度相当大。

(一)外国商人和使者的法律地位

外国商人和使者的法律地位有高有低,大商人和朝廷曾经授予官阶的人,地位一般高于其他外国人。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十一月,因许多外国商人来到广州,朝廷派出内侍赵敦信前往犒劳,“驰驿抚问犒设之”。真宗接着诏令知州马亮等制定《蕃商犯罪决罚条》。前面我们已经谈过,马亮等制定了一个特别优待外商这个特定群体的方案,在法律层面上将大舶主与进奉者等量齐观。中国传统上官员总是居于尊贵优越地位。此时广州当局通过给予外国富商法律上的优待,就是要达到吸引招徕的目的。

(二)外国商使可否居住城内的法律与现实

这是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外商可与华人杂居于一处,史学界争议不大。宋代史籍中,蕃汉杂居的记载很多。宋人程俱说,“广为岭南都会,番夷杂处,吏事繁猥”[44]。宋人楼钥也说,南宋的泉州“蕃商杂处民间”[45]。但杂居地点在城内还是城外,外商可否城居,似乎尚未取得共识。方豪先生就认为“宋代广州外侨始终不居于城内”[46]

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个著名案例,来自朱熹为南宋泉州通判傅自得写的《行状》。内容如下:“有贾胡建层楼于郡庠之前,士子以为病,言之郡。贾赀巨万,上下俱受赂,莫肯谁何。乃群诉于部使者,请以属公(即泉州通判傅自得),使者为下其书。公日:‘是化外人,法不当城居。’立戒官兵,即日撤之,而后以当撤报。使者亦不说,然以公理直,不敢问也。”[47]由此看来,外国人不许在城内居住说法有法律依据,否则身为泉州通判的傅自得不会如此果断地违抗部使者(即监司,路一级官员)的意志,大胆地拆毁外商所建的楼房。

问题是这个法律的效力如何,是面对全国还是只针对某个城市,是行于一时还是贯彻始终,法律规定有无得到实际执行?

宋代法律有不同等级,从理论上说,最具普遍意义的是成文法。现存宋代成文法主要是北宋初颁行的《宋刑统》和南宋宁宗嘉泰二年(1202年)编定,次年七月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但两部法律文献都不见关于“化外人,法不当城居”的提法,这个法律似乎没有获得时间和空间意义上的普遍约束力。

“化外人,法不当城居”,如果只是出自皇帝针对某个官员奏请而做出的回应,很可能只有一时一地的效力。至道元年(995年)三月,朝廷曾专门向广州市舶司下达不准内外文武官僚派遣自己的亲信出海经商,广州市舶司和其他官员不得“收买蕃商杂货及违禁物色”的命令,[48]但它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直到118年以后的政和三年(1113),才被徽宗扩展到广州以外地区。[49]

无论是成文法还是诏敕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都会遇到是否得到实际执行的问题。“化外人,法不当城居”云云,虽为法律规定,但从朱熹的记载也可看出,外国人不应在城内居住的法律在当时的泉州并没有被执行,当地不少地方官员和普通百姓也没有这样的观念。如果此贾胡不是将层楼建于“郡庠”,即郡学面前,而是建在城内其他什么地方,恐怕不会遭到士人学子们如此激烈的反对;如果外商建层楼于城内,不仅法律严格禁止,且与当地习惯不合,又没有先例的话,作为路一级官员的监司,不会不顾及自己的乌纱帽而默许此事。因为一座楼大模大样地摆在城内,目标大而显眼,不似贪污受贿之类,可把赃物藏起了事。作为外商也当知道这样做不仅白白浪费钱财,且会给自己的生意带来麻烦。由此看来,至少在事发之前,化外人不得城居的法令在泉州只是一纸空文,没多少人知晓,没多少人在意,更没人认真遵守执行。那么,广州的情形又是怎样?

北宋景祐二年(1035年)十月九日,曾任广南东路转运使的郑载说,当时几乎年年都有外商携带妻子儿女到广州,他们购买当地居民的“物业”,即房屋、地产等,居住下来。次年四月,朝廷接受他关于“禁止广州不得卖与物业”的提议,下令“广州海南蕃商毋得多市田宅,与华人杂处”。[50]这道命令或许可以理解为外商只能居住在专为其划定的居住区“蕃坊”中。此时“蕃坊”确实还在城墙之外。

