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社会不同主体的协同
一是与流域居民的协同问题。“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质量与流域居民利益直接相关。生态环境的恶化最直接的就是对所在区域公民权益的损害,生活质量、发展环境的恶化不仅降低了百姓即期幸福感,更使其长远利益受损。生态环境污染、破坏往往具有极强的长久性、代际性和空间上的跨区域扩散性。生态破坏问题往往影响区域性的经济发展和居民健康,对整个生态系统和社会造成的间接危害虽然相对滞后但影响可能更大和更为长远,如水污染不仅使居民饮用水质量下降,甚至导致胎儿早产或畸形等重大人类健康问题。因此,近年来,广大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日趋增强,要求政府加强环境保护与生态治理的诉求不断上升。
文化程度低、环境保护意识薄弱的流域居民在利益驱使下,往往成为生态环境的破坏者。毁林造田、开荒种地、大量使用农药等不仅造成水土流失严重,也严重污染了水土环境。面对生态环境破坏,受制于技术、成本以及个体主动意愿,一般民众不可能采取环境保护和修复行为。长期以来,保护环境与生态修复被公众认为应该是政府的事,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内容。[1]因此,如何加强政府与流域居民的协同,提高流域居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流域居民积极投身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成为包括黄河流域在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黄河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政府规划、政策的落实以及治理效果与流域居民的支持密不可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强化二者协同,是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关键。首先,政府要创新宣传教育方式,主动加强黄河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流域居民的环保意识、守法观念,积极投身于黄河生态保护与治理。其次,要积极引导居民参与,不断创新居民与政府的信息沟通渠道,积极向居民公众传递和沟通有关生态环境的相关信息,并通过不同渠道获取居民对环境保护与治理、政府政策与规划、政府治理工作与行为等若干方面的建议和意见。最后,推进全民参与,共同治理和保护黄河生态环境。创新居民参与的黄河生态保护和治理模式,诸如省、市、县甚至到乡镇的居民志愿者队伍建设,生态保护文艺宣传队建设及下乡活动的开展,生态环保科学普及教育活动等,推动流域居民全民参与,在种植业污染、城乡垃圾与污水治理、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等诸多方面发挥群众参与的力量。
二是与非政府组织的协同问题。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非政府组织主要是环保非政府组织(NGO)等民间环保公益组织。从我国环保NGO发展的20多年历史来看,虽然数量众多,但大都规模相对较小且作用有限。从目前来看,受其公信力以及自身资源限制,我国环保NGO的工作更多是重理论、重宣传但轻实践,且由于NGO成员多为志愿者,环保行为更多取决于个人意愿及积极性,存在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完善且执行效率低下的问题。虽然,我国政府一直支持非政府组织参与环保行动,鼓励NGO组织参与政府关于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规制度建设,并对政府以及企业的环境保护行动、治理行为开展监督,但是受制于NGO资金、公信力以及人员、信息等资源限制,NGO环保组织难以在实质层面与政府和其他主体展开协同。从目前与黄河流域环境保护与生态治理的NGO组织参与情况来看,与上述存在的问题基本相同,并且不存在专门针对黄河流域环境保护与生态治理的NGO组织,绝大多数NGO组织参与或服务范围往往具有多元和交叉的特征。
从国际上其他国家环境保护与生态治理的经验来看,民间环保公益组织具有重要作用,我国NGO组织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其原因大多是这些组织资源有限、与政府间的协同度不足。因此,一是要支持环保组织加强自身资源建设,如人力资源、物质资源与技术资源。目前,环保组织成员多由在校学生和志愿者构成,不仅规模小,并且在参与度、自身的技术和专业性上远不能满足需求,吸引更多经验丰富、专业知识与能力强的专家型、技术型成员,成为环保组织发挥作用的急切需求。单纯依赖NGO组织难以解决上述问题,各级政府应主动与环保组织沟通交流,互通有无,不仅在资金等物质资源上给予支持,而且通过设立财政性专项基金,在激励和引导更多优秀人才加入环保志愿者队伍的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志愿者技术水平。二是要畅通政府与NGO组织的桥梁,政府在支持NGO组织发展的同时,要给予其更多发展和运作空间,某些更为适合环保组织治理或介入的领域,可通过与这些组织协商,由其承接治理。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优良的NGO发展环境,在保护其组织权益的同时,积极向社会宣传,提高环保组织在社会的影响力、认知度和社会公信力。