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政策制度体系

三、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政策制度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黄河生态保护进入生态文明建设新时代,法规体系建设、规划引领、政策配套等相关推进体系进一步完善。目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政策制度体系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层面:

在水法规层面,黄河流域各类水事活动基本做到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已经建立并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核心,包括4部法律、20部行政法规、52部部门规章以及980余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较为完备的水法规体系,内容涵盖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河湖管理、执法监督管理等水利工作的各个方面。中央层面的水法规包括水法律、水行政法规、水部门规章。现行有效的水法律主要有4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现行有效的水行政法规主要有20部,涉及黄河流域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现行有效的水部门规章有52部,包括《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量分配暂行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内容涵盖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水土保持、水政监察等水利管理的主要方面。流域各省(自治区)也分别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12]

在规划层面,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新一轮规划正在编制。国务院2011年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关于我国生态安全战略的布局中,青藏高原生态屏障、黄土高原-川滇生态屏障以及北方防沙带,均处于黄河流域。2013年国务院批复《黄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概要》,提出到2030年,黄河水沙调控和防洪减淤体系基本建成,洪水和泥沙有效控制;水资源利用效率接近全国先进水平;水功能区水质全部达标,重要水生态保护目标的生态环境用水基本保证;适宜治理的水土流失区有效治理;流域综合管理现代化基本实现。2020年8月,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为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改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优化水资源配置。[13]2021年1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水安全保障规划》通过水利部审查,成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1+N+X”规划政策体系中首个通过部委审查的专项规划。流域各省(自治区)同样在积极编制相关规划,共同构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规划政策体系。

在具体机制设计方面,流域内跨省份协同调控的政策体系加速构建。例如,在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方面,2020年4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了《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遵循“保护责任共担、流域环境共治、生态效益共享”的原则,探索建立具有示范意义的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模式,推动黄河流域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沿黄9省(自治区)将在2020—2022年开展试点,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核算体系、完善目标考核体系、改进补偿资金分配办法、规范补偿资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