但在当时人的心目中,城墙并无限隔中外的意义,只起保证安全的作用。

景祐年间(1034—1037年)郑载的上奏和次年朝廷的诏令,都将外商“多市田宅”及“与华人杂处”,作为关注的焦点,并不对城墙内外加以区别,并不在乎外国人居住在城里还是城外。即使外商在城墙之外“多市田宅”“与华人杂处”也不允许。

广州的主要商业区早已坐落在城外西南部。那里地势低下,近临江海,舟楫易达,货物出入都比较方便。随着贸易的发展,聚集在这一带的商人店铺越来越多。外国人聚居的“蕃坊”也就顺乎其然地定位其间。仁宗皇祐间(1049—1053年)发生的侬智高攻广州事件,曾使城外商民遭受惨重损失,修筑城墙护卫他们的生命财产已成燃眉之急。但由于工程浩大、经费不足、民力有限,修城事宜一再延搁。仁宗嘉祐间(1056—1063年)任知广州的余靖说:广州“古者城无外壖,当由土之疏恶。谋于修筑,当及期年;计其徒庸,难于速就。惜民力则谓之弛备;徇众议则困于劳人”。[51]两难之中他选择息事宁人,因而知广州期间在城建方面没多少建树。余靖担忧修筑城墙可能过分劳民,却不担心城墙可能将蕃坊及其他居住城外的外侨扩入城内。

再次,熙宁五年(1072年),“居广州数十年”的大食国商人辛押陀罗曾表示要进献“助修广州城钱银”。[52]修建城墙显然也是辛押陀罗等外商的希望,如果城墙已具有限隔中外的功能,外商还会想到或还会提出捐钱助修吗?(https://www.daowen.com)

熙宁年间(1068—1077年)程师孟主持修筑西城,整个“蕃坊”被括入西城之内。

蕃坊位于今光塔路怀圣寺一带。它的位置:东起朝天路,南濒珠江岸(现惠福西路),西至丰宁路,北抵惠爱路(现中山六路)[53]。徐俊鸣先生曾对宋代西城的位置进行过考证,他认为西城“位于坡山半岛之上,东越西湖连接子城,南抵南濠街。今百灵路北有一小巷名北城根,该处地势较低,谅为西城北界”;“西城的西界可能和明初的内城西界一致”,即在今人民路一带。[54]可见,蕃坊在西城之内。

联系熙宁时期(1068—1077年)修筑西城的背景,笔者认为蕃坊被包进西城城墙内是理所当然的事。因为修筑西城的目的本来就是护卫这一带的商业区。

神宗朝的熙宁、元丰年间(1078—1085年)是北宋王朝大力发展广州外贸的年头,在不到二十年的时间里,相继采取了许多推动外贸发展的措施。其中保护商人利益,增强广州对外商的吸引力,占有很重要的位置。这是筑城保护城外商业区商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最主要背景。

熙宁三年(1070年)前后,强干有为的官员程师孟被任命为广州知州,“州城为侬寇所毁,他日有警,民骇窜。方伯相踵至,皆言土疏恶,不可筑。师孟在广六年,作西城”。西城的建成,果然起到了保护外贸及商人生命财产的作用。其后不久,“及交趾陷邕管,闻广守备固,不敢东”。[55]

既然熙宁以后蕃坊位于城内,则外商聚居地及许多活动都在城内进行当属无疑。在宋朝三百多年间,若以熙宁八年(1075年)作为西城修成的年份,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个时间上距北宋立国115年,下距南宋灭亡204年,蕃坊在城内远比在城外的时间要长。

显然,宋朝有关化外人不得城居的诏令,并没有成为各地都必须遵循的准绳。在广州的外国侨民至少在宋代绝大部分时间里可以定居城内,不受“化外人,法不当城居”的约束。

广州、泉州都不遵循化外人不得城居的法令,这种现象初看起来似乎荒谬,细究下去其实很正常。古代中国一直是宗法专制集权王朝统治下的人治社会。统治者的意志高于一切,而且不受制约。由于立法程序很不完备,从皇帝到臣下,命令一经发出,便具法律效力;今天可以公布一项法律,明天可以公布或实施与之相反的法律。统治者不必对自己的反复无常负责,甚至无须向公众做出解释。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命令汗牛充栋,绝大部分权宜短寿,新的覆盖旧的,循环往复。立法与执法脱节也便司空见惯。所有官员都是事实上的执法者,他们不必也不可能透彻了解法律规定。奉公守法者,也只能依据他们对儒家伦理的理解、官方当时的政策措施,有时还加上宋律对断案判刑所做的规定。当然,如果有人认为法律条文矛盾丛生,立法与执法互相脱节是王朝社会控制力不强的表现,那就错了。上述现象的存在,其实是统治者一手造成的。明确稳定的法律对谁都有约束力,但为专制统治者所不取;变动游移的法律容易引惹纠纷,统治者无疑是最高的裁断者。

