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间协同

一、政府间协同

一是加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协同。黄河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政府具有主导和核心地位,历史上不同朝代的黄河治理更是以政府为主,甚至是单独由政府施行,政府作用至关重要。政府体系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相关机构部门,它们之间的相互协同与合作质量、效率直接影响治理效果。在这一协同体系中,中央政府负责领导、指挥与决策,包括政策与规划的制定、监督与管理;地方政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政策,制订细化措施并具体执行操作。但由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目标往往是区域与全社会的差别,地方政府往往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下,与中央政府目标存在一定偏离,尤其是与环保有关的政策,不可避免地对地方经济利益带来一定影响,与地方政府的配合协作往往存在一些障碍。

对于黄河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协同而言,首先,必须确保中央政府的权威性和政策的统一性,地方政府应严格、认真执行和贯彻中央政府的治理政策与规划;其次,在保证统一性的前提下,兼顾不同省份、地区的流域差异特征,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灵活运用的权利;最后,基于流域内不同地方间对水资源存在的竞争,应由中央政府以法规政策形式,对不同地方政府的职责、权利加以明确。此外,为激励地方政府积极修复和治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中央政府不仅要改变对地方官员以GDP为导向的考核晋升机制,也应根据治理实际情况差异,通过中央政府财政补贴的形式对地方政府提供支持。

二是地方政府间的协同问题。由于包括水污染在内的环境问题具有典型的外部性,因此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具有极强的跨区域性,需要地方政府部门间的协同合作。但从地方政府目标以及官员升迁考核的利益角度来看,GDP导向下的经济目标和生态环境保护带来的治污成本与企业负担上升必然存在矛盾,如果相邻地区生态环境投入低,而本地区的生态治理投入高,不论是对方少投入带来的负外部性还是本地区高投入的正外部性,都将导致本地经济发展受到抑制,与官员自身升迁直接相关,因此也往往驱动地方政府决策的本位化和地方化。因此,跨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往往陷入典型的囚徒两难困境,零和博弈的认识往往导致有的地方政府存在典型的本位主义,阻滞全流域生态环境改善。

由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涉及省份多,地方政府间的协同因而也极为困难。但是,全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依赖于各省及其下属地市政府的协同,这种协同应是在中央政府的统一政策、规划下,建立起不同区域的协同机制,以务实、高效的合作提高协同度。在具体的治理过程中,一是要强化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属地责任和意识,以全流域一盘棋的思想理念要求各地方政府保持政策和行动一致;二是构建地方政府间的合作机制,要求不同地方政府应主动相互沟通,协同治理任务、目标、执行工作情况。

三是政府不同部门间的协同问题。在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中,往往需要中央以及地方政府内的若干部门相互合作和协同。在政府部门中,最为直接相关的是生态环境部与地方政府部门的生态环境厅,但诸如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甚至民政部门也与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存在职能上的交叉。不同部门间也往往有着自身不同的行政目标和责任,工作内容和解决形式自然存在不同,面对环境保护问题带来的部门间协同,难免出现相互推诿责任和不配合、难统一的问题。

不同部门职能重叠、权责不清,必然直接影响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因此,一是成立由中央政府牵头,相关各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共同参加的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机构,解决信息在不同部门、省份的沟通不畅、效率低下问题,对流域内的生态治理相关项目建设、资源分配等重大问题统一协商,科学决策;二是要在中央政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下,明确各部门的责、权、利,清晰划分各部门职能要求,避免职能工作相互交叉带来的推诿扯皮和管理不善;三是要求各职能部门具备整体观、大局观,以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精神与意识,以流域整体生态环境全面优化为目标,主动与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