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置明律科奏

请置明律科奏

臣闻禁暴乱者,莫先于刑律;勤礼义者,无切于《诗》《书》。刑律明则人不敢为非,礼义行则时自然无事。今《诗》《书》之教,则业必有官;刑律之科,则世皆莫晓。近者,大理正宋升请置律学生徒,虽获上闻,未蒙申举。伏乞特颁诏旨,下付国庠,令再设此科,许其岁贡。仍委诸州各荐送一两人,就京习学,候至业成,便放出身。兼许以卑官,却还本处。则率土之内,尽会刑书,免祸触于金科,冀咸遵于皇化。

《全唐文》卷八四八,中华书局一九八三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