其他涉外法律的遭遇也大同小异。

大观元年(1107年)闰十月,权臣蔡京上月刚坐回宰相位置。他一贯热衷于通过发展外贸,搜括钱财。为了招徕交趾入贡,朝廷下令对交趾国放宽书籍出口的限制。[56]这是朝廷为某项政策目标而改法的事例。

南宋人岳珂记载,来自占城的蒲姓人是广州最富有的外商。时间长了,他们定居城中,“屋室稍侈靡踰禁”。但当地官员“方务招徕,以阜国计,且以其非吾国人,不之问。故其宏丽奇伟,并张而大,富盛甲一时”。[57]这是地方官以发展外贸为由,不遵守法律规定的事例。

南宋孝宗乾道间(1165—1173年),三佛齐请铸铜瓦三万,朝廷诏令“泉、广二州守臣督造付之”。知泉州汪大猷上奏:“法,铜不下海。中国方禁销铜,奈何为其所役?”朝廷这才打消给付的念头。[58]试想,如果汪大猷不上奏反对此事,按照朝廷诏令铸造的“铜瓦三万”,会合法地运往三佛齐;如果这批铜瓦已经运出,下次某国求购铜器时就有两条互相对立的法律和先例任由执法者选择,在这种场合,法律形同虚设,执法者怎么做都合法。进一步想下去,如果既存在互相对立的法律和先例,又存在各执一端的执法者,最后还得由皇帝裁决。皇帝意志高于一切,法律只是帝王手中恭顺的婢女。

上列涉外法律案例并不反映宋代涉外法律制度的全貌。法律条文的散失是一个方面,法律未必得到执行是另一方面。但我们由此可见涉外法律在广州、泉州等地的实际遭遇。

(三)外商可以按自己的饮食习惯生活,从事自己的宗教活动,并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

有关外商的饮食习惯,宋人朱彧有如下记载:“或云其先波巡尝事瞿昙氏,受戒勿食猪肉。至今蕃人但不食猪肉而且。又曰,汝必欲食,当自杀自食,意谓使其割己肉自啖。至今蕃人非手刃六畜则不食,若鱼鳖则不问生死皆食”。[59]南宋的岳珂还记载了一些外商的就食方式。“食不置匕箸(即勺子、筷子),用金银为巨槽,合鲑炙粱米为一,洒以蕃露,散以冰脑。坐者皆置右手于褥下不用,曰,‘此为触手,惟以溷(厕所)而已’。群以左手攫取,饱而涤之。”[60]

外商的服怖,宋人常以“辩发弁衣”加以形容,这说明外国侨民保持着本国的服饰习惯。

在华外商的宗教活动,似乎相当自在,没有受到地方官的干涉。宋人记载:“獠性尚鬼而好洁,平居终日相与膜拜祈福,有堂焉以祀,名如中国之佛,而实无像设,称谓聱牙亦莫能晓,竟不知何神也。堂中有碑,高袤数丈,上皆刻异书,如篆籀,是为像主,拜者皆向之。”[61]

外商在聚居地“蕃坊”中享有相当程度的自治权。幼年曾跟随仕宦广州的父亲居住广州的朱彧说:“广州蕃坊,海外诸国人聚居。置蕃长一人,管勾蕃坊公事,专切招邀蕃商入贡。用蕃官为之,巾袍履笏如华人。蕃人有罪,诣广州鞠实送蕃坊行遣。”[62]

(四)外商可娶赵氏宗室以外的女子为妻

中外婚姻在《唐律》中,已有限制。宋神宗曾发布皇帝五代以内的亲属不得与外国人及其子孙结婚的诏令。[63]但在北宋元祐(1086—1093年)以前,在广州的外商娶中国女子为妻似乎未受干涉,甚至还把赵氏宗女也娶以为妻,成为皇亲国戚。只是在元祐间因发生财产纠纷,这样的婚姻才被朝廷发觉和禁止。“元祐间,广州蕃坊刘姓人娶宗女,官至左班殿直。刘死,宗女无子,其家争分财产,遣人挝登闻鼓院,朝廷方悟宗女嫁夷部,因禁止。”[64]居住广州的外商如娶来自中国普通家庭的女子为妻,终宋之世,不见有禁。南宋绍兴年间(1131-1162年),大食国商人蒲亚里就娶了武官曹纳的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