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凡例

一、我国古代教育论著往往跟其他论著混在一起,需要加以抉择取舍。因此,选材时,全文涉及教育的就选了全文;如果只有一段讲教育,尽量选自然段,一般不作语录式的摘选。

二、教育论著跟其他论著有联系的,如伦理教育与伦理学、审美教育与美学、音乐教育与音乐理论等方面,涉及教育的就选,不涉及教育的不选。

三、有些著作,经后人考证,其作者确有疑问,但这些著作也反映了当时或稍后的教育情况和思想,故还是选入,只列出书名,不写作者,在书的简介里说明。次序按论著内容或成书的时代排列。

四、论著按朝代划分,但若论著作者为后代人,则其所著前代正史中论述教育的文字收入前代的论著选。如果不是在正史而是在一般著作中论述前代教育,则此类著作仍编入作者所生活的朝代的论著选。

五、论著一般以作者生年为序,若生年未详,参照卒年;若生卒年皆未详,参照其活动的时间。如果作者的生年在某帝王的生年之前,他的教育论著写于此帝王在位时期,则对排列顺序予以适当调整。

六、原文有篇目的,用原篇目;没有篇目的,根据原书叙述或内容拟篇目。

七、原则上按原书的字排印,改正避讳字(包括缺笔字)。有些地方有脱误或衍文,仿照中华书局一九八二年点校本《史记》的点校体例,参考有关文献,认为应删的删去,但保留原字,加个圆括号;认为应加上的加上,加个六角括号,以便识别。

八、标点符号遵照一般用法。引文加双引号,引文中还有引文的加单引号。

九、为了使读者了解作者的生平,在每位作者的论著前写作者简介。有的论著,如《隋书》,写书的简介,并介绍书的编撰者。

十、论著一般不加注释。根据新近整理的标点本(如中华书局出版的《元稹集》《中说校注》等)排印的,不加校注。根据较早的其他版本排印,文字出入较大的,酌加校注。

十一、文献出处在论著之后注明,具体内容包括书名、卷数、篇名、出版单位和出版时间,例如:《史记》卷八七《李斯传》,中华书局一九八二年版。如果是辑佚的论著(如严可均辑佚的《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除了照原书注明原来的出处外,还写明录自何书。

十二、如果只选用论著的一段或几段,写明“节选”。如果一本书的各篇都是选用的,在书名后写“节选”;如果有些篇全用,有些篇选用,在篇名后写“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