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地区出入船舶管理与失控
南宋中期以后,沿海地区出入船舶管理越来越失序。在诸多原因中,官吏、军兵执法犯法特别突出。
孝宗朝以降,宋王朝约束官员不可谓不勤,不可谓不用力。朝廷一再要求官员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否则有罚。孝宗隆兴元年(1163年)十二月,朝廷再次强调广东“帅守须以廉吏为先”[86],清正廉洁的官吏立即获得提升,失职渎职官吏则受到严厉惩罚。淳熙间(1174—1189年)郑人杰通判广州时,因部内有人“透漏铜钱银宝过界”,被降官三级。[87]淳熙九年(1182年),孝宗明令:“广、泉、明、秀漏泄铜钱,坐其守臣”。[88](https://www.daowen.com)
朝廷还下令严禁官员重复收税,并调整税收时间,便利商贾。
孝宗隆兴元年(1163年)十二月,有的官员提出地方官府重复收税,迫使商人违法走私的问题,要求朝廷约束官吏,让商民能够安居乐业,懋迁物货:“舶船物货已经抽解,不许再行收税,系是旧法。缘近来州郡密令场务勒商人将抽解余物重税,却致冒法透漏,所失倍多。宜行约束,庶官私无亏,兴贩益广。”于是,主管财政的机构户部提出,对违反规定向商货重复收税的官员,以违反皇帝命令论处。这是重罪,即使当事人已经离开官职或者皇帝发布了大赦令,也不得免除罪罚:“在法,应抽解物不出州界货卖更行收税者,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降原减。欲下广州、福建、两浙转运司并市舶司,钤束所属州县场务遵守见行条法指挥施行。”孝宗很快批准了这项建议。[89]
孝宗隆兴二年(1164年)有位官员上奏,回顾北宋神宗时市舶司的抽解制度,提出放宽税收期限,以免商人为急如星火的缴税时限,不得不以低价出售商品的建议:熙宁年间(1068—1077年),舶货“抽解既有定数,又宽期纳税,使之待价,此招致之方也。迩来州郡官吏趣办抽解之外,又多名色,兼迫其输纳,货滞则减价求售,所得无几,恐商旅自此不行。欲望州郡推明神宗皇帝立法之意,使商贾懋迁以助国用”[90]。他的提议得到孝宗的认可。
但三声五令,作用有限。官员们非但不执法还公然违法牟利,成为久留不去的痼疾。
孝宗即位不久,“海寇以赂通郡胥吏,吏反为之用,匿其踪迹,贼遂大炽,商舶不通”。赵子潚“以礼延土豪,俾率郡胥分道入海,告之曰:用命者有厚赏,不则杀无贷。胥众震恐,争指贼处,悉禽获。凡豪猾为贼囊橐者,穷治之,海道遂平”。[91]“海道遂平”是一时之效,南宋沿海的乱局潮起潮落,从未逆转,而趋势是情况变得越来越糟。
其后不久,官员王十朋明确指出,掌管地方监察和军政事务的官员素质不高和不负责任,是海寇作乱的重要原因:“臣又闻二寇之作,皆缘监司郡守,不得其人所致。既未能弭之于未萌之前,又不能诛之于已觉之后,养成其乱,以致猖獗,隐匿不闻,遂致滋蔓。为监司郡守者,其可不惩之乎。”[92]这类情况,在南宋沿海地区很常见。
而更要命的是官僚机构违法牟利。淳熙五年(1178年),有官员报告:在泉州的福建路市舶司、在广州的广南路市舶司,加上南外和西外宗正司,这四个官司都派遣商船,装载金和钱币等违禁品,海外经商。几个官司权势大,肆行无忌。“泉广二舶司,及西南二泉司遣舟回易,悉载金钱。四司既自犯法,郡县巡尉其能谁何!”[93]市舶司和宗正司恣意妄为,反映了南宋沿海地区和当地官僚机构腐烂失控的严重程度。
市舶司是管理海外贸易的专设机构,是宋朝航海贸易法律法规的主要执行机构。市舶司尚且发舟海外营商,执法者犯法,市舶贸易的前景已然堪忧。
宗正司掌外居宗室事务,由宗室成员管理,来头不小,地方官府惹不起,奈何不得。十多年前,宗正司官员已经犯过事,朝廷调整了在福建的两个宗正司的管理者,[94]但问题显然没解决。约在乾道三年至九年间(1167—1173年),左司谏陈良佑上奏,指出当时的一些乱象。其中包括有些权要贵近,私发商舶,贸易海外珍宝:“或者托肺腑之亲,为市井之行;以公侯之贵,牟商贾之利。占田畴、擅山泽,甚者发舶舟,招蕃贾,贸易宝货,糜费金钱。”[95]陈良佑曾在隆兴元年(1163年)出任福建路转运副使,[96]熟悉福建情况。福建山高路遥,但掌管外居宗室成员的南外和西外宗正司就设在这里。陈良佑说的,“以公侯之贵,牟商贾之利”,“发舶舟,招蕃贾,贸易宝货”的行为主体,应该包含南外和西外宗正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