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前文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对中国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监测数据使我们清晰地认识到,创新投入的不足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各省(自治区)的创新能力提高。因此,丰富和完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是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保障。我们认为,应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为契机,紧扣科技创新的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理顺财政和金融的功能定位,发挥财政与金融的优势互补,促进黄河流域创新形势加快发展,推进产业升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结合前文所述科技创新投入存在的不足,从财政与金融结合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
相比国内先进地区,黄河流域各省(自治区)财政科技投入偏低,在有效发挥财政引导、激励以及直接支持科技创新上,存在着较大提升空间。从公共财政职能角度,应进一步加大财政科技投入的预算安排,要硬化相关指标,逐步提高财政科技拨款/财政支出、R&D经费支出/财政支出等关键科技投入指标,应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经费的增长快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同时,应充分利用财政引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创新财政产业引导资金使用方式,放大财政资金引导效应。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产业引导资金中整合一定额度专项资金,灵活运用无偿拨款、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奖补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放大政府资金在扶持科技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形成财政资金多元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新格局。
(二)明确政府与市场分工,财政重点支持战略新兴产业技术创新
市场与政府两种资源配置方式在鼓励、激励创新并进一步推动产业技术升级,实现国家或地区创新发展战略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两者应有明确的分工,相互协调,共同促进创新发展。市场要发挥的是基础性作用,引导资源配置与激励创新;而政府财政应致力于解决公共领域中的“市场失灵”问题,诸如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以及国家或地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等。在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等形式的科技投入支持中务必防止“政府失灵”,避免重复、多次激励的大水漫灌,更要防止因对技术前沿与发展不了解而造成的无效支持。坚持集中财政办大事的思想,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试行容错机制,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创新不同的财政支持方式,利用诸如无偿资助、后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科技保险、“创新券”以及专项基金等不同形式,直接支持这些战略产业技术创新的同时,也引导企业资本、金融资本投向科技创新。
(三)落实支持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提高普惠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一方面,认真落实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落实创新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提高普惠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在对科技创新成果应用阶段进行直接优惠的同时,也应完善对企业科技创新初期和中期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可采取投资抵免、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方式,通过税基优惠来降低企业科技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风险,最终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在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在根据企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发、技术创新等各种科技创新活动支出来制定相应税收抵扣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流转税的税收优惠力度,争取增设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政策,减轻企业科技创新带来的税收负担。
(四)加大商业性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力度
我国金融体系仍以商业银行为主导,在融资总量中也主要以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为主。因此,在金融支持黄河流域的创新驱动战略中,还应发挥商业银行的主导作用,加大商业性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力度,增强商业性金融在创新活动中的应有功能。一方面,努力构建适合各省(自治区)不同企业发展的新型信贷模式,积极推进信贷制度创新,建立适合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业务流程。另一方面,针对高新技术企业高风险的现实,进一步完善相关贷款的风险定价机制,深入探索科技融资的利率市场化问题,调整对科技型企业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的方式,提高评估创新企业的未来现金流的技术水平。要加强对高新技术落后产业的信贷支持,可适当放宽信贷审批条件,但同时要制定合理的风险监测与管理机制,结合产业发展特点,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测框架,密切关注和监测潜在的行业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