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企业市场主体的协同
一是政府与环保企业主体的协同。虽然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体系中居于核心和主导地位,但受资金、技术、人员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单纯依赖政府是不可能的,需要外部其他社会主体的介入和协同。在这些外部主体中,各类环保企业是最为重要的主体。环境保护与生态治理虽然具有公共物品性质,但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导致市场失灵。但是,如果缺乏政府的监督、约束和引导,企业在利润最大化动机下,市场失灵现象则必然出现。因此二者的协同,不仅要加大对环保类企业的监督和约束,也需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立足服务这一政府职能,推动企业赢利与生态改善双赢局面产生。
如何解决环保企业的资金困境也是政府与环保企业协同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中,黄河流域将打造8个重点项目,占比最高,这无疑为相关环保企业在水处理、环境修复领域提供了巨大市场。由于环保行业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回报周期长,不论是中原环保、蒙草生态等上市公司还是民营环保企业可能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融资难问题,政策已经释放出巨大市场需求,但要考虑如何才能更好地改善融资环境,推进企业加大投入,协同治理黄河生态。
“黄河流域大保护”刺激环保与生态治理需求急剧增长,产业发力点已然呈现,为环保企业带来了极为巨大的市场机会。但逐利的资本涉足带有一定公共产品属性的生态保护与治理,短视下的局限性难以避免。因此,在黄河生态保护与治理进程中,既要避免政府失灵,也要防止市场失灵,政府与市场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才能达到相辅相成的协同效果。
对于政府而言,“全能型”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在定位上要明确自身的“服务者”“监督者”和“激励者”身份。在黄河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服务者”定位下,政府应主动与环保企业构建共同协商、相互合作的政企关系,提供政策、信息等不同支持,赋予企业以更大的生态治理主动性。在“监督者”定位下,既要正视政府与企业在追求目标、运作模式上的差异,允许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但又绝对不可充分信任,“大撒手”和“一托了之”的结果可想而知。因此,要不断加强政府对相关企业或具体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不论是在治理合同的规范、具体项目的跟踪和监督还是通过环保部门与地方政府的联动管理,实现对重点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督。同时,可借助第三方机构,经常性开展相关项目的专项检查或问题排查,有效监督和约束相关企业的治理行为,实现治理目标。在“激励者”定位下,政府应不断探索激励的手段和方式,借助价格、信贷、税收以及补贴等不同形式,调节企业利益,激励和约束企业行为。如对环保企业实行绿色补贴机制,采取绿色政府采购,不仅可以培育和扶植环保企业发展,也可更大程度地激励相关企业投入环境保护与治理。
对于相关环保企业而言,首先,应主动承担起自身保护生态、节约自然资源的环境责任,从传统的被管理者向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参与者转变,成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力军。其次,要严格依据政府政策、规划开展环保治理,主动接受政府或第三方监管与考核。在明确项目治理内容、责任权利边界的前提下展开企业的生态治理活动。最后,要主动公开企业的项目进展情况,完整、客观的项目进度与治理信息公开,不仅有利于与政府的有效沟通和交流,也有利于政府或第三方的监督,共同促进治理目标完成。
二是政府与一般企业主体的协同。在生态恶化的诸多因素中,居民生活以及生产带来的危害远不及“三高”类企业严重。部分企业以利润为导向,不主动与政府协同保护环境,忽视甚至无视环保政府政策要求,对自然环境造成严重损害;而部分地方政府则基于经济增长目标下的政绩考量,自身要求不严,漠视企业行为对生态环境带来的损害,甚至与违法企业同流合污,寻租谋利,导致地方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因此,约束、引导和监督各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推进企业的绿色生产、绿色经营,履行环保责任与义务,从法律、制度层面健全对违法企业的惩戒和约束是政府的重要工作;对于相关企业而言,应主动与政府沟通和协同,强化绿色、环保经营理念,积极落实和贯彻政府有关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的文件和精神。
在二者的一般关系认识上,政府是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施政方,企业是排污等环境破坏的主要源头,因此二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这种关系认识下,利益的冲突如果难以通过沟通或其他渠道得到解决,那么二者的关系紧张甚至扭曲则成为一种常态。因此,二者的协同应是在各自正确定位下,政府从强势的控制者、管理者向服务者、监督者转变,企业从被管理者、被监督者向主动的协作者、合作者转变。
与上述政府、环保企业间的协同方式类似,在与一般企业的协同上,政府同样应站在服务者的角度,通过各类财政、信贷或价格杠杆政策、措施激励企业主动采取环保型、绿色型企业经营行为,主动控制和降低环境污染,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当然,政府的监督者角色应始终坚守,企业行为的绿色化、环保化往往带来企业经营成本的上升,逐利动机下企业主动降低排污等非规范行为的动机不强,政府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将有助于确保企业合法生产和经营。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应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摒弃“环保就是提升企业成本”的意识,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企业要积极与政府沟通,接受政府或第三方机构的技术培训、环保教育等。在具体的政府与企业协同的环境治理路径上,可探讨实行“环境行政协议”“环保约谈”等不同的治理路径。环境行政协议反映政府与企业为达到环境治理目标,双方在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确立双方权利和义务;而为防止企业发生违法行为,政府也可基于科学预判的问题隐患,通过约谈形式引导和规范企业行为。当排污企业自身在技术、管理上难以达到治污环保要求时,可与政府协商或自主选择第三方企业,由专业的污染治理企业以更高效、更专业的形式帮助企业开展环保治理,从“谁污染,谁治理”向“谁污染,谁付费,专业治理”的新型环保治理